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產品資料概要 信用卡
備註:如要計算適用於閣下特定情況的上述資訊,您可透過本行網站上的信用卡服務計算器或到: https://www.asia.ccb.com/hongkong_tc/personal/credit_cards/credit_card_repayment_calculator.html以取得較準確資料。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所指明的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1)有關在處理現金付款時所收取之其他收費及費用,包括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銀行收費;(2)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不時於任何有關信用卡的申請表格、產品單張或其他宣傳及推廣資料內所列明的收費及費用;及(3)有關信用卡機構及/或商戶特定之手續/服務費)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亞洲)」)保留隨時修訂上述收費及費用之權利。會員將會收到有關之修訂通知,而此等修改將成為有效之建行(亞洲)信用卡會員合約的條款及細則。其他產品的收費及費用項目可能會分開公佈。 此概要的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中文及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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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亞洲)信用卡會員合約主要條款及其他申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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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亞洲)信用卡會員合約: 重要!請仔細閱讀及確保閣下完全明白下述之條款及細則。如閣下於任何時候不接受其中任何條款及細則,請把信用卡剪成兩半,並通知建行(亞洲)。信用卡會員合約(「合約」)包括所有下文所列明之條款及細則連同服務收費一覽表。閣下一經使用信用卡(包括確認啟動新卡或只保留信用卡賬戶),即表示已接納本合約。如閣下之信用卡為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合約亦包括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八達通卡功能使用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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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之八達通卡功能使用條款及細則: 重要!使用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須符合本條款及細則(「本條款及細則」)及合約內所有適用條文之規定。當閣下於使用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時,須受合約內所有該等條文及本條款及細則約束。本條款及細則須與合約一併閱讀。如本條款及細則與合約有任何抵觸,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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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 (生效日期︰2025年4月16日) (a)
就開立或延續賬戶、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客戶需要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b)
若未能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銀行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 (c)
就持續正常銀行及客戶關係,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為本行所提供服務一部分的交易時,銀行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本行亦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本行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本行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d)
客戶的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境內或境外予以使用): (i)考慮及評估客戶有關本行產品及服務的申請;
(ii)為客戶提供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iii)於客戶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
(iv)設立及維持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v)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以下簡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i)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i)進行客戶意見調查及/或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h)段);
(ix)確定銀行對客戶或客戶對銀行的欠債金額;
(x)執行銀行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討欠款;
(xi)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或銀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之條文);
(2)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南,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南); 及
(3)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遵守銀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讓銀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v)更新、對照及/或核實可能由銀行的任何關聯公司、集團公司或代理人持有的有關客戶的任何及所有個人資料;
(xv)與金融機構、信用卡收單行、接受信用卡的商户及獲銀行提供聯營卡/私人標記信用卡/扣賬卡/記賬卡服務的機構交換資料;
(xvi)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
銀行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予以保密,但銀行可就以上(d)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不論其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i)就本行業務運作向銀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任何對銀行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iii)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
(iv)客戶因申請本行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v)客戶因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供應商向其提供服務而選擇提供本行所持有的其資料的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供應商;
(vi)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vii)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根據對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銀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ii)銀行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ix)為對客戶的義務作出保證或擔保而作出或擬作出保證或第三方擔保的任何方;及
(x)
(1)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2)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銀行及銀行集團成員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5)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6)就以上(d)(vii)及/或(d)(vi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銀行任用之外部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及
(7)任何接受信用卡的商戶的收單財務機構。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處理或保存,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f)
銀行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護所有個人資料,例如:個人資料只准許獲授權之員工查閱,以及在資料存置設備實施保安措施。在傳送敏感性的個人資料時,銀行採用加密法技術以保障資料安全。如銀行聘用資料處理者以代本行處理個人資料(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銀行將透過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的個人資料未獲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g)
就客戶(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以及不論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銀行可能會把下列客戶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銀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全名;
(ii)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出生日期;
(v)通訊地址;
(v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有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因破產令導致已撇賬 );及
(ix)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銀行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h)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i)銀行可能把銀行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1)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2)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3)銀行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4)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銀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2)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丶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銀行及銀行集團成員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5)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除由銀行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銀行亦擬將以上(h)(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h)(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丶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銀行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銀行可能因如以上(h)(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銀行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銀行會於以上(h)(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銀行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銀行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i)
使用本行應用程式介面(「API」)向客戶的其他銀行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個人資料 (j)
根據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查問銀行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要求銀行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查明銀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銀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iv)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就銀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銀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銀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k)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j)(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l)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j)(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況為準)。 (m)
銀行可查閱任何信貸資料機構的數據庫,以便不時進行信貸覆核。特別是,銀行可查閱任何信貸資料機構持有的有關客戶的客戶信貸資料及/或從該信貸資料機構取得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以便覆核其現有客戶信貸安排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賬戶及/或信貸額度)。銀行進行此項覆核時,可能會考慮以下任何事宜: (i)增加信貸金額或額度;
(ii)削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終止賬戶或減少信貸金額或額度),或
(iii)為客戶制定或實施還款方案。
(n)
根據條例的條款,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o)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p)
銀行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客戶之任何信貸申請。若客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銀行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q)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r)
本通知的中英文文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文本為準。 版本日期︰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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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參閱建行(亞洲)信用卡服務收費一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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