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提供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本服务"),除受阁下已于各对应户口、服务及产品所接受的各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个人户口)"下附件四(电子理财 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中的条款及条件("电子银行服务条款")以及 "户口及有关服务的条款和条件(个人户口)" 中的条款及条件("账户条款")等)所规管外,还受下述条款和细则("本条款及细则")规管。除本条款和细则另有界定外,本条款及细则的定义与账户条款中所明定义相同。
- 本行获得阁下的授权和指示,透过本行的网上银行服务(定义请参考“电子银行服务条款”),将任一账户结单、通知书或确认函以电子方式提供予阁下阅览或使用(统称"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 分别按需要简称为"电子结单" 或 "电子通知书")。
- 阁下承认及同意(i)本行可按本行不时认为适当的有限期间,将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以本行不时认为合适的办法及形式) 透过网上银行服务供阁下阅览或使用; (ii) 阁下应该及时透过网上银行服务查阅和审核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并按阁下需要下载和打印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纸质本/副本以作记录保留;(iii) 即使阁下有可能还未阅览、查阅或保存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除另有法定或其他相关要求的情况外,本行可能酌情定时或不时在网上银行服务中移除历史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而本行并无需就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遗失或阁下之无法阅览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所引致的损失或费用负有任何责任。
- 阁下同意,在阁下登记本服务后,本行会立即暂停向阁下发送纸质/打印本的银行结单、通知书或确认函。若阁下要求,本行可酌情视情况需要但无义务,发出纸质形式的对应银行结单、通知书或确认函并向阁下收取费用。
- 阁下同意,按照银行的记录,在电子结单或电子通知书在网上银行服务中上载时, 本行可把该电子结单或电子通知书厘定为已被发送。阁下必须以书面形式(或者本行可接受的办法及形式)立即通知本行任何无法阅览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延迟接收或查看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时出现异常情况或问题。
- 本行无义务, 但可因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已被上载及可于网上银行服务阅览向阁下发出通知。本行可能会选择合适的办法或形式(包括不限于透过电邮、短讯或其他形式)通知(如有)阁下。但在任何情况下,本行不会就任何通知的延迟或不通知,或阁下未能接收该通知(不论是否由于阁下未能提供有效的电邮地址及/或可接收手机短讯的流动电话号码)负上任何责任。
- 阁下应保证您在本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和流动电话号码在任何时候均为(i)有效;(ii)最新及(iii)可接收本行的通知或其他讯息。如阁下的任何通讯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有任何更新; 阁下务必及时通知本行。
- 阁下切勿透过任何电邮、短讯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所载的网站超链接,在屏幕上提供阁下的账户或个人资料。本行授权的所有网站超链接只提供资料,并不会要求阁下输入账户或个人资料。 阁下应检查来自电邮、短信或其他通讯形式的发送者电邮地址或其网站链接,确保通讯是真实的。阁下同意及明白就阁下使用本服务而导致或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丶损害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对阁下的资料丶软件丶计算机丶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阁下不会要求本行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此等损失丶损害或开支乃完全并直接由本行的疏忽或蓄意违责所造成。
- 阁下同意一旦可透过网上银行服务阅览任一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时,应及时查阅和审核有关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除非阁下在本行发出有关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90 天内,以书面形式将任何错误(例如,偏差丶遗漏丶未经授权扣款丶或因任何原因而引致的交易或入账, 包括但不限于伪造丶冒签丶诈骗丶未经授权交易或本行或其他人士的疏忽等)通知本行,否则本行发出的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将被视为正确、准确,及对阁下具有最终约束力的,而阁下亦将被视为已同意放弃任何就有关事宜向本行提出反对或追讨赔偿的权利。
- 尽管本行会合理地尽力确保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可供阁下透过网上银行服务及时阅览,但网上传递数据可能有时间上的延迟。 阁下明白本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服务)亦可能遇到中断丶软硬件故障、错误、因网络线路繁忙导致的传输阻塞或延误、或因互联网的公共性丶市场交易量及波动丶系统故障丶升级或维修丶或其他原因引致的数据传递错误,导致产生传递及处理指令丶通讯及数据上产生迟延丶错误或差异的结果。 因此,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之发出日期及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透过网上银行服务提供的阅览日期之间可能有所延迟。
- 阁下同意承担与本服务有关的由您的电讯设备或由电讯公司 (不论是否由本行指定)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丶收费或开支。
- 阁下确认经评估及分析后,已了解丶承认并接受使用本服务可能涉及的一切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任一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被拦截丶监视丶修改丶窜改或未经阁下授权而被发送或披露。阁下同意,若阁下并无遵守本条款及细则或本行不时发出的其他保安指引或建议,本行不会为任何保密数据未经授权被披露而承担责任。 阁下亦同意本行可随时根据不时厘定为合适的方法更改及终止本服务。
- 对于联名账户持有人而言,一旦任一联名人士成功登记本服务,本行将被授权:
(i) | 向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停止以纸质/打印本形式发出相关账户结单、通知书或确认函; |
(ii) | (仅适用于电子结单)依照之前任一联名人士为该联名账户向本行成功递交和设立的指示,通知其已被指定的联名人士有关电子结单的发出(如有);电子结单将被视为已相应地发送予该联名账户中的每一个及所有的联名人士; |
(iii) | (仅适用于电子通知书)在网上银行服务中提供该联名账户的电子通知书予每一个及所有的联名人士;换言之,所有的联名人士均可透过网上银行服务查看电子通知书;并且 |
(iv) | (有关上述第5条中的银行通知)通过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向联名账户持有人发出通知(如有)。 |
- 本行不会为阁下就以下事项所遭受或与其有关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i)阅览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的失败、延迟;(ii)任何电子结单/电子通知书中的错误或遗漏;(iii)任何保密资料的披露;(iv)任何阁下就使用本服务而引起的数据、软件、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的损失或损害;及(v)本服务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的暂停或终止。
- 本行可于任何时间及不时修订本条款及细则及/或加入附加条款及细则(包括任何有关收费和费用的条款)。本行给予阁下合理通知后,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修改、更新及增补随即生效, 该等通知可在本行网站、银行流动应用程序上张贴或以本行认为适当的其他实物或电子形式发出。 若阁下在修订、更新或增补条款及细则生效日或之后继续持有或使用本服务,该通知即对阁下构成约束力。
- 本行有权随时无须通知以任何原因指定或变更本服务范围和程度、暂停或停止本服务的全部或部分。本行不以任何方式对因本服务之修改、暂停或终止而引发的结果向任何人承担责任。
- 除阁下及本行之外,任何人均无权根据< 合约(第三方的权利)条例 >强制执行或享有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的利益。
-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阁下同意对于本条款及细则及本服务有关或由其引发的任何争议,需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但本条款及细则可由任何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 如本条款及细则与"电子银行服务条款"或“账户条款“有任何抵触或冲突, 则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如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有任何差异,则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