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產品資料概要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本行」)

信用卡
2025年4月10日

此乃信用卡產品。

此概要所提供的利息、費用及收費等資訊僅供參考,請參閱本行的信用卡會員合約和服務收費表以了解詳情。

在申請此產品前,請閱讀並理解本概要中的資訊。提交申請時,您將被要求確認已閱讀並理解本概要的內容。

利率及利息支出
零售消費利率 當您開立信用卡賬戶時為2.57%(每月),而本行會不時作出檢討。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除外。
(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零售消費利率為1.5%(每月))
現金透支利率 當您開立信用卡賬戶時為2.47%(每月) ,而本行會不時作出檢討。利息會按透支金額從交易日起按日計算,直至該金額全數清還為止。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除外。
(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現金透支利率為1.5%(每月))
零售購物的實際年利率 當您開立賬戶時,購物簽賬實際年利率為35.60%*,但會不時作出檢討。如果您在每月的到期還款日或之前支付全數欠款,本行不會向您收取利息。否則,利息將按(i)所有未清付的結欠(顯示於上一期月結單內)須從到期還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起按日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以及(ii)所有在到期還款日前一個月結單截數日後記誌的新交易款項須根據交易日期起按日計息,直至全數清還為止。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除外
(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購物簽賬實際年利率為19.56%*)
現金透支的實際年利率 當您開立賬戶時,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為35.84%*,但會不時作出檢討。利息會由透支日期起按日計息,直至全數清還為止。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除外。
(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為19.56%*)
拖欠款項的實際年利率 不適用
免息期 最長可達55天
最低付款額 所有利息、費用及收費(包括可能收取的年費)加上未付本金的1%及(如有的話)超逾信用額之全數金額及逾期之全數金額 (最低付款額的最低金額為HKD220/RMB220#)。如總結欠少於HKD220/RMB220#,最低付款額為總結欠。
費用
年費(以每張卡計) 主卡 附屬卡
基本卡/ 普通卡
豁免 豁免
金卡/ 白金卡
豁免 豁免
Visa Signature 卡
豁免 豁免
World/ 鑽石卡
HKD1,800 HKD900
Infinite卡/ 鑽石Prestige卡
HKD3,800 HKD1,900
  信用卡會員所享之會員年費豁免優惠及有關之條款及細則(如適用)仍然有效。
現金透支費用 現金貸款額3.5%(每筆貸款)(最低HKD100/RMB100#)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除外。
(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豁免現金透支費用。)
外幣交易的有關收費
(只適用於VISA或Mastercard信用卡)
每項以非港幣所進行之交易款額之1.95%。當中包括:
(i) 海外交易手續費-所有以非港幣所進行之交易款額之0.95%;及
(ii) 外幣折算費- VISA或Mastercard向卡之簽發人收取百分率為1%的外幣折算費。
以港幣支付外幣交易的有關費用

您在外地消費時,有時候可選擇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此選項屬海外商戶的直接安排,而非由信用卡發卡機構提供。您應於簽賬前向該商戶查詢有關匯率及手續費的詳情,因為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所涉及的費用可能會較以外幣簽賬的手續費為高。

此費用非由發卡機構收取。

只適用於VISA或Mastercard信用卡:
跨境港幣交易手續費 - 所有(i)於海外或非香港登記之商戶進行之交易;而(ii)有關交易金額被商戶即時折算為港幣進行,手續費將為該交易款額之1%,此手續費為VISA或Mastercard向卡之簽發人收取之手續費。

逾期付款費用 最低付款額的5%,最低及最高收費如下:
最低收費
HKD220/RMB220# 或相等於最低付款額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最高收費
HKD350/RMB350#
超出信用限額手續費 每期月結單HKD180
退票費用 不適用
* 上述之實際年利率以香港銀行公會所提供之計算方法作依據,並已約至小數後兩個位。至於現金透支之實際年利率是以現金透支總額及有關之現金透支費用計算。
實際年利率是一種參考利率,當中包括基本利率及其他產品的收費及費用項目。
# 以人民幣為收費單位只適用於建行(亞洲)銀聯雙幣信用卡人民幣卡賬戶。
說明範例
假設:
  • 結欠金額HKD20,000
  • 年利率 = 2.57%(即年息30.84% / 購物簽賬實際年利率35.60%)
  • 沒有新增交易
  • 沒有年費及其他費用
  • 結單日期後第25日到期還款並假設於到期日或之前還款。
假設您的信用卡沒有額外收費,而每個月繳付… 您償還港幣 20,000 元的欠款約需… 及預計需繳付之總額為…
只支付最低還款額 14年 HKD60,434
HKD858 3年 HKD30,897
(節省金額 = HKD29,537)

備註:如要計算適用於閣下特定情況的上述資訊,您可透過本行網站上的信用卡服務計算器或到: https://www.asia.ccb.com/hongkong_tc/personal/credit_cards/credit_card_repayment_calculator.html以取得較準確資料。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所指明的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1)有關在處理現金付款時所收取之其他收費及費用,包括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銀行收費;(2)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不時於任何有關信用卡的申請表格、產品單張或其他宣傳及推廣資料內所列明的收費及費用;及(3)有關信用卡機構及/或商戶特定之手續/服務費)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亞洲)」)保留隨時修訂上述收費及費用之權利。會員將會收到有關之修訂通知,而此等修改將成為有效之建行(亞洲)信用卡會員合約的條款及細則。其他產品的收費及費用項目可能會分開公佈。

此概要的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中文及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建行(亞洲)信用卡會員合約主要條款及其他申請聲明

1. 建行(亞洲)可全權決定批核此申請與否。如閣下此申請獲批核及現時於建行(亞洲)已持有任何戶口或產品,閣下就此信用卡申請所提供的資料及指示將會取代閣下於建行(亞洲)的所有戶口或產品記錄 (郵寄地址及手提電話號碼只會取代閣下的所有信用卡戶口記錄),惟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之指示將不論此申請獲批核與否亦會取代於建行(亞洲)記錄。
2. 建行(亞洲)信用卡會員合約(「信用卡會員合約」)中的主要條款包括:
a. 購物簽賬之財務費用按每月2.57%計算(即每年35.60%),現金透支之財務費用按月2.47%計算(即每年35.84%)。(建造業銀聯雙幣信用卡購物簽賬及現金透支實際年利率均為19.56%(月息1.5%))。詳情可參閱信用卡會員合約及服務收費一覽表。
b. 就信用卡、PIN、生物憑據認證及一次性專用密碼之保安 - 本人必須:
  - 於收到信用卡時立即在信用卡上簽名並確認新卡;
  - 將信用卡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 在發現信用卡有異常或可疑交易後,亦應盡快通知建行(亞洲);
  - 將任何私人認証號碼或密碼保密;
  - 小心處理任何身份認證識別因素,包括生物憑據認證和一次性專用密碼;
  - 確保本人於建行(亞洲)登記的聯絡資料,包括手提電話號碼、電郵地址以及通訊地址是最新的,從而及時收取銀行發出的訊息;及
  - 本人須就因本人未能或延遲履行上述之責任而引致建行(亞洲)蒙受的所有合理的損失負上全責。
c. 本人須就本人若作出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而令建行(亞洲)蒙受的所有損失負上全責。
d. 本人須負責所有透過信用卡或已綁定信用卡於電子錢包的流動裝置之未經授權的交易賬項。如本人行為誠實,盡力及合理保護信用卡、PIN及流動裝置,並於信用卡或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後或PIN及 / 或生物辨識資料或一次性專用密碼被透露予任何未被授權者後,將信用卡遺失/被竊通知建行(亞洲)及當地警方,本人就向建行(亞洲)報失之前所產生之未經授權之信用卡交易(不包括現金交易)所需承擔之最高款額為500港元
e. 除非本人在60天內以書面報告任何未經授權之交易賬項,否則本人的信用卡賬戶月結單將視為正確無誤。
f. 本人須支付所有建行(亞洲)在追討本人債務時所蒙受的合理費用及收費。
g. 建行(亞洲)可隨時要求本人立刻繳付信用卡賬戶內的欠款結餘。
h. 主卡及附屬卡債務—主卡之信用卡會員須負責顯示於信用卡賬戶中(i)他/她個人的債務及(ii)每位/所有附屬卡信用卡會員的債務。而每位附屬卡信用卡會員只須負責顯示於其附屬卡賬戶中的債務。
i. 若本人不接受將來信用卡會員合約中的更改,本人可終止本人的信用卡(將它剪成兩半,並以郵遞方式歸還給建行(亞洲))。若本人繼續持有/ 使用信用卡即表示本人接受該更改。
j.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如本人獲發之信用卡為備有八達通卡功能之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當使用該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功能,須符合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之八達通功能使用條款及細則及信用卡會員合約之規定。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已預設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自動增值服務」),而該預設安排不可取消(除非自動增值服務與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一併終止)。使用自動增值服務須符合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之規定。
k.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本人同意 :
  i. 於香港或海外(不包括中國內地)進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現金透支)(無論交易以任何貨幣進行),將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
  ii. 在以下第(iii)條款規限下,於中國內地進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現金透支)(無論交易以任何貨幣進行),將誌賬於本人人民幣卡賬戶。
  iii. 由於清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包括現金透支),將可能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
  iv. 於中國內地以外地方,以信用卡所作之港幣及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所有交易(包括現金透支),將按銀聯於折算日所採用的匯率折算為港幣,並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本人同意接受匯率及不提出爭議。
  v. 就港幣卡賬戶而產生的所有收費及費用,將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
  vi. 就人民幣卡賬戶而產生的所有收費及費用,將按照服務收費一覽表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或人民幣卡賬戶。
l.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於繳款時,本人須清晰指定入賬的信用卡賬戶。尤其,港幣卡賬戶須以港幣繳款,而人民幣卡賬戶須以人民幣繳款。若本人以港幣繳付本人的人民幣卡賬戶的結欠,本人須以建行(亞洲)不時指定的方式列明。
本行在考慮閣下的申請時,將會參考下述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對閣下作出的信貸報告。假如閣下有意查閱該信貸報告,請直接與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聯絡,地址如下:

環聯
客戶服務部
香港九龍尖沙咀廣東道15號港威大廈第5座8樓811室
電話:2577 1816
電郵地址:tufoc@transunion.hk
網頁地址:www.transunion.hk

平安金融壹賬通征信服務(香港)有限公司
平安壹賬通征信運營及客服團隊
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23號綠景NEO大廈16樓03-04室
電話:2271 6268
電郵地址:cra_contact@paoc.com.hk
網頁地址:www.paoccra.com.hk

閣下可以在每十二個月內向每間在多間個人信貸資料庫模式下已入選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免費查閱一份信貸報告,請直接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聯絡,聯絡資料如上。

本行可將閣下的資料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特別認可會員(類別一)*(如適用),該等資料將會分享給所有在多間個人信貸資料庫模式下已入選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和為本行提供有關保險的保險機構或其附屬公司。

*「特殊認可會員(類別一)」指保險公司或其授權的子公司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第8(1)(a)或8A(1)(a)條進行保險業務,根據CCD準則(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使用信貸資料。
 

建行(亞洲)信用卡會員合約:
生效日期:2025年2月4日

重要!請仔細閱讀及確保閣下完全明白下述之條款及細則。如閣下於任何時候不接受其中任何條款及細則,請把信用卡剪成兩半,並通知建行(亞洲)。信用卡會員合約(「合約」)包括所有下文所列明之條款及細則連同服務收費一覽表。閣下一經使用信用卡(包括確認啟動新卡或只保留信用卡賬戶),即表示已接納本合約。如閣下之信用卡為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合約亦包括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八達通卡功能使用條款及細則。

1. 定義
  在本合約內,下述字詞具有如下含義:
  建行(亞洲)」指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指任何由建行(亞洲)所發的VISA、Mastercard或銀聯信用卡(包括任何補發及期滿續發之信用卡),及本文義准許或規定之信用卡,包括附屬卡。如為銀聯雙幣信用卡,信用卡將由港幣卡賬戶及人民幣卡賬戶組成。
  信用卡會員」指獲發信用卡之人士,及本文義准許或規定發行之信用卡會員,包括附屬卡之信用卡會員。
  信用卡賬戶」指建行(亞洲)持有的信用卡的相應賬戶。如為銀聯雙幣信用卡,信用卡賬戶指港幣卡賬戶,或人民幣卡賬戶,或港幣及人民幣卡賬戶。
  電子服務」指由建行(亞洲)電子渠道,包括建行(亞洲)網站及銀行流動應用程式軟件所提供與信用卡有關的服務。
  服務收費一覽表」指不時更改或修訂之建行(亞洲)信用卡服務收費一覽表,其副本可致電建行(亞洲)信用卡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可致電317 95533,銀聯雙幣信用卡可致電317 95568,或上網www.asia.ccb.com索取。
  收費及費用」指載於服務收費一覽表之收費及費用。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幣」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貨幣。
  港幣卡賬戶」指就信用卡在建行(亞洲)以港幣開立及存置的賬戶,並就使用信用卡而記錄支賬及進賬。
  本人」及「本人的」指信用卡會員。
  銀通」指銀聯通寶有限公司。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國內地」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
  Mastercard」指Mastercard International(及任何其承繼人或受讓人)。
  八達通」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八達通卡」指由八達通發行的儲值卡或產品。
  私人密碼」指在本人使用以接達電子服務時,連同用戶姓名,提供予本人或本人所選擇的電子鑑定號碼/字母。
  個人資料」指與本人有關之個人資料。
  PIN」指由本人選用用作在信用卡進行交易時可供確認本人之身份的所有個人身份證明密碼。
  人民幣」指人民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
  人民幣卡賬戶」指就信用卡在建行(亞洲)以人民幣開立及存置的賬戶,並就使用信用卡而記錄支賬及進賬。
  月結單」指就信用卡賬戶而發給本人的月結單或其他賬單,月結單上載有(其中包括)本人於該日所結欠之費用及其他財務責任。
  附屬卡會員」指任何由信用卡會員提名,並獲發附屬卡之人士。
  銀聯」指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用戶姓名」指在本人使用以接達電子銀行服務時,其連同本人的「私人密碼」,提供予本人或本人所選擇的電子鑑定號碼/字母。
  VISA」指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Association(及任何其承繼人或受讓人)。
2. 本合約的適用範圍
2.1 本人明白、確認及同意信用卡或信用卡戶口所提供予本人的所有信貸服務,均受本合約不時有效的條款及條件及任何其他適用條款及條件所規限。本人簽署、啟動、使用或准許使用信用卡須受該等條款及條件所約束(如仍未受約束)。
2.2 本合約對信用卡會員的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法定代表均具有約束力。
3. 信用卡之使用
3.1 信用卡 - 本人在收到信用卡時當立即在卡上簽名並確認新卡,並保存信用卡在安全之地方。而當本人在發現信用卡有異常或可疑交易後,亦應盡快通知建行(亞洲)。如因為未能或延遲履行上述之行為而引致損失,本人須負上全責。信用卡於所有時候均屬建行(亞洲)之財物,並須在建行(亞洲)要求下退還。
3.2 PIN、生物憑據認證及一次性專用密碼 - 本人須小心處理任何連同信用卡所用之PIN或私人密碼,及將該PIN或私人密碼(如適用者)保密。另外,本人亦須小心處理任何身份認證識別因素,包括生物憑據認證及一次性專用密碼。尤其,本人同意:
PIN
(i) 銷毀印有任何PIN或私人密碼的通知正本;
(ii) 不容許任何人士使用本人的信用卡、任何PIN或私人密碼;
(iii) 不得將任何PIN或私人密碼寫於信用卡上或任何通常與信用卡一起存放或存放於信用卡附近的物品上;
(iv) 若寫下或記錄任何PIN或私人密碼時,必須加以掩飾使人難以辨認;
(v) 在本人選取PIN或私人密碼時,本人不得選取可讓第三者輕易猜中的數字,(如避免使用本人或附屬卡會員或親友之生日日期或本人任何電話號碼之任何部份);及
(vi) 不得將任何PIN或私人密碼接駁其他服務(如接連互聯網或其他網址)。

生物憑據認證
(i) 裝置只儲存本人的生物憑據認證。
(ii) 本人如有雙胞胎或長相相似的兄弟姊妹,避免使用面孔辨識功能。

一次性專用密碼
(i) 不將一次性專用密碼告知任何人(包括親友)或在社交媒體上公開。
(ii) 不存儲一次性專用密碼。
如因為未能妥善選擇 PIN 或私人密碼或妥善處理信用卡、PIN 或私人密碼或生物憑據認證或一次性專用密碼而引致損失,本人須負上全責。本人同意就 PIN 或私人密碼或生物憑據認證或一次性專用密碼因任何原因(因建行(亞洲)的疏忽除外)外洩予任何人士而引致之一切後果、損失及 / 或責任,本人須負上全部責任,並會為由此而令建行(亞洲)產生之任何合理損失或損害向建行(亞洲)作出賠償。
3.3 有效期、終止及續期 - 信用卡的有效期直至卡上所示之月份的最後一日為止(除非之前已被終止)。本人須在建行(亞洲)要求下將信用卡退還予建行(亞洲)。建行(亞洲)可在其酌情權下決定是否續發信用卡。如本人之信用卡不獲續期,該信用卡各賬戶全部未清繳款項將立即到期,並須立即清繳。本人有權於信用卡續期日起計三十(30)日內,向建行(亞洲)發出書面通知,取消信用卡。
3.4 聯營商號接受信用卡 - 在下述情況下,建行(亞洲)毋須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i)任何商戶因為任何原因拒絕接受信用卡;及/或(ii)建行(亞洲)拒絕就任何交易授予信用授權,儘管本人之信用卡賬戶仍有可供使用之信用限額。此外,建行(亞洲)亦毋須就本人或其他人士透過信用卡獲取之優惠或購買之任何產品或服務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如本人欲取消以信用卡進行的任何直接付款交易或授權,本人須與有關商戶安排取消交易。商戶與本人之間出現之任何索償或糾紛並不會免除本人繳付信用卡欠款予建行(亞洲)之責任。在以下第9條款規限下,本人不會因沒有簽署任何信用卡購物單據或現金透支單據而免除本人就信用卡進行的有關交易負上全責。
3.5 信用限額
(i) VISA、Mastercard及銀聯雙幣信用卡之綜合信用限額 - 本人將獲以港幣為貨幣單位之綜合信用限額(包括現金透支限額),該綜合信用限額即為本人所有VISA、Mastercard及銀聯雙幣之信用卡賬戶於任何時候最高可結欠之總金額。就此綜合信用限額,建行(亞洲)亦可為信用卡賬戶設立預定信用限額(如適用)。
(ii) 保留調整權利 - 建行(亞洲)可隨時調整本人:VISA、Mastercard及銀聯雙幣之綜合信用限額、預定信用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統稱為「限額」)。有關最高可結欠之總金額及/或限額之詳情,本人可與建行(亞洲)聯絡。本人之限額將由本人及本人名下之所有附屬卡會員(如適用)共同使用。本人須嚴格遵守該限額。建行(亞洲)保留權利,可在沒有給予本人事前通知或未得本人事前同意的情況下,隨時調低本人之限額。建行(亞洲)可在其獨有酌情權下准許交易超出限額,本人須就該等交易款項及有關收費及費用(包括過額費用)按本合約的條款負上全責。本人明白本人可透過建行(亞洲)指定之途徑選擇不使用超出限額之信貸服務。儘管有以上選擇,本人同意建行(亞洲)仍保留權利按其規定之情況下准許本人之交易超出限額及/或現金透支限額。
3.6 信用卡之使用
(i) 所獲發的信用卡只供本人使用及不得轉讓。本人須以建行(亞洲)滿意之方式開立及維持信用卡賬戶。本人明白及同意即使信用卡未被確認啟動,某些交易(尤其在毋須提交信用卡情況下進行的交易)仍可有效及誌賬於本人信用卡賬戶。無論信用卡賬戶被確認啟動與否,本人仍須負責以信用卡進行的所有交易。信用卡的使用須(i)受信用限額所限制(VISA、Mastercard及銀聯雙幣信用卡為綜合信用限額或預定信用限額,方可享用以下之服務,此包括支付任何購買貨物及/或服務之價款,所付款額當誌賬於信用卡賬戶內;及(ii)受制於建行(亞洲)所定之現金透支限額所限制,方可享用經建行(亞洲)預先安排及認可之現金透支及/或信貸服務。建行(亞洲)有權決定本人透過使用信用卡以獲取現金透支之途徑。本人明白及知悉海外現金透支及海外櫃員機的功能須預先啟動(以不時通知的啟動方式),方能使用。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准使用本人信用卡作記賬、鑑別或任何其他用途。如本人容許他人使用本人信用卡或本人自動放棄管有本人之信用卡,本人須就信用卡被使用所引致的所有款項向建行(亞洲)負上全部責任。信用卡不可以被用作支付任何適用法例所指之非法之交易。建行(亞洲)保留權利拒絕處理或支付建行(亞洲)懷疑屬任何適用法例所指之非法之交易。本人可於香港、中國內地及由建行(亞洲)不時指定的其他地方於使用VISA、Mastercard、銀聯及/或銀通或與之連接的商戶或金融機構使用信用卡購買貨品及/或服務及/或於貼有VISA、Mastercard、銀聯及/或銀通不時採用的標記的自動櫃員機作現金透支及建行(亞洲)不時所提供或安排的其他信用卡設施或服務。
(ii)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本人承認及同意如獲發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該信用卡將備有八達通所提供之八達通卡功能。當使用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時,本人須受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之八達通卡功能使用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4. 收費及費用
4.1 收費及費用 - 本人同意以下之收費及費用將從本人之信用卡賬戶中扣除。詳細的資料載於服務收費一覽表上。本人確認明白該等收費及費用。
  會員年費 - 除另行通告外,建行(亞洲)將收取會員年費。
  優惠費用 - 本人同意,為了享用某些信用卡優惠,本人須符合有關之條款及細則,否則本人將不合乎資格享用該等優惠,或建行(亞洲)將會向本人收取相關費用(由建行(亞洲)在其酌情權下決定)。
  補發新卡費用 - 對於補發新卡,建行(亞洲)將會就每張新卡收取補發新卡費用。
  現金透支費用 - 對於每筆現金透支,建行(亞洲)將會收取手續費。
  退回賬戶結餘手續費 - 對於退回信用卡賬戶內之任何結存予本人,建行(亞洲)將會收取手續費。
  信用卡指定地點繳款手續費 - 以每單繳款交易計算,包括現金及支票繳款,指定地點包括中國建設銀行(亞洲)分行櫃位及7-ELEVEN。
  發出信用狀況信件手續費 - 對於發出信用狀況信件,建行(亞洲)將會收取手續費。
  郵寄紙張信用卡月結單費用 - 若本人選擇收取郵寄紙張月結單,須於每季繳付服務費。
  外幣交易收費(只適用於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 - 每項以非港幣所進行之交易將收取費用。
  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的有關費用 - 客戶在海外商戶或在香港以外地方註冊的商戶消費時,海外商戶可直接安排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VISA、Mastercard或銀聯(如適用)將會收取費用。
  財務費用 - 就現金透支交易而言,財務費用會由透支日期起計算,直至全數清還為止。就購物簽賬而言,若本人在月結單列明之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全數付清月結單所載之欠款,則無須就月結單上之欠款繳付財務費用。若繳付之款項低於月結單上所載之全數欠款(不論是現金透支或購物簽賬),其購物簽賬則須根據以下條款繳付財務費用(利率載於服務收費一覽表):
(i) 所有未清付的結欠(顯示於上一期月結單內)須從到期日前一個月結單日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及
(ii) 所有前一個月結單日後記誌的新交易款項須根據交易日期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
有關現金透支及購物簽賬所適用之財務費用列明於服務收費一覽表中。
  兌現外幣支票手續費 - 對於兌現外幣支票(有關信用卡賬戶所指定的貨幣除外)(建行(亞洲)可在其酌情權下決定是否接受兌現),建行(亞洲)將會收取手續費;本行恕不接受人民幣支票。
  逾期費用 - 如本人未能於月結單所示之「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全數繳付月結單列明之任何信用卡賬戶之各「最低付款額」,建行(亞洲)將會就逾期欠款的各有關信用卡賬戶收取逾期費用。
  過額費用 - 如賬戶總結欠於月結單之月結單截數日超出該VISA、Mastercard信用卡賬戶之綜合信用限額或預定信用限額,建行(亞洲)將會就每期月結單收取過額費用。
  處理爭議事項手續費 - 如證實為無根據之爭議交易,本行將收取處理爭議事項手續費。
  月結單檢索費 - 對於月結單檢索,建行(亞洲)將會就每份收取手續費。
  本人同意支付建行(亞洲)不時指明的其他合理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i)有關處理現金付款時所收取之其他收費及費用;及(ii)於任何有關信用卡的申請表格、產品單張或其他有關的宣傳或推廣資料內所列明的收費及費用)。
4.2 付款次序 - 收費及費用須以建行(亞洲)不時指明及其日常事務規程及程序所接受之方法及方式繳付。本人所支付之任何款項須按下述先後次序支付:
(i) 逾期費用及過額費用;之後
(ii) 現金透支費用;之後
(iii) 購物單據檢索費,補發新卡費用,郵寄紙張信用卡月結單費用,月結單檢索費,及其他費用及收費;之後
(iv) 會員年費;之後
(v) 現金透支利息財務費用;之後
(vi) 購物簽賬利息財務費用;之後
(vii) 分期付款之每月供款金額;之後
(viii) 最高實際年利率之未清還金額;之後
(ix) 其他未清還金額(依其適用的實際年利率,按遞降次序支付);和,最後
(x) 任何其他根據本合約的應繳款項。
  為免存疑,在(viii)及(ix)條所指之未清還金額包括於不時推出的優惠計劃(如有的話)下之結欠金額、所欠現金透支之結欠金額及購物簽賬之結欠金額。
5. 失責及賠償
5.1 失責 - 如本人未能按本合約履行任何付款之責任,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會被撤銷或被暫停。本人亦有責任即時繳付信用卡之所有欠款(不論交易是否已經記入信用卡賬戶),包括利息、所有費用及全數會員年費、逾期費用及其他收費(不論產生於香港、中國內地或其他地方)。
5.2 追討費用 - 如建行(亞洲)需要將追討本人信用卡賬戶欠款之事宜委託追討代理人及/或律師,本人須負責繳付該追討代理人及/或律師之合理收費及費用及建行(亞洲)因追討款項及強制執行其權利所產生之合理成本及支出。
5.3 賠償 - 如建行(亞洲)由於信用卡之使用而產生之任何交易,或本人未能履行任何於本合約中之條文,因而引致任何合理損失、損害、收費及費用(包括所有合理之訴訟費、法庭收費、律師費及債務追討代理人的費用及支出),本人將一經建行(亞洲)要求下立即作全數賠償。
6. 個人私隱
6.1 私隱通知本人明白、確認及同意,建行(亞洲)可以並可繼續按建行(亞洲)不時給予其客戶之私隱政策或任何其他聲明、通告、通知書或條款及細則列明之有關使用及透露個人資料政策中所載之用途及人士,收集、使用、儲存、轉交及透露(不論在香港或外地)個人資料。因此建行(亞洲)可以向信貸資料機構、銀行,任何建行(亞洲)之聯營機構或同集團公司,政府及監管機構,代理人,承包商,指定商業夥伴及第三者服務供應商及在拖欠債務的情況下,向債務追討代理人,收集或提供個人資料。
6.2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 本人明白及確認,本人知道在考慮本人之申請時,建行(亞洲)已取得並考慮本人之信貸報告。本人確認在提出要求時,本人有權知道建行(亞洲)通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債務追討代理人透露那一項個人資料,及有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令本人可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或債務追討代理人,提出取覽及/或更正有關資料之要求。
6.3 轉交個人資料在不影響前述條文的原則下,本人授權建行(亞洲)向以下人士或機構,保密地透露及轉交本人之個人資料及信用卡賬戶資料:
(i) 為本人提供及負責保留有關信用卡賬戶運作之行政服務及資料保管,及提供信用卡推廣服務之任何第三者服務供應商(不論在香港境內與否);
(ii) 其他建行(亞洲)之聯營機構或同集團公司或其於世界各地的特許持有人;及
(iii) 名稱或標誌顯示在信用卡上的任何世界各地的第三者。
  本人進一步授權建行(亞洲)使用及透露本人之個人資料及有關本人信用卡賬戶資料,以便更新及/或核實任何建行(亞洲)之聯營機構、或同集團公司或代理所持有有關本人之任何及所有個人資料,或作推廣用途(包括但不限於(i)推廣任何建行(亞洲)之聯營機構、同集團公司或代理及/或指定商業夥伴之產品及/或服務;及/或(ii)與任何建行(亞洲)之聯營機構、或同集團公司或代理及/或指定商業夥伴交換非財務性質之資料),以及用作建行(亞洲)不時知會本人之任何其他用途。
6.4 要求查閱之權利 - 本人確認,本人知道本人有權於任何時候查閱建行(亞洲)持有本人之信用卡賬戶資料,並要求更新及改正該等資料。建行(亞洲)有權由於處理上述要求而向本人收取合理費用。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應向資料保障主任提出(地址: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九龍九龍灣宏照道十八號中國建設銀行中心十九樓)。
7. 遺失與失竊責任
7.1 遺失或被竊 - 如信用卡或已綁定信用卡於電子錢包的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或有任何其他人士知道(或懷疑外洩)信用卡之PIN及 / 或生物辨識資料或一次性專用密碼被透露予任何未被授權者等情況,或信用卡被懷疑已被偽造而載有相同之信用卡號碼,本人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致電24小時失卡熱線:(852)317 95505或其他建行(亞洲)不時指定之電話號碼通知建行(亞洲)或立即透過建行(亞洲)的電子銀行報失信用卡。任何上述情況,本人亦須立即通知警方,及在建行(亞洲)要求下將警方報告提供予建行(亞洲)。
7.2 責任如遇信用卡或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PIN及 / 或生物辨識資料或一次性專用密碼被未經授權使用或信用卡被偽造,本人須完全就本人按照上述之指示通知建行(亞洲)前已進行之所有交易負責。如建行(亞洲)(基於其獨有意見)認為本人行為誠實及已盡力保護信用卡、PIN及流動裝置,並於信用卡或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後或PIN及 / 或生物辨識資料或一次性專用密碼被透露予任何未被授權者後,已按上述指示通知建行(亞洲)及警方,本人對於建行(亞洲)接獲每宗通知之前所產生的未經授權之信用卡交易(不包括現金交易)的最高負責金額為500港元。該有限責任不適用於涉及詐騙或顯著疏忽的情況,或當本人在發現信用卡或已綁定信用卡於電子錢包的流動裝置(視乎情況而定)遺失或失竊時,或者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洩露了PIN及 / 或生物辨識資料或一次性專用密碼時,未能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通知建行(亞洲)之情況,本人將對所有損失負責。
7.3 補發新卡費用 - 建行(亞洲)可在其酌情權下決定會否補發新卡。建行(亞洲)可就補發已遺失或被竊之信用卡,向本人收取補發新卡之費用(列明於服務收費一覽表中),而有關之費用可在信用卡賬戶中扣除。
本人明白及確認本人須就建行(亞洲)因本人(及/或任何附屬卡會員)之詐騙行為或嚴重疏忽所產生之所有損失負上全部責任。
8. 付款
8.1 信用卡會員之責任
(i) 本人須向建行(亞洲)負責本人之信用卡之全部欠款(不論交易是否已於信用卡賬戶誌賬),包括現金透支、所有利息、所有費用及其他收費(不論是香港、中國內地或其他地方收取)。
(ii) (只適用於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本人同意所有透過信用卡以非港幣計算之交易(包括現金透支),將會按VISA或Mastercard當日適用之匯率折算為港幣,並且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本人同意接受匯率及不提出爭議。
(iii)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本人同意 :
(a) 於香港或海外(不包括中國內地)進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現金透支)(無論交易以任何貨幣進行),將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
(b) 在以下第(c)條款規限下,於中國內地進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現金透支)(無論交易以任何貨幣進行),將誌賬於本人人民幣卡賬戶。
(c) 由於清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包括現金透支),將可能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
(d) 於中國內地以外地方,以信用卡所作之港幣及人民幣以外貨幣的所有交易(包括現金透支),將按銀聯於折算日所採用的匯率折算為港幣,並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本人同意接受匯率及不提出爭議。
(e) 就港幣卡賬戶而產生的所有收費及費用,將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
(f) 就人民幣卡賬戶而產生的所有收費及費用,將按照服務收費一覽表誌賬於本人港幣卡賬戶或人民幣卡賬戶。
(iv) 本人同意及授權建行(亞洲)於有關到期日從信用卡賬戶收取本人所有須付款項。在不影響建行(亞洲)可於任何時候要求本人即時全數繳付欠款的權利 之情況下,本人須於每份月結單所顯示之到期日或之前,向建行(亞洲)繳付不少於月結單上就本人每個信用卡賬戶所列明之最低付款額。
8.2 貨幣
(i) 本人之信用卡賬戶的所有款項須以相應之貨幣繳款。有關款項須在建行(亞洲)收妥有關款項實際價值方能作實。如用作繳款之支票貨幣與信用卡賬戶不同,該支票所作之繳款會否被接受將在建行(亞洲)的酌情權下決定,而款項將會按建行(亞洲)於所採用的匯率折算,本人同意接受匯率及不提出爭議。如建行(亞洲)同意接受此繳款方式,則須待該款項收妥以後,方能以建行(亞洲)所獲得的實際金額(扣除所有適用的收費及費用)為限,入賬於信用卡賬戶中。
(ii)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於繳款時,本人須清晰指定入賬的信用卡賬戶。尤其,港幣卡賬戶須以港幣繳款,而人民幣卡賬戶須以人民幣繳款。若本人以港幣繳付本人的人民幣卡賬戶的結欠,本人須以建行(亞洲)不時指定的方式列明。
8.3 結餘
(i) 建行(亞洲)有權(可在其絕對酌情權下決定)拒絕接受任何超出本人信用卡賬戶結欠金額的款項存入本人信用卡賬戶。建行(亞洲)可將任何超出償還本人信用卡賬戶之欠款所需金額的額外款項,以建行(亞洲)所定方式保留在信用卡賬戶中,或退還予本人,或用作對銷任何本人向建行(亞洲)所欠的款項。
(ii)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在以下第18條款規限下,除非本人另外要求及獲建行(亞洲)同意,本人港幣卡賬戶中的任何結餘將不會用作償還本人人民幣卡賬戶的任何結欠,而本人人民幣卡賬戶中的任何結餘將不會用作償還本人港幣信用卡賬戶的任何結欠。
8.4 退回結餘- 本人同意就本人信用卡賬戶中的結餘,於結餘在提出此要求時已誌賬於信用卡賬戶的前提下,建行(亞洲)將在本人的要求下以建行(亞洲)認為合適的方法退回本人。本人同意建行(亞洲)就是否接納此要求保留最終決定權。
8.5 退款- 本人明白及同意就本人信用卡賬戶所退回的任何交易,不論退回、撤消、取消或無效,將誌賬於有關信用卡賬戶。
9. 月結單
9.1 月結單
(i) 一般而言,建行(亞洲)將會向本人每月發出月結單。除非在有關月結單其間內並沒有任何交易紀錄,及:
(a) (只適用於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信用卡賬戶中的結欠少於10港元或結餘少於10港元或結餘值為零港元。
(b)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港幣卡賬戶及人民幣卡賬戶各結欠少於10港元/10元人民幣或結餘少於10港元/10元人民幣或結餘值為零港元或零人民幣。
(ii) 如本人並未收到月結單(除因前述之原因外),本人須立即致電信用卡上所顯示的電話,通知建行(亞洲)。本人明白除非本人以上述方式通知建行(亞洲),本人將被當作已收到所有月結單。本人同意根據月結單向建行(亞洲)繳付款項,而無論本人有否收妥任何月結單,本人仍須負責向建行(亞洲)繳付月結單上所載的欠款。
9.2 月結單上之錯誤 - 除非本人於月結單上所顯示之月結單截數日日期起六十(60)日內以書面通知建行(亞洲),表示發現錯誤;否則,該月結單所示之賬目將被假定為正確無誤。如本人於上述期間內並沒有通知建行(亞洲)發現任何錯誤,則月結單所示之賬目將無保留地被視為正確無誤及對本人具有約束力。建行(亞洲)毋須向本人出示發票/銷售單據以證明月結單所示之各項交易。
10. 積分、會員優惠及/或卡組織服務
10.1 積分及/或會員優惠 - 本人明白,建行(亞洲)可不時推出有關本人使用信用卡之積分計劃及/或會員優惠。本人可根據有關積分計劃及/或會員優惠之條款及細則,享用優惠、服務或禮品。
10.2 卡組織服務 - VISA、Mastercard或銀聯可為本人安排一系列由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和優惠。該等服務可不時更改而毋須預先通知。建行(亞洲)就提供或供應該等服務毋須負責,建行(亞洲)亦非該等服務供應商,或代理人、代表或分銷者。就本人所獲提供該等服務而言,建行(亞洲)毋須參與、負責或訂立書面合約。建行(亞洲)就該等服務或服務供應商之範疇、質素或任何其他方面毋須負責或作出聲明或保證,亦毋須就該等服務所引致或有關之責任(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負責。
11. 海外交易
(i) (只適用於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所有以非港幣計算的交易金額,均會根據VISA及Mastercard(如適用)於折算當日採用的匯率,折算為港幣後,加上建行(亞洲)徵收如服務收費一覽表列明的外幣交易收費(由VISA及Mastercard向信用卡之簽發人收取),從信用卡賬戶中扣除。就VISA及Mastercard不時採用的折算匯率,本人同意接受及不作爭議。
(ii)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除以人民幣及於中國內地進行的交易外,所有以非港幣計算的交易金額(包括以人民幣於中國內地以外之地區,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及澳門進行的交易),均會根據銀聯於折算日採用的匯率,折算為港幣後,誌賬於本人的港幣卡賬戶中。就銀聯不時採用的折算匯率,本人同意接受及不作爭議。
12. 保險
本人明白建行(亞洲)可透過其特選的保險公司向本人安排提供保險優惠,以供本人考慮。有關的推廣或宣傳資料、印刷品及簡報僅作說明用途。建行(亞洲)並無參與陳述、認可或以其他方式推廣該等保險產品亦毋須為此負責。本人確認本人可在該等資料中顯示之有關特選保險公司的特可代理人提出所有查詢/要求。
13. 電子服務
13.1 用戶姓名及私人密碼 - 有關本人使用電子服務,本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護和確保用戶姓名和私人密碼於所有時候保密。尤其,本人不可向任何人士(包括主卡會員或(如適用)任何附屬卡會員或建行(亞洲)的職員或就信用卡或電子服務提供技術支援或其他協助之人士)透露用戶姓名及私人密碼的任何資料。
13.2 保安措施 - 本人不得容許任何人士代表本人使用電子服務。本人同意就本人使用建行(亞洲)所提供的網上服務,本人須受於建行(亞洲)不時列明於其電子渠道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本人同意,就電子服務而言,使用用戶姓名及私人密碼足以鑑別本人的身份。建行(亞洲)如誠信行事,有權按指示(透過電子服務使用正確用戶姓名及私人密碼作出的指示)行事,而毋須向本人取得任何進一步書面或其他確認,本人仍須就該等指示及本人使用電子服務負責,即使該等指示事實上並非由本人作出或授權。
14. 修改及轉讓
14.1 修改 - 建行(亞洲)有權在其酌情權下不時修訂本合約(包括服務收費一覽表)。本人明白建行(亞洲)將會就本合約(包括服務收費一覽表)每次之修改向本人發出修改通知。如該等修改影響收費及/或費用及/或本人之責任或義務,建行(亞洲)將於有關修改生效前,給予本人不少於六十(60)日之通知(有關修改非建行(亞洲)所能控制則屬例外)。本人於上述通知期屆滿後繼續使用信用卡及/或沒有全數繳清信用卡賬戶之欠款及所有費用及收費,本人將被當作已接納該等修改。
如本人不接受任何修改,本人必須於修改通知書日期起計三十(30)日內以書面通知建行(亞洲)終止本人之信用卡。建行(亞洲)保留權利可要求本人退還信用卡(須剪成兩半)。本人仍須對終止信用卡前之一切收費及費用負責。如本人在修改通知書日期起計的三十(30)日內終止信用卡,建行(亞洲)將會按比例向本人退還會員年費及任何其他信用卡有關的定期收費(如兩者可清楚區分),但如所涉金額太小則屬例外。
14.2 轉讓及豁免 - 本人同意,建行(亞洲)有權轉讓、讓出或授出其在信用卡賬戶下或本合約下之一切或部份權利及/或義務,而毋須通知本人。
15. 終止及暫停
15.1 終止及暫停
(i) 本人明白本人可於任何時候向建行(亞洲)發出不少於三十(30)天的書面終止通知書,以終止本人之信用卡。建行(亞洲)保留權利於任何時候終止或暫停本人之信用卡,而無須事前通知或提供任何理由。在建行(亞洲)之要求下,信用卡(須剪成兩半)必須在終止後退還予建行(亞洲)。
(ii)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如本人的港幣卡賬戶或人民幣卡賬戶被終止或暫停,本人的信用卡亦被終止或暫停。
15.2 終止影響 - 如本人之信用卡被本人或建行(亞洲)終止(無論基於任何原因)或在本人破產、去世或其他情況下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被撤銷:
(i) 本人之所有權利和特權(包括任何附屬卡會員之權利和特權)將會自動被終止;及
(ii) 本人欠下建行(亞洲)之信用卡及每張附屬卡之總結欠(不論交易是否已經誌賬於信用卡賬戶),包括利息、所有費用和全數會員年費,及其他收費(不論是香港、中國內地或海外地方收取的),在沒有要求或通知下立即到期應付及應立即繳付。
15.3 賠償 - 本人經建行(亞洲)要求下須立即就任何信用卡進行之交易而令建行(亞洲)合理地產生之損失、損害、收費及開支(法律有關與否)(包括所有合理的律師費及開支,及債務追討代理人的合理費用及開支)賠償建行(亞洲)。在本人繳清欠款前,建行(亞洲)有權繼續收取逾期費用。本人於信用卡被終止後不得繼續使用信用卡,否則即屬不合法。
15.4 結束信用卡賬戶
(i) 如信用卡終止後尚有結餘,對於港幣卡賬戶,本人須與建行(亞洲)作出安排,在信用卡賬戶終止日期起的六(6)個月內直接存入本人於建行(亞洲)的其他港幣賬戶或以建行(亞洲)所指定的其他方式取回該結餘。如本人未能在上述指定限期內取回結餘,建行(亞洲)有權(毋須給予事先通知)於本人取回結餘前,從賬戶結餘中扣除賬戶結餘收費及其他因保管該款項而產生之一切合理的行政費用。
(ii) (只適用於銀聯雙幣信用卡)如信用卡賬戶在終止後尚有結餘,對於人民幣卡賬戶,本人須與建行(亞洲)作出安排,在信用卡賬戶終止日期起的六(6)個月內以直接存入本人於建行(亞洲)的其他人民幣賬戶或以建行(亞洲)所指定的其他方式取回該結餘。如本人未能在上述指定限期內取回結餘,建行(亞洲)有權(毋須給予事先通知)於本人取回結餘前,從賬戶結餘中扣除賬戶結餘收費及其他因保管該款項而產生之一切合理的行政費用。
16. 資料更新
如本人之個人資料有任何更改(包括地址、電郵地址及電話號碼,及本人任何財務及職業狀況之更改),本人將立即通知建行(亞洲)從而及時收取銀行發出的訊息。
17. 附屬卡
17.1 主卡會員之責任- 附屬卡會員將受本合約之條款及細則所約束。本人須就信用卡賬戶中本人之欠款及債務及附屬卡會員之所有欠款及債務負上全責。
17.2 附屬卡會員之責任 - 每位附屬卡會員須負責信用卡賬戶中他/她的欠款及債務,但毋須負責本人或其他附屬卡會員在該賬戶中之欠款及債務。如本人要求取消任何附屬卡,本人與該附屬卡會員同意於提出該要求後,繼續支付及負責該附屬卡之所有欠款及債務,直至該附屬卡退還予建行(亞洲)及建行(亞洲)收妥為止。
18. 抵銷權
18.1 抵銷 - 建行(亞洲)可隨時及在毋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組合或合併任何戶口(以任何類別、任何地方、不論戶口是否以本人個人或與其他人聯名名義管有,及是否需要通知),及抵銷、扣除、提款、運用及/或轉移其總額並存入一個或多個戶口內以滿足本人對建行(亞洲)的其他戶口或任何有關的本人的義務及責任,不論該義務及/或責任是否屬於現在的或將來的,真實的或可能發生的,基本的或附屬性的,多項的或共同的,有抵押的或沒有可抵押的,及不論本人以任何身份拖欠建行(亞洲)的所有義務及責任,並且,若組合、合併、抵銷、扣除、提款、申請或轉賬涉及由一種貨幣兌換至另一種貨幣時,該外幣兌換將以當時於相關的外幣交易市場的即時外幣兌換率為準(由建行(亞洲)最後決定)。如屬聯名戶口,建行(亞洲)可行使此條款和條件賦予的權利,運用該聯名戶口之結餘以符合一個或多個本人在建行(亞洲)的義務及責任。建行(亞洲)將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時間內向本人通告有關此條款之執行。
在不影響上述之一般性原則下,如發出附屬卡,建行(亞洲)可隨時及在毋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抵銷、扣除、提款、運用及/或轉移(i)本人之一個或多個戶口中之結餘以抵償附屬卡會員在信用卡賬戶中之欠款及債務;及(ii)附屬卡會員之一個或多個戶口中之結餘以抵償他/她在信用卡賬戶中之欠款及債務。
18.2 留置權 - 本人授權建行(亞洲)行使留置權以接管擁有或控制本人於建行(亞洲)存放的所有資產,(不管該資產以任何理由,或是否與一般性的銀行業務往來相關),建行(亞洲)有權變賣該資產,如有需要,更可使用其淨收入以償還本人對建行(亞洲)應履行的義務及/或責任。
18.3 其他權利 - 建行(亞洲)於第18項條文下的權利是額外及沒有損害任何由法律授予建行(亞洲)的留置權或其他權力。建行(亞洲)的權力適用於所有本人對建行(亞洲)的債務,無論該債務或其他部份是由任何戶口或以任何形式出現。
19. 口頭指示
在提供信用卡服務的過程中,本人確認建行(亞洲)有權(但並非責任)以錄音方式記錄本人所給予的口頭指示,及/或本人與建行(亞洲)之間就該服務的任何口頭通訊。口頭指示只能根據建行(亞洲)不時定明的程序及方式發出及接受。本人同意在合理查核身份後(i)任何由本人發出的任何口頭指示均不得撤銷;及(ii)建行(亞洲)有權根據該口頭指示行事;及(iii)任何以該口頭指示而完成之交易均對本人具有約束力,除非建行(亞洲)在處理該等交易時有任何故意失責或嚴重疏忽。
20. 通知
20.1 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可送至本人最後為建行(亞洲)所知悉的地址或傳真號碼。書面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列情況即視為已經正式發出,並為本人收妥;
(i) 如專人送遞,在送遞之時;
(ii) 如以預付郵遞,在郵寄日後的第3個營業日;及
(iii) 如以電郵、短訊或傳真方式傳送,則在發出之時。
本人知悉建行(亞洲)可以透過電子方式通知本人有關信用卡服務之事宜。本人同意承擔以下電子方式通知之風險:通知於傳送過程中出現未經授權的干擾或截取;資料及資訊於傳送過程中損壞或遺失;檔案、附件或通知傳送延誤或未能接收;因通知而傳播的電子病毒;檔案或資料損壞及系統故障。本人同意建行(亞洲)毋須負上或承擔任何損失或損害之責任。
20.2 在不影響以上第14.1條款的情況下,所有由建行(亞洲)發出並受本合約規限的任何賬戶、服務或收費及費用的通知或宣佈,如按以下方式處理,即被視為已有效發出,並對本人具約束力:
(i) 建行(亞洲)在其分行展示該等通知或宣佈;或
(ii) 建行(亞洲)於香港每日流通的報紙登載或展示該等通知或宣佈;
(iii) 建行(亞洲)以普通郵遞方式將通知或宣佈寄往本人最後為建行(亞洲)所知悉的地址;或
(iv) 建行(亞洲)以電郵方式將通知或宣佈發送往本人最後為建行(亞洲)所知悉的電郵地址;或
(v) 建行(亞洲)以短訊方式將通知或宣佈發送往本人最後為建行(亞洲)所知悉的手提電話號碼;或
(vi) 通過建行(亞洲)提供的電子服務就運作的交易在銀行的電子渠道上放置或展示該等通知或宣佈,無論本人是否收看或閱讀該等通知。
20.3 建行(亞洲)向信用卡持有人提供訊息時,有可能以電子格式作爲唯一的通知方式。如信用卡持有人欲以紙本格式收取相關訊息,可聯絡建行(亞洲)索取。
21. 無力履行責任
如因任何機器、資料處理系統或傳送聯繫發生故障,或由於工業糾紛或遇到非建行(亞洲)(或建行(亞洲)之代理人或次承辦人)所能控制之事情發生,以致建行(亞洲)不能履行本合約(不論是直接或間接),或本人/附屬卡會員不能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服務,建行(亞洲)毋須負責。
22. 不能豁免之權利
建行(亞洲)未能或延遲按本合約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事宜,並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相同受阻之權利的單獨或局部行使,或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事宜的放棄。
23. 離開香港
如本人離開香港超過一個月,本人須於離港前預先安排支付信用卡賬戶的欠款。
24. 語言
如本合約之中文及英文文義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25. 規管法律
本合約須按香港之法律所規管及詮釋。本人同意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26. 可分割性
如任何時候本合約任何條文於任何方面是或變成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本合約中餘下條文之合法性、法律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將不會受影響或損害。
27. 第三者權利
除本人及建行(亞洲)以外,任何人士將不可藉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取得強制執行或享有本合約中任何條款的權利。
 

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之八達通卡功能使用條款及細則:

重要!使用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須符合本條款及細則(「本條款及細則」)及合約內所有適用條文之規定。當閣下於使用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時,須受合約內所有該等條文及本條款及細則約束。本條款及細則須與合約一併閱讀。如本條款及細則與合約有任何抵觸,概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

1. 定義
1.1 於本條款及細則內,下述字詞具有如下含義:
自動增值服務」指當八達通卡(或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之儲值達到八達通不時釐定的款額時,為八達通卡(或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增加某個金額(該增值金額由八達通不時釐定)的增值的服務。
自動增值服務協議」指由八達通與客戶(包括信用卡會員)就使用自動增值服務所訂立之協議。
在本條款及細則內所提及之「信用卡」,乃指建行(亞洲)八達通銀聯雙幣信用卡,並與合約內之定義相同。
八達通發卡條款」指由八達通發佈並不時予以修訂的八達通發卡條款。
1.2 除於本條款及細則明顯列明外,其他於合約內已定義之文字及詞句亦適用於本條款及細則。
2. 使用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
本人同意接受以下條款及細則之約束:
2.1 信用卡可作八達通卡使用。而使用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須受「八達通發卡條款」及/或由八達通不時訂定之其他條款及細則約束。
2.2 信用卡已預設自動增值服務。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之儲值(不論是屬於主卡會員或附屬卡會員)均按自動增值服務作自動增值。所有透過自動增值服務增值至信用卡的金額須於主卡會員的信用卡賬戶中扣除。使用自動增值服務須受信用卡會員與八達通之「自動增值服務協議」及/或由八達通不時訂定之其他條款及細則約束。信用卡會員不可取消自動增值服務(除非自動增值服務與信用卡一併終止)。
2.3 如信用卡於任何情況下被終止,任何儲存於信用卡內用作八達通功能的正數或負數剩餘金額將被誌於本人的信用卡主卡賬戶,並於信用卡終止後兩個月內顯示在月結單上。本人同意(i)建行(亞洲)有權以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所儲存的剩餘金額抵償信用卡會員欠下建行(亞洲)的債務;或(ii)建行(亞洲)有權從信用卡賬戶中扣除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所記錄之欠數。
3. 電子服務
本人同意合約內給電子服務所下的定義,是指由建行(亞洲)電子渠道所提供與信用卡有關之服務(不包括與八達通卡功能有關之服務)。
4. 個人私隱
4.1 本人同意將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香港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及聯絡資料遞交予八達通作設立及運作信用卡內自動增值服務功能之用。
4.2 本人已參閱、明白及同意接受於八達通發卡條款及自動增值服務協議中列明「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通知(「本通知」)」。
5. 失卡責任
5.1 有關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本人須就建行(亞洲)實際收到信用卡遺失或被竊報告後之指定期間(由八達通不時訂定及公佈)內因任何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內之八達通卡功能所產生的任何損失負上責任。
5.2 本人同意合約中第7.2條款所述之最高負責金額並不適用於因使用信用卡內的八達通卡功能所產生的交易損失。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
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之客戶通告(下稱“通告”)

(生效日期︰2025年4月16日)

    (a)

    就開立或延續賬戶、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銀行所提供的服務,客戶需要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b)

    若未能向銀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銀行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設立或延續銀行信貸或提供銀行服務.

    (c)

    就持續正常銀行及客戶關係,例如,當客戶開出支票或存款,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為本行所提供服務一部分的交易時,銀行亦會收集客戶的資料。本行亦會向第三方(包括客戶因本行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本行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d)

    客戶的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不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境內或境外予以使用):

    (i)考慮及評估客戶有關本行產品及服務的申請;
    (ii)為客戶提供服務和信貸融通所涉及的日常運作;
    (iii)於客戶申請信貸時及於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信貸覆核時,進行信用檢查;
    (iv)設立及維持銀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v)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以下簡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i)確保客戶持續維持可靠信用;
    (vii)進行客戶意見調查及/或設計供客戶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標的(詳情請參閱以下(h)段);
    (ix)確定銀行對客戶或客戶對銀行的欠債金額;
    (x)執行銀行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戶及為客戶債務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討欠款;
    (xi)履行根據下列適用於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或銀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條文,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之條文);
    (2)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南,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南); 及
    (3)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ii)遵守銀行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銀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讓銀行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評核其擬承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xiv)更新、對照及/或核實可能由銀行的任何關聯公司、集團公司或代理人持有的有關客戶的任何及所有個人資料;
    (xv)與金融機構、信用卡收單行、接受信用卡的商户及獲銀行提供聯營卡/私人標記信用卡/扣賬卡/記賬卡服務的機構交換資料;
    (xvi)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e)

    銀行持有的客戶資料將予以保密,但銀行可就以上(d)段列明的用途把該等資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不論其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i)就本行業務運作向銀行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有關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ii)任何對銀行負有保密責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諾保密該等資料的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iii)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
    (iv)客戶因申請本行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v)客戶因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供應商向其提供服務而選擇提供本行所持有的其資料的其他銀行及金融服務供應商;
    (vi)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以及在客戶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追討欠款公司;
    (vii)銀行或其任何分行根據對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銀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銀行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ii)銀行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就銀行對客戶享有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ix)為對客戶的義務作出保證或擔保而作出或擬作出保證或第三方擔保的任何方;及
    (x)
    (1)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2)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銀行及銀行集團成員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
    (5)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6)就以上(d)(vii)及/或(d)(vi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銀行任用之外部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及
    (7)任何接受信用卡的商戶的收單財務機構。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處理或保存,包括但不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f)

    銀行採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保護所有個人資料,例如:個人資料只准許獲授權之員工查閱,以及在資料存置設備實施保安措施。在傳送敏感性的個人資料時,銀行採用加密法技術以保障資料安全。如銀行聘用資料處理者以代本行處理個人資料(不論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銀行將透過合約規範或其他方法,防止轉移予該資料處理者的個人資料未獲授權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遺失或使用。

    (g)

    就客戶(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以及不論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銀行可能會把下列客戶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銀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i)全名;
    (ii)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iii)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iv)出生日期;
    (v)通訊地址;
    (v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vii)就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
    (vii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有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因破產令導致已撇賬 );及
    (ix)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銀行提供的資料統計客戶(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及以客戶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h)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銀行擬把客戶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銀行為該用途須獲得客戶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銀行可能把銀行不時持有的客戶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ii)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1)財務、保險、信用卡、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2)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3)銀行合作品牌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4)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能由銀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銀行集團成員公司;
    (2)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丶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銀行及銀行集團成員公司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上列明);及
    (5)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除由銀行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以外,銀行亦擬將以上(h)(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h)(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丶產品及促銷標的中使用,而銀行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銀行可能因如以上(h)(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銀行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銀行會於以上(h)(iv)段所述徵求客戶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客戶。
    如客戶不希望銀行如上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通知銀行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i)

    使用本行應用程式介面(「API」)向客戶的其他銀行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個人資料
    本行可根據客戶向本行丶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其他銀行或客戶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其他金融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本行的API向該等其他銀行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客戶的資料,以作本行丶客戶的其他銀行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客戶的用途及/或客戶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j)

    根據條例的條款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客戶有權:

    (i)查問銀行有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要求銀行改正任何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查明銀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實務及獲告知銀行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iv)要求獲告知那些資料會被例行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並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討欠款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v)就銀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全數清還欠賬後結束賬戶時,指示銀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自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賬戶資料,但指示必須於賬戶結束後五年內提出及於緊接終止信貸前五年內沒有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賬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銀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賬戶資料前不多於31日的期間)所作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k)

    如賬戶出現任何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拖欠日期起計60日屆滿前全數清還或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撇賬除外),否則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j)(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

    (l)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任何賬戶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有否顯示任何拖欠為期超過60日的還款,該賬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j)(v)段)會在全數清還該拖欠還款後被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繼續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戶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較早出現的情況為準)。

    (m)

    銀行可查閱任何信貸資料機構的數據庫,以便不時進行信貸覆核。特別是,銀行可查閱任何信貸資料機構持有的有關客戶的客戶信貸資料及/或從該信貸資料機構取得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以便覆核其現有客戶信貸安排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賬戶及/或信貸額度)。銀行進行此項覆核時,可能會考慮以下任何事宜:

    (i)增加信貸金額或額度;
    (ii)削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終止賬戶或減少信貸金額或額度),或
    (iii)為客戶制定或實施還款方案。

    (n)

    根據條例的條款,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o)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資料,或索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保障主任
    九龍九龍灣宏照道18號
    中國建設銀行中心
    傳真:(852)3718 2500

    (p)

    銀行或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有關客戶的信貸報告用以考慮客戶之任何信貸申請。若客戶有意索取有關信貸報告,銀行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q)

    本通知不會限制客戶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r)

    本通知的中英文文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文本為準。

版本日期︰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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