网上银行服务的条款及条件 (「本条款及条件」)


在阁下使用本行之网上银行服务前,请仔细阅读本条款及条件。当阁下登记使用本 行之网上银行服务,即表示阁下已接纳下述条款及条件,并受其约束。

银行就相关户口及/或服务不时制定及适用的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及/或信用卡会员合约(视乎情况而定)(统称为「一般条款及条件」)应视为已全文载于本条款及条件,适用于下述情况。


1. 定义
1.1 银行」指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1.2 营业日」指银行在香港开门营业的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下午。
1.3 信用卡」指任何由银行所发的信用卡 (包括但不限于VISA、MasterCard、中国银联或其他不论是基本/普通卡、金卡或白金卡或其他卡,视乎情况而定)。
1.4 电脑系统」指进入网上银行服务所需之电脑设备、流动装置、其他设备或装置及所有连接或装载其内之硬件、软件、应用程式及数据装置。
1.5 内容」指不论从银行网站、银行流动应用程式及/或网上银行服务显示、可聆听到、阅读、下载或进入到之所有信息、文件、字、文本、文件、资料、软件、图像、图片、说明及其他资料。
1.6 客户」指银行客户。
1.7 指定户口」指客户为使用网上银行服务不时在银行于香港以客户名义持有的每个户口。
1.8 转账服务」指于条款2(d)所述构成网上银行服务一部分的转账服务。
1.9 客户名称」指用来进行网上银行交易的登入名称。
1.10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11 知识产权」指版权、商标、服务标记及其他知识产权,不论已注册或未注册。
1.12 银行流动应用程式」指银行不时指定的流动应用程式软件。
1.13 网上银行指示」指客户透过网上银行服务发出的指示。
1.14 网上银行服务」指银行透过银行网站及/或银行流动应用程式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客户可使用电脑系统向银行取得资料或数据及/或发出指示,包括但不限于透过银行进行交易。
1.15 网上银行交易」指银行根据网上银行指示进行的交易。
1.16 私人密码」指银行提供给客户或由客户自选之个人识别密码/号码,用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
1.17 保安编码」指于有关时间由保安编码器自动计算和显示的或向指定流动电话号码发出之一次性密码,以用作使用银行不时指定的某类网上银行服务。
1.18 保安编码器」指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所提供给客户用来计算及显示保安编码的电子仪器。
1.19 第三者供应商」指提供第三者网站、内容、产品及/或服务的第三者。
1.20 第三者网站」指银行网站或银行流动应用程式以外或连接到银行网站或银行流动应用程式之网页或网站 (包括但并不限于超连结、搜寻器及广告)。
1.21 转账金额」 指于转账服务中根据网上银行指示所需转账的金额。
1.22 银行网站」 指 www.asia.ccb.com 或由银行不时主办之其他网站。
2. 服务范围、限额及截数时间
(a) 客户须在香港于银行持有至少一个指定户口,银行才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
(b) 银行可要求客户指定一个或以上指定户口以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客户可按银行合理地规定的方式不时增加或删除任何指定户口,并于银行接纳时生效。
(c) 网上银行服务仅于香港及其他可合法地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司法管辖区为客户提供。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任何人士有责任遵守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对其适用的任何禁令或限制。
(d) 作为网上银行服务的一部分,银行可向客户提供转账服务。转账服务包括以下各项:
(i) 外币买卖服务;
(ii) 指定户口之间的转账服务;
(iii) 由任何指定户口向在香港银行的任何第三方户口转账,有关户口必须在银行登记,而转账乃按银行合理地规定的该等目的和方式进行并获得有关的文件支持;及
(iv) 由任何指定户口向在香港持牌银行的任何户口(无论以客户名义或其他人士名义)转账,有关户口必须在银行,按银行合理地规定的方式登记为可接受有关转账的入账户口,并获得有关文件支持;及
(v) 根据银行合理地规定的方式,客户从任何指定户口向银行或任何其他银行在香港以外之任何分行或办事处持有的任何户口(无论以客户名义或任何其他人士名义)转账。
(e) 银行可在不通知客户情况下不时厘定或更改银行提供的服务范围及类别、使用服务限制、最高或最低交易限额、某一类别服务的适用截止时间及/或日期、适用服务收费及网上银行服务的其他特色(更改服务收费或影响客户责任及义务的改动除外)。银行会应要求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最新资料。
(f) 网上银行服务为客户于本条款及条件规限下提供操作其指定户口及进行交易的额外途径。有关客户户口及交易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继续适用,但若有任何歧异之处,就网上银行服务而言,应以本条款及条件为准。
(g) 银行根据本条款及条件的条款授予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许可权,此项许可权为个人、有限制、非专有、可撤回、不可转让及不可分授出。银行可根据第三方的许可权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若干部分,而客户须遵守银行不时向客户发出有关使用量的任何额外限制。
(h) 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仅为客户自用及仅作银行不时订明的用途,并须受本条款和条件规限。在未经银行允许的情况下,客户不得代表第三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出租或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或网上银行服务的任何部分,惟本条款和条件允许者除外。
(i) 为方便客户与银行沟通,银行可能会向客户提供电子邮件、聊天室及即时通讯功能。倘客户获提供该等功能,客户须遵照适用法律、规则或法规使用该等功能,而不得使用该等功能传送不适当资料,包括可能被视为淫亵、诽谤、滋扰、欺诈或诋毁的资料。银行对于客户尝试透过该等服务订立的交易或尝试作出的买卖指令或指示概不负责。
3. 转账服务
(a) 银行将于收到网上银行指示后即时于客户的指定户口内扣除有关款项。如转账金额超过客户指定户口内的结余,或转账金额超过银行不时实施的转账限额,或银行有合理理由相信执行有关网上银行指示会令银行违反适用的法律及/或监管机构规例及/或要求,银行有绝对酌情权不执行有关网上银行指示并无需负上任何责任。客户应自行检查指定户口的状况及网上银行指示有否被执行。
(b) 客户应留意银行就转账服务而不时公布的发出网上银行指示截止时间。银行将根据银行的系统及纪录而决定接收任何网上银行指示的时间。但截止时间及银行就执行网上银行指示所需的时间而作出的指引纯粹作参考用途,银行将不就任何转账款项的延误而承担任何责任。
(c) 为了使用银行不时指定的某类转账服务,客户必须使用有效保安编码。银行可能要求客户使用有效保安编码,以进入任何其他网上银行服务。
(d) 银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负责向收款银行追回已付予之任何款项;及若任何收款银行因任何原因未付转账金额予收款人,或收款银行就任何网上银行指示收取款项或征收费用,银行将不会负责。
(e) 客户确认转账至第三者账户附带风险,并同意如银行无疏忽或故意失当或欺骗,则银行就任何延误及/ 或部份或全部款项未能转账及/ 或任何转账过程之错误对客户及/ 或任何第三者均无法律责任。
(f) 倘若收款银行于完成付款之前未能完成同业结算,银行会将已被扣除之有关付款退还给客户。
4. 客户名称、私人密码、保安编码及保安编码器
(a) 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将客户名称、私人密码及保安编码保密。客户应该:
(i) 于收到银行提供的预设私人密码时(如有),依照银行的指示即时更改由银行提供的私人密码(如有)至一个自选的私人密码;
(ii) 设定难以猜测 (例如﹕设定新密码时,切勿选用如出生日期、电话号码或客户姓名中可认知的部份等资料) 及有别于其他服务所使用的密码;
(iii) 熟记客户名称及私人密码并销毁发给客户的客户名称及私人密码通知(如有);
(iv) 不向任何人透露、分享及容许获得或使用信用卡、客户名称、私人密码或保安编码;
(v) 不要不加掩饰地写下或记录客户名称、私人密码或保安编码或将私人密码储存于任何装置,不要将私人密码与信用卡放置在一起;
(vi) 定时更改私人密码;
(vii) 小心行事以避免客户名称、私人密码或保安编码遭窥视;
(viii) 不使用公共或共用个人电脑或流动装置或公共Wi-Fi进入网上银行服务;
(ix) 如银行向客户的流动装置发送保安编码,不要将该保安编码传送至另一流动装置;
(x) 安装适当的防毒、个人防火墙软件及其他保安软件,保护客户用以进入网上银行服务的装置;
(xi) 如网上银行服务是作商业用途,宜于进行高风险交易前采用双重监控及授权;
(xii) 采取防范社交工程技术的措施,避免遭受虚假或可疑电邮、网站或网上理财流动应用程式或伪冒银行职员或警务人员索取客户资料 (如﹕客户名称、私人密码或保安编码);
(xiii) 只以在浏览器键入真确的网站地址或收藏真确的网站供日后存取的方式连结至银行网站,不要透过电邮内嵌入的超连结、互联网搜寻器或可疑弹出视窗进入银行网站;
(xiv) 只连结至由银行指定或认可的银行网站或应用程式商店下载的银行流动应用程式;及
(xv) 即时查阅银行向客户发出的相关通知及账单或通知书及最后登入网上银行服务的日期及时间的资料,并在发现不寻常交易或状况时,在可行情况下尽快致电银行于银行网站或银行流动应用程式发布之客户热线通知银行。
若客户未能遵守上述措施,客户可能需要负上由此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b) 客户明白及承认客户的信用卡、客户名称、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有被未获授权人士滥用或被用于未获批准的用途的风险。如果客户得知或怀疑信用卡、客户名称、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已被泄露给任何未获授权人士或被任何未获授权人士取得,或有人用信用卡、客户名称、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作出任何未获授权的指示或交易,客户应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银行。若客户未能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银行该等事情,或存在欺诈或严重疏忽行为,一切由他人使用信用卡、客户名称、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进行的交易及所引致的直接损失,可能需由客户负责。
(c) 如银行根据本条款及条件的第4(b)条所述收到通知并且有合理机会就该通知采取行动之前,任何人使用客户信用卡、客户名称、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发出的所有指示将被银行所依赖或执行,而有关指示不可被撤销。假如所使用的信用卡、客户名称、私人密码及/或保安编码正确,银行并无责任核证向银行作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权。
(d) 客户的信用卡、客户名称、私人密码或保安编码器于未被客户更改或取消(以银行已收到客户的更改或取消通知且银行有合理机会就通知采取行动为条件)或未被银行或其他发出机构取消之前将一直有效。
(e) 为了协助减低有关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互联网的相关风险,银行可设定(及不时更改)限制及/或更改交易的限额、认可转帐的户口及其他网上银行服务的功能及/或设立用户的要求。
(f) 在不损害本条款及条件的第4(a)条的情况下,客户承诺秉诚行事并采取合理程度的谨慎作下列事宜:
(i) 安全保管客户名称、保安编码器、保安编码、私人密码及网上银行服务;
(ii) 确保只会以银行所认可的方法及程序进入网上银行服务;
(iii) 确保没有其他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进入网上银行服务或指定户口(不论以电脑系统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安编码器、保安编码或其他进入网上银行服务之认证;
(iv) 使用任何保安编码器、软件、电脑系统、用户指引或银行向客户提供之任何其他设备,以便客户可执行任何交易,及按银行要求立即向银行交还该等设备;
(v) 当客户登出或离开银行网站及/ 或银行流动应用程式时,确保浏览器、贮藏记忆及/ 或应用程式贮藏记忆 (视乎情况而定) 会被清除;
(vi) 当客户每一次使用银行网站及/ 或银行流动应用程式后,立即登出银行网站及离开浏览器及/ 或登出银行流动应用程式 (视乎情况而定);及
(vii) 遵守及作出银行不时施行之保安措施。
5. 暂停或终止服务
(a) 若银行有合理理由,银行可酌情在任何指定户口结束时或任何时间暂停或终止所有或部分网上银行服务,而无须给予客户事先通知或理由。
(b) 若客户要暂停或终止网上银行服务,须在向银行发出通知而且银行有合理机会根据该通知行事之后才生效。
(c) 除本条款及条件的第5(a) 及5(d)条所述之情况外,银行将尽合理努力给予客户任何有关网上银行服务、银行网站及/ 或银行流动应用程式的任何更改、修改、暂停、限制或终止的预先通知,但基于第15(a)条所述之情况,客户接受有些时候预先通知并不切实可行,故在该情况下,银行不会给予客户预先通知。
(d) 如银行合理地认为客户在任何时候违反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承诺或条款或任何其他有关条款、条件及协议,银行可于其酌情权下及不给予预先通知情况下,立即暂停或终止网上银行服务。
(e) 客户若因任何原因自愿或非自愿暂停或终止任何网上银行服务而蒙受或引致任何损失或损害,银行概不承担责任。
6. 联名户口
(a) 对于只需一名户口持有人签字就可运用的联名户口,经任何一名或多名户口持有人要求,每名网上银行服务申请人将获发出 :
(i) 独立的客户名称及私人密码;及
(ii) 独立的保安编码器(如适用)。
(b) 须经两名或以上户口持有人签字才可运用的联名户口将不享有网上银行服务。
7. 查询资料
(a) 银行提供任何网上银行服务时所报的任何汇率、贷款利率或息率仅供参考用,除非经银行确认,否则对银行并无约束力。如果客户在网上银行交易中接受上述经确认的汇率、贷款利率或息率,则上述经确认的汇率、贷款利率或息率对客户有约束力,尽管银行可能在有关时间通过其他通讯方法报出了不同的汇率、贷款利率或息率。
(b) 透过网上银行服务提供的任何指定户口或任何网上银行交易有关的资料仅供客户参考。银行有关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纪录以及与指定户口有关的所有买卖及交易,在并无出现相反情况下应属定论,并对客户构成约束力。
8. 录音、记录及参考号码
银行有权以任何方式记录银行与客户或任何代表客户行事的人士之间所有的网上银行指示,并按银行认为需要的期限保存此等记录。银行就此提供的任何参考号码(如有),仅为确认及作客户参考之用。
9. 网上银行指示
(a) 如客户需要作出任何网上银行指示,客户必须 (在银行要求下) 引用客户名称、私人密码、保安编码及银行就进行网上银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网上银行指示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方式发出并且银行已实际接收,否则不应被认为已被银行所接收。
(b) 每一项网上银行交易将于银行发给客户的定期账单中列出。
(c) 未经银行同意,网上银行指示一经发出不得被修改、取消或撤回。银行已真诚遵行的任何该等网上银行指示乃属不可撤销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无论任何人声称其为客户发出。如对任何网上银行指示的内容有任何争议,应以银行的有关记录作为该内容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d) 银行将只执行对于银行为切实可行或合理可行的网上银行指示,并只按其正常业务惯例及程序执行。除非银行另作订明,否则银行在某一类别服务的适用截止时间及/或日期或在正常营业时间之外或在非营业日收到的任何网上银行指示将被视为于下一个营业日收到。
(e) 客户须为一切行动或疏忽负责,并保证遵守申请表及本条款及条件的规定。
(f) 虽然银行会合理地努力确保网上银行指示被适时执行,但数据在网上的传递可能有时间的差距。网上银行服务(包括转账服务)亦可能会受到干扰、硬件或软件失灵、误差、传递阻塞、因互联网线路繁忙导致传递延迟或因互联网的公开性质导致数据传递错误、市场交易量或波动、系统故障、提升或维修或其他原因而所影响 (并可能因导致指示、通讯或资料的处理及/ 或传递上产生故障或延误)。因此网上银行指示未必可以在其发出之时及时被执行甚至不能被执行,银行并不会就转账金额存入到受让方账户的实际时间而负任何责任。
(g) 虽然银行已尽力避免网上银行服务被中断,但银行的网上银行服务仍可能发生故障或延误或间歇性的机件失常或运作中断。在此情况期间,客户应以其他方法作出指示或作出查询,例如联络银行分行或热线。如网上银行服务系统失灵,银行可能取消客户作出的任何网上银行指示。银行可能(但无责任)以任何银行认为合适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电邮或短讯)通知客户网上银行指示已被取消。但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不会就取消网上银行指示、或没有就取消网上银行指示作出通知或客户无法收到取消转账指示的通知(无论是否因为客户没有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及/ 或可接收短讯的流动电话号码)而负上任何责任。客户应自行检查指定户口的状况及网上银行指示有否被执行。
10. 客户的承诺、声明及保证
(a) 客户承诺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遵守本条款及条件,以及银行不时规定的有关网上银行服务的使用政策及程序。
(b) 客户承诺不干扰、修改、解读、反向解构或以其他方式改动或擅自进入网上银行服务、银行网站、银行流动应用程式的任何部分或其中之任何软件。如果客户违反此项承诺,银行有权终止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而毋须通知客户,并可对客户采取法律行动。
(c)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一旦遇到任何不正常情况或困难,客户应尽快通知银行。
(d) 客户向银行声明及保证,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将符合一切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以及网上银行服务适用的用户手册、政策及程序、本条款和条件及客户与本银行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可不时予以修订)。
11. 客户的责任
(a) 在符合一般条款及条件及不影响本条款及条件第4条的情况下,如发生未经授权的网上银行交易,而客户方面并无严重疏忽、欺诈或错误 (例如客户未能妥善保管接驳网上银行服务的设备),则客户将无须负责其所蒙受的任何直接损失。
(b) 客户须赔偿银行、其管理人员、雇员及银行委派的任何其他人士就有关银行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及/ 或银行根据本条款及条件行使其权力及权利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诉讼、债务、索偿、诉求、损失、损害赔偿及税务费用及任何银行因此而合理引起的合理费用及支出 (包括法律费用),除非该等债务、索偿、费用、损害赔偿、支出、诉讼或司法程序直接因银行的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员的疏忽或故意犯错造成,而客户方面并无严重疏忽、欺诈或错误。
12. 保安编码器的拥有权
保安编码器是及在任何时候均属银行财产并由银行决定发出,客户应在银行要求时立即将之退还银行。客户须自行保管其保安编码器并确保其安全保密,不可准许除客户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士使用该保安编码器。
13. 保安编码器遗失或被窃
如果客户的保安编码器遗失或被窃,客户应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拨打银行不时规定的电话号码通知银行,并在银行要求时作出书面确认。如客户未能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向银行知会该等事项,或在其他情况下有欺诈或严重疏忽的行为,所有未经授权交易 (包括因使用其所失之保安编码器 (视乎情况而定) 所进行的未经授权交易) 而引致的直接损失,一律可能需由客户负责。银行补发新保安编码器时可收取费用。
14. 银行的责任
(a) 银行将参照不时适用于银行的任何法律、规则、条例、指引、通告、行为守则和市场通行惯例,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其有关网上银行服务的系统安装有足够的保安设施,并对操作系统时的风险加以控制和管理。
(b) 客户明白及接受,任何接触到、拥有、知道或获准许查找私人密码及可使用保安编码器 (如有) 之人士可能能够启用客户的指定户口,而银行概不会就任何有关损失负责。
(c) 客户明白及接受,除非银行有疏忽或故意的过失,否则银行不会对客户因下列各项而引致之任何有关网上银行服务之申索、损失或赔偿而负责:
(i) 因电脑系统之错误、失效或故障而导致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资料之损毁、截断、删除或损失;
(ii) 因在传达或表达讯息之任何损坏、失灵、截断、中断、遗留、失误、拖欠、错误、延误、减少或未有足够资金,或因无线电报、银行或其通讯者、代理人或员工对讯息之误解,或在银行控制范围以外之任何原因,而引致(包括但不限于)传达、收达或其他执行交易之延误;
(iii) 因未能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或网上银行服务受到限制、修改、修定、暂时中断或终止或变成不可运作;
(iv) 客户未能履行本条款及条件内列明的责任;及/或
(v) 因使用或不能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或机器、网上银行服务、银行网站、银行流动应用程式、互联网、电脑系统、资料处理系统或传送网络的任何错误、不足或失灵,或任何工业纠纷或任何其他在银行、其代理人或分包商控制范围以外之任何原因(不论是因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所引致的任何利润或机会之损失或任何其他相应或间接之损失或责任。
(d) 如发现银行对其任何行为或遗漏、疏忽或过失需要负责,其责任只限于直接损失或实际损害的数额或有关交易数额两者之较少者。银行毋须对由于该等行为、遗漏、疏忽或过失引致的任何利润损失或任何特殊、相应或非直接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15. 科技的限制
(a) 互联网是一种迅速改变、开放及公开的科技,而网上交通挤塞亦是不可预计的。客户明白银行会尽合理努力确保网上银行服务会持续运作,但客户亦接受:
(i) 互联网未必是一种可靠的媒体或通讯方式;
(ii) 网上银行服务、银行网站及银行流动应用程式未必能达到客户的所有要求或期望;及
(iii) 网上银行服务、银行网站及银行流动应用程式的运作、操作及可靠性:
(aa) 可能会令交易在传达、执行及通讯时有所延误、误解及错误或受干扰;及
(bb) 可能不时受到干扰或变动及/或需定期更改及改进。
(b) 基于第15(a)条所述之情况,客户明白并同意所有透过网上银行服务进行之交易的风险均完全由客户承担。
16. 连结、广告及第三者网站
(a) 客户明白及接受:

(i)
银行可不时提供连结到第三者网站及由第三者供应商提供之内容、产品及服务;
(ii) 银行并无审视所有第三者网站,而第三者网站的连接不构成或不应被视为银行赞成或批准第三者网站及其内容;
(iii) 客户在进入或使用任何连结到第三者网站或与第三者供应商交易时,须自行承担风险,而银行并非任何客户与第三者供应商之安排中的其中一方;
(iv) 在使用或进入第三者网站或与第三者供应商有任何交易前,客户须联络有关之第三者供应商以取得更多资料及/或说明以解答任何问题;及
(v) 在进入或使用第三者网站或与第三者供应商交易时:
(aa) 银行可能需要转交某些个人资料予第三者供应商;及
(bb) 客户同意并受制于该第三者供应商之条款及细则及私隐政策(如有),而客户有责任明白及决定由该第三者供应商提供之条款及细则及私隐政策及服务及产品是否合适。
(b) 就第三者网站或由第三者供应商提供之数据或资料或服务或产品之适合性、正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或其他方面或其内容或表现,银行概不负责,并不给予任何保证或担保,亦不作任何担保或陈述。银行及任何第三者供应商或第三者网站对客户根据由第三者供应商或第三者网站提供之数据或资料或服务或产品而采取或未有采取的行动概不负责,而客户仅可就本条款和条件所载的用途使用该等数据或资料或服务或产品;该等数据或资料属银行及/ 或任何第三者供应商或第三者网站专有,而客户不得向第三方转发或披露该等数据或资料(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规定者除外);及客户将仅遵照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使用该等数据或资料。
(c) 在任何情况下,因第三者网站或第三者供应商提供之内容、产品或服务之使用、存在、暂时中断、中断及/ 或不能提供使用、或因任何有关之错误、遗漏、其他中断或不稳定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或损害赔偿 (不论是直接或间接,附带或其后导致与否),银行概不负责。
(d) 银行可在银行网站或银行流动应用程式内提供连结到相联公司所提供之网站。该等网站之条款及细则或与银行之条款及细则不同,客户须在进入或使用该等网站前小心阅读及明白该等条款及细则。
(e) 银行及第三者供应商提供之内容只供参考,不拟用作买卖或其他用途。银行及第三者供应商都不应被视为客户的投资顾问。
17. 知识产权
(a) 客户确认所有在银行网站、银行流动应用程式及有关软件之内容均属银行及/ 或第三者供应商之所有,并受制于知识产权。除非特别列明或银行或该第三者供应商(视情况而定)以书面认可外,银行网站、银行流动应用程式或第三者网站将不会被当作给予客户任何权利或许可证使用任何有关或显示在银行网站、银行流动应用程式或第三者网站之任何知识产权。
(b) 在没有银行预先之书面同意及/或在法例明确授权情况下,客户不应及不应尝试参与或准许任何人士进行以下事项,而如客户得知或怀疑任何人士在进行或尝试进行以下事项时,应即时通知银行:
(i) 销售、分销、复制、修改、展示、公开履行、准备任何复制的工作、或以其他形式使用任何内容作任何公开或商业用途;
(ii) 不论为任何目的于任何其他网站或网络电脑环境中使用任何内容;
(iii) 为未经银行或任何第三者供应商授权的目的,闯入、进入或使用或企图闯入、进入或使用任何网上银行服务、银行网站、银行流动应用程式、第三者网站、内容及/或银行或任何第三者供应商的伺服器的任何数据区域;
(iv) 在使用银行网站、银行流动应用程式或任何内容时侵犯任何人士或任何一方之知识产权;
(v) 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银行网站及/ 或银行流动应用程式时,违反任何适用司法管辖区之任何适用法律;及/或
(vi) 收集或储存银行网站、银行流动应用程式或第三者网站其他用户的个人资料。
18. 修订
银行可于任何时间及不时修订本条款及条件及/或加入附加条款及条件。银行给予客户合理通知后,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修改及增补随即生效,该等通知可在银行网站上张贴或以银行认为适当的该等其他方式发出,若客户在修订或增补条款及条件生效日或之后继续持有或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该通知即对客户构成约束力。
19. 传讯
(a) 银行有权不时规定网上银行服务的传讯形式及模式。
(b) 专人递送、邮寄、传真传送或电子邮件之传讯在送达(若专人送递)或留于客户最近通知银行的该等地址之时、(若邮寄)若地址在香港于邮寄48小时以后及若地址在香港以外地区则在邮寄七天后,或(若传真或电子邮件传送)传送至客户最近通知银行的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时,应被视为已被客户接收。
(c) 客户发送给银行的传讯应在银行实际接收之日被视为已向银行发送。
20. 可分割性
本条款及条件中每一项条文均可分割并与其他条文分开。若任何时间该等条文中的一项或多项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下任何方面为或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他条文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形式影响。
21. 放弃权利
银行的任何行动、延迟或遗漏均不得影响本条款及条件下其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或影响其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任何该等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本条款及条件下银行的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属累积性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且不排除法律规定的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
22. 无第三者权利
银行及客户以外的任何人士均不会在合约 (第三者权利) 条例 (香港法例第623章) 下有权执行本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文或享有利益。现明文排除合约 (第三者权利) 条例 (香港法例第623章) 的适用。
23. 管辖版本
如本条款及条件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任何抵触或歧异之处,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4. 管辖法律
本条款及条件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香港法律诠释,且客户无条件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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