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閣下知悉於商戶的非接觸式讀卡機上輕拍或掃過閣下的流動信用卡,即代表流動信用卡將進行交易。任何人士若擁有閣下之使用者名稱、登入密碼及/或認證指紋登入Apple裝置,即獲授權使用閣下的Apple Pay流動信用卡進行交易。若閣下的流動信用卡已登記Apple Pay,閣下不應向其他人士透露閣下的使用者名稱、登入密碼、指紋及任何個人及保安資料,亦不應讓他人的密碼或指紋登記至閣下的Apple裝置。閣下須全權負責將使用者名稱、登入密碼及指紋保密、及保護閣下的Apple裝置之使用者名稱、登入密碼及指紋,免於意外或未經授權被披露。閣下須定期或於有需要時更改閣下Apple裝置的使用者名稱及登入密碼。 |
8. |
流動信用卡若遺失、被竊、或任何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或懷疑使用)閣下的使用者名稱、登入密碼、指紋及/或任何個人及保安資料,或任何未經授權下存取閣下的流動信用卡、使用者名稱、登入密碼、指紋及/或任何個人及保安資料,閣下應盡快通知本行。 |
9. |
請勿替閣下的Apple裝置進行越獄,此舉會令其易受病毒或間碟程式感染。對於閣下嘗試透過此等Apple裝置使用Apple Pay而承受的任何問題或損失,本行概不負責。因閣下使用經改裝的Apple裝置使用Apple Pay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損毀及支出,概由閣下全權負責。 |
10. |
閣下應只透過信譽良好及可靠的來源下載流動應用程式,例如Apple App Store。 |
11. |
棄置任何曾經安裝流動信用卡的電子裝置前,閣下有責任從有關電子裝置移除閣下的流動信用卡及Apple Pay登入、個人及保安資料。 |
12. |
於出售、棄置或轉移有關Apple裝置予其他人士前,閣下須移除Apple Pay內所有使用之流動信用卡。 |
13. |
閣下須在盡快可行的情況下於收到各張信用卡月結單後核對,並通知本行有關任何懷疑未獲授權的交易或該信用卡被用作任何未獲授權之用途。 |
17. |
在無損前文所述的前提下,若閣下未能採取保安預防措施將導致閣下須對未獲授權之交易負全權責任。 |
18. |
Apple Pay及Apple裝置由Apple提供。閣下對Apple Pay之使用受制於Apple及其他相關服務供應商(如適用)之有關條款及細則。閣下須同意Apple不時訂立的使用條款及私隱政策及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方可使用Apple Pay。本行對Apple之任何決定更改Apple Pay或其任何服務或產品並無控制權。本行並非Apple Pay的供應商,亦非Apple的代理公司。關於Apple Pay的一切技術支援,請聯絡Apple (包括但不限於支援Apple Pay的電子裝置類型)。任何關於Apple Pay的申索、投訴或爭議,必須與Apple反映及得到解決方案,有關申索不會解除閣下對本行所須繳付之結欠或所須承擔之其他責任。 |
19. |
本行並無責任(不論任何性質)提供或持續提供任何流動信用卡予任何人士於Apple Pay使用。除適用法律所規定外,若閣下觸犯此使用條款或任何其他協議,及閣下的信用卡懷疑涉及詐騙行為,本行可隨時封鎖、限制、暫停或終止閣下的流動信用卡於Apple Pay之使用而無需提供任何理由或通知。任何因有關觸犯行為所導致的後果,不論是否因閣下之故,本行對引致任何性質的損失概不負責。若閣下使用流動信用卡被封鎖、限制、暫停或終止,閣下同意本行不會對閣下或任何第三方負上責任。 |
20. |
有關Apple Pay之使用,閣下應立即通知本行任何有關地址、聯絡電話及電郵地址之更改。閣下須全權負責確保本行擁有最新及正確的聯絡資料。本行對閣下因任何失實或過時的資料所承受的任何問題或損失概不負責 。 |
21. |
本行對於連繫Apple Pay所使用的任何第三方軟件之準確性、功能性或性能表現不作任何陳述或擔保,亦不保證任何個別裝置或型號與Apple Pay兼容。本行對於閣下因使用Apple Pay而引致的個人資料、Apple裝置或其他器材的任何損失或損毀,本行概不負責,除非有關損失或損毀乃因銀行不履行職責或疏忽所引致。閣下因使用Apple Pay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毀(包括但不限於間接或隨後之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
22. |
對於Apple Pay的任何錯誤、疏忽、攔截、貪腐、刪除、損失或不實;或任何人士之使用、依賴或無法使用Apple Pay;或任何有關於Apple Pay而引致的損失或損毀、任何Apple Pay之運作中斷、窒礙或延誤、任何未完成的傳輸、任何線路或系統故障或電腦病毒,本行概不負責。閣下使用Apple Pay之風險,將全部由閣下承擔。 |
23. |
閣下應不損害及保障本行、其職員、僱員、代理及由本行任命的其他人士,使其免於引起或遭受任何索償、訴訟、起訴、訴訟程序、損失、損害、義務及/或責任,及基於或關於:(i) 閣下無法履行此使用條款;或 (ii) 閣下於使用Apple Pay時涉及詐騙行為或嚴重疏忽而令上述人士遭受合理金額及引致的所有費用及/或支出。 |
24. |
儘管本文所載如有任何相違背之規定,對所有因Apple裝置、流動信用卡及/或Apple Pay之遺失、被竊及/或未獲授權之使用而引致或相關之損失或損毀,若基於閣下涉及詐騙行為、嚴重疏忽或未能採取合理預防措施避免Apple裝置、流動信用卡及/或Apple Pay遺失、被竊及/或未獲授權之使用;或不論閣下知悉與否,涉及透過Apple裝置進行未獲授權流動信用卡及/或Apple Pay之使用,對上述引致的所有損失、損毀、責任及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閣下將全權負責,並同意保障本行及向本行作出全數賠償。 |
25. |
閣下明白及知悉本行與Apple或任何支援Apple Pay的第三方並無合夥、聯營或其他關係。就閣下與Apple或支援Apple Pay的任何第三方之履約或違約而遭受或因而引起或有關的起訴、索償、損失、損害或責任,本行概不負責。 |
26. |
本行保留權利隨時酌情更改此使用條款,或不再支援Apple Pay流動信用卡使用之權利。若根據適用之法例需要發出任何通知,本行將透過實體或電子方式及/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在適用法律之允許下,若閣下於修訂生效日或其後繼續使用或保留Apple Pay流動信用卡,則表示任何更改或附加之條款將對閣下具約束力。 |
27. |
本行有可能委派及/或轉移全部或部分此使用條款之權利及/或義務予第三方,而無需得到閣下同意。如無本行同意,閣下並不能委派、轉移或放棄閣下於此使用條款的權利或義務予第三方。 |
28. |
倘本行無法令閣下根據此使用條款履行閣下的義務,或本行無法對閣下執行權力,或本行有任何延誤,並不代表本行對閣下免除罷免權利或閣下無需履行此等義務。若本行確實豁免閣下之違約行為,本行只會以書面通知,而且並不代表本行將自動豁免閣下日後不履約之缺失。 |
29. |
此使用條款之每項規條均獨立執行。倘任何法院或權力機關決定任何一條規條違法或無法執行,其他規條仍然具有效力。 |
30. |
此使用條款受香港法律管制並按其詮釋。任何有關此使用條款引起的爭議,將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約束。 |
31. |
任何人士若非本行及閣下,不可根據《合約(第三方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或享有任何此使用條款所載的任何利益。此《合約(第三方權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在內。 |
32. |
此使用條款之中文版僅供參考。若此使用條款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抵觸或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
Apple Pay為Apple Inc. 商標,已於美國及其他國家/地區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