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本行」)

信用卡
2026年7月2日

此乃信用卡产品。

此概要所提供的利息、费用及收费等资讯仅供参考,请参阅本行的信用卡会员合约和服务收费表以了解详情。

在申请此产品前,请阅读并理解本概要中的资讯。提交申请时,您将被要求确认已阅读并理解本概要的内容。

利率及利息支出
零售消费利率 当您开立信用卡账户时为2.57%(每月),而本行会不时作出检讨。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除外。
(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零售消费利率为1.5%(每月))
现金透支利率 当您开立信用卡账户时为2.47%(每月) ,而本行会不时作出检讨。利息会按透支金额从交易日起按日计算,直至该金额全数清还为止。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除外。
(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现金透支利率为1.5%(每月))
零售购物的实际年利率 当您开立账户时,购物签账实际年利率为35.60%*,但会不时作出检讨。如果您在每月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支付全数欠款,本行不会向您收取利息。否则,利息将按(i)所有未清付的结欠(显示于上一期月结单内)须从到期还款日前一个月结单截数日起按日计息直至所有款项清缴为止,以及(ii)所有在到期还款日前一个月结单截数日后记志的新交易款项须根据交易日期起按日计息,直至全数清还为止。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除外
(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购物签账实际年利率为19.56%*)
现金透支的实际年利率 当您开立账户时,现金透支实际年利率为35.84%*,但会不时作出检讨。利息会由透支日期起按日计息,直至全数清还为止。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除外。
(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现金透支实际年利率为19.56%*)
拖欠款项的实际年利率 不适用
免息期 最长可达55天
最低付款额 所有利息、费用及收费(包括可能收取的年费)加上未付本金的1%及(如有的话)超逾信用额之全数金额及逾期之全数金额 (最低付款额的最低金额为HKD220/RMB220#)。如总结欠少于HKD220/RMB220#,最低付款额为总结欠。
费用
年费(以每张卡计) 主卡 附属卡
-  基本卡/ 普通卡
豁免 豁免
-  金卡/ 白金卡
豁免 豁免
-  Visa Signature 卡
豁免 豁免
-  World/ 钻石卡
HKD1,800 HKD900
-  Infinite卡/ 钻石Prestige卡
HKD3,800 HKD1,900
  信用卡会员所享之会员年费豁免优惠及有关之条款及细则(如适用)仍然有效。
现金透支费用 现金贷款额3.5%(每笔贷款)(最低HKD100/RMB100#)
外币交易的有关收费
(只适用于VISA或Mastercard信用卡)
每项以非港币所进行之交易款额之1.95%。当中包括:
(i) 海外交易手续费-所有以非港币所进行之交易款额之0.95%;及
(ii) 外币折算费- VISA或Mastercard向卡之签发人收取百分率为1%的外币折算费。
以港币支付外币交易的有关费用

您在外地消费时,有时候可选择以港币支付外币签账。此选项属海外商户的直接安排,而非由信用卡发卡机构提供。您应于签账前向该商户查询有关汇率及手续费的详情,因为以港币支付外币签账,所涉及的费用可能会较以外币签账的手续费为高。

此费用非由发卡机构收取。

建行(亚洲)将额外征收以港币支付外币签账交易的费用。有关收费详情,请参阅以下「跨境港币交易手续费」。

只适用于VISA或Mastercard信用卡:
跨境港币交易手续费 - 所有(i)于海外或非香港登记之商户(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商户)进行之交易;而(ii)有关交易金额被商户即时折算为港币进行,手续费将为该交易款额之1%,此手续费为VISA或Mastercard向卡之签发人收取之手续费。

逾期付款费用 最低付款额的5%,最低及最高收费如下:
最低收费
HKD220/RMB220# 或相等于最低付款额金额(以较低者为准)
最高收费
HKD350/RMB350#
超出信用限额手续费 每期月结单HKD180
退票费用 不适用
* 上述之实际年利率以香港银行公会所提供之计算方法作依据,并已约至小数后两个位。至于现金透支之实际年利率是以现金透支总额及有关之现金透支费用计算。
实际年利率是一种参考利率,当中包括基本利率及其他产品的收费及费用项目。
# 以人民币为收费单位只适用于建行(亚洲)银联双币信用卡人民币卡账户。
说明范例
假设:
  • 结欠金额 = $20,000
  • 年利率 = 2.57% (即年息 30.84% / 购物签账实际年利率35.60%)
  • 没有新增交易
  • 没有年费及其他费用
  • 结单日期后第25日到期还款并假设于到期日或之前还款。
假设您的信用卡没有额外收费,而每个月缴付… 您偿还港币 20,000 元的欠款约需… 及预计需缴付之总额为…
只支付最低还款额 14年 $60,434
$858 3年 $30,897
(节省金额 = $29,537)

备注:如要计算适用于阁下特定情况的上述资讯,您可透过本行网站上的信用卡服务计算器或到: https://www.asia.ccb.com/hongkong_tc/personal/credit_cards/credit_card_repayment_calculator.html以取得较准确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所指明的费用及收费(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在处理现金付款时所收取之其他收费及费用,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银行收费;(2)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不时于任何有关信用卡的申请表格、产品单张或其他宣传及推广资料内所列明的收费及费用;及(3)有关信用卡机构及/或商户特定之手续/服务费)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亚洲)」)保留随时修订上述收费及费用之权利。会员将会收到有关之修订通知,而此等修改将成为有效之建行(亚洲)信用卡会员合约的条款及细则。其他产品的收费及费用项目可能会分开公布。

此概要的中文版本仅供参考。如中文及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建行(亚洲)信用卡会员合约主要条款及其他申请声明

1. 建行(亚洲)可全权决定批核此申请与否。如阁下此申请获批核及现时于建行(亚洲)已持有任何户口或产品,阁下就此信用卡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及指示将会取代阁下于建行(亚洲)的所有户口或产品记录 (邮寄地址及手提电话号码只会取代阁下的所有信用卡户口记录),惟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之指示将不论此申请获批核与否亦会取代于建行(亚洲)记录。
2. 建行(亚洲)信用卡会员合约(「信用卡会员合约」)中的主要条款包括:
a. 购物签账之财务费用按每月2.57%计算(即每年35.60%),现金透支之财务费用按月2.47%计算(即每年35.84%)。(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购物签账及现金透支实际年利率均为19.56%(月息1.5%))。详情可参阅信用卡会员合约及服务收费一览表。
b. 就信用卡、PIN、生物凭据认证及一次性专用密码之保安 - 本人必须:
  - 于收到信用卡时立即在信用卡上签名并确认新卡;
  - 将信用卡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 在发现信用卡有异常或可疑交易后,亦应尽快通知建行(亚洲);
  - 将任何私人认证号码或密码保密;
  - 小心处理任何身份认证识别因素,包括生物凭据认证和一次性专用密码;
  - 确保本人于建行(亚洲)登记的联络资料,包括手提电话号码、电邮地址以及通讯地址是最新的,从而及时收取银行发出的讯息;及
  - 本人须就因本人未能或延迟履行上述之责任而引致建行(亚洲)蒙受的所有合理的损失负上全责。
c. 本人须就本人若作出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而令建行(亚洲)蒙受的所有损失负上全责。
d. 本人须负责所有透过信用卡或已绑定信用卡于电子钱包的流动装置之未经授权的交易账项。如本人行为诚实,尽力及合理保护信用卡、PIN及流动装置,并于信用卡或流动装置遗失或被窃后或PIN及 / 或生物辨识资料或一次性专用密码被透露予任何未被授权者后,将信用卡遗失/被窃通知建行(亚洲)及当地警方,本人就向建行(亚洲)报失之前所产生之未经授权之信用卡交易(不包括现金交易)所需承担之最高款额为500港元。
e. 除非本人在60天内以书面报告任何未经授权之交易账项,否则本人的信用卡账户月结单将视为正确无误。
f. 本人须支付所有建行(亚洲)在追讨本人债务时所蒙受的合理费用及收费。
g. 建行(亚洲)可随时要求本人立刻缴付信用卡账户内的欠款结余。
h. 主卡及附属卡债务—主卡之信用卡会员须负责显示于信用卡账户中(i)他/她个人的债务及(ii)每位/所有附属卡信用卡会员的债务。而每位附属卡信用卡会员只须负责显示于其附属卡账户中的债务。
i. 若本人不接受将来信用卡会员合约中的更改,本人可终止本人的信用卡(将它剪成两半,并以邮递方式归还给建行(亚洲))。若本人继续持有/ 使用信用卡即表示本人接受该更改。
j.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如本人获发之信用卡为备有八达通卡功能之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当使用该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功能,须符合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之八达通功能使用条款及细则及信用卡会员合约之规定。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已预设八达通自动增值服务(「自动增值服务」),而该预设安排不可取消(除非自动增值服务与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一并终止)。使用自动增值服务须符合八达通自动增值协议之规定。
k.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本人同意 :
  i. 于香港或海外(不包括中国内地)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现金透支)(无论交易以任何货币进行),将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
  ii. 在以下第(iii)条款规限下,于中国内地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现金透支)(无论交易以任何货币进行),将志账于本人人民币卡账户。
  iii. 由于清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交易(包括现金透支),将可能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
  iv. 于中国内地以外地方,以信用卡所作之港币及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所有交易(包括现金透支),将按银联于折算日所采用的汇率折算为港币,并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本人同意接受汇率及不提出争议。
  v. 就港币卡账户而产生的所有收费及费用,将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
  vi. 就人民币卡账户而产生的所有收费及费用,将按照服务收费一览表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或人民币卡账户。
l.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于缴款时,本人须清晰指定入账的信用卡账户。尤其,港币卡账户须以港币缴款,而人民币卡账户须以人民币缴款。若本人以港币缴付本人的人民币卡账户的结欠,本人须以建行(亚洲)不时指定的方式列明。
本行在考虑阁下的申请时,将会参考下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对阁下作出的信贷报告。假如阁下有意查阅该信贷报告,请直接与相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联络,地址如下:

环联
客户服务部
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15号港威大厦第5座8楼811室
电话:2577 1816
电邮地址:tufoc@transunion.hk
网页地址:www.transunion.hk

平安金融壹账通征信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平安壹账通征信运营及客服团队
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23号绿景NEO大厦16楼03-04室
电话:2271 6268
电邮地址:cra_contact@paoc.com.hk
网页地址:www.paoccra.com.hk

阁下可以在每十二个月内向每间在多间个人信贷资料库模式下已入选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免费查阅一份信贷报告,请直接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联络,联络资料如上。

本行可将阁下的资料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特别认可会员(类别一)*(如适用),该等资料将会分享给所有在多间个人信贷资料库模式下已入选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和为本行提供有关保险的保险机构或其附属公司。

*「特殊认可会员(类别一)」指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子公司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第8(1)(a)或8A( 1)(a)条进行保险业务,根据CCD准则(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使用信贷资料。
 

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之八达通卡功能使用条款及细则:

重要!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须符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及合约内所有适用条文之规定。当阁下于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时,须受合约内所有该等条文及本条款及细则约束。本条款及细则须与合约一并阅读。如本条款及细则与合约有任何抵触,概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1. 定义
1.1 于本条款及细则内,下述字词具有如下含义:
「自动增值服务」指当八达通卡(或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之储值达到八达通不时厘定的款额时,为八达通卡(或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增加某个金额(该增值金额由八达通不时厘定)的增值的服务。
「自动增值服务协议」指由八达通与客户(包括信用卡会员)就使用自动增值服务所订立之协议。
在本条款及细则内所提及之「信用卡」,乃指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并与合约内之定义相同。
「八达通发卡条款」指由八达通发布并不时予以修订的八达通发卡条款。
1.2 除于本条款及细则明显列明外,其他于合约内已定义之文字及词句亦适用于本条款及细则。
2. 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
本人同意接受以下条款及细则之约束:
2.1 信用卡可作八达通卡使用。而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须受「八达通发卡条款」及/或由八达通不时订定之其他条款及细则约束。
2.2 信用卡已预设自动增值服务。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之储值(不论是属于主卡会员或附属卡会员)均按自动增值服务作自动增值。所有透过自动增值服务增值至信用卡的金额须于主卡会员的信用卡账户中扣除。使用自动增值服务须受信用卡会员与八达通之「自动增值服务协议」及/或由八达通不时订定之其他条款及细则约束。信用卡会员不可取消自动增值服务(除非自动增值服务与信用卡一并终止)。
2.3 如信用卡于任何情况下被终止,任何储存于信用卡内用作八达通功能的正数或负数剩余金额将被志于本人的信用卡主卡账户,并于信用卡终止后两个月内显示在月结单上。本人同意(i)建行(亚洲)有权以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所储存的剩余金额抵偿信用卡会员欠下建行(亚洲)的债务;或(ii)建行(亚洲)有权从信用卡账户中扣除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所记录之欠数。
3. 电子服务
本人同意合约内给电子服务所下的定义,是指由建行(亚洲)电子渠道所提供与信用卡有关之服务(不包括与八达通卡功能有关之服务)。
4. 个人私隐
4.1 本人同意将本人之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及联络资料递交予八达通作设立及运作信用卡内自动增值服务功能之用。
4.2 本人已参阅、明白及同意接受于八达通发卡条款及自动增值服务协议中列明「有关阁下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的通知(「本通知」)」。
5. 失卡责任
5.1 有关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本人须就建行(亚洲)实际收到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报告后之指定期间(由八达通不时订定及公布)内因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所产生的任何损失负上责任。
5.2 本人同意合约中第7.2条款所述之最高负责金额并不适用于因使用信用卡内的八达通卡功能所产生的交易损失。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之客户通告(下称“通告”)

(生效日期︰2025年4月16日)

    (a)

    就开立或延续账户、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客户需要不时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b)

    若未能向银行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银行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提供银行服务.

    (c)

    就持续正常银行及客户关系,例如,当客户开出支票或存款,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作为本行所提供服务一部分的交易时,银行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本行亦会向第三方(包括客户因本行产品及服务的推广以及申请本行产品及服务而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收集与客户有关的资料(包括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接收个人资料)。

    (d)

    客户的资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不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境内或境外予以使用):

    (i)考虑及评估客户有关本行产品及服务的申请;
    (ii)为客户提供服务和信贷融通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iii)于客户申请信贷时及于每年(通常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信贷覆核时,进行信用检查;
    (iv)设立及维持银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v)协助其他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以下简称「信贷提供者」)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vi)确保客户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vii)进行客户意见调查及/或设计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i)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情请参阅以下(h)段);
    (ix)确定银行对客户或客户对银行的欠债金额;
    (x)执行银行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及为客户债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xi)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银行或其任何分行或银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1)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税务条例》及其条文,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之条文);
    (2)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例如,税务局作出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南,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指引或指南); 及
    (3)银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xii)遵守银行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银行集团内共用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让银行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银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xiv)更新、对照及/或核实可能由银行的任何关联公司、集团公司或代理人持有的有关客户的任何及所有个人资料;
    (xv)与金融机构、信用卡收单行、接受信用卡的商户及获银行提供联营卡/私人标记信用卡/扣账卡/记账卡服务的机构交换资料;
    (xvi)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e)

    银行持有的客户资料将予以保密,但银行可就以上(d)段列明的用途把该等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不论其是否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i)就本行业务运作向银行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有关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ii)任何对银行负有保密责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银行集团成员公司;
    (iii)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收款人的资料);
    (iv)客户因申请本行产品及服务而选择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v)客户因其他银行及金融服务供应商向其提供服务而选择提供本行所持有的其资料的其他银行及金融服务供应商;
    (vi)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包括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资料库之经营者),以及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追讨欠款公司;
    (vii)银行或其任何分行根据对银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银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银行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资料的任何人士;
    (viii)银行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银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ix)为对客户的义务作出保证或担保而作出或拟作出保证或第三方担保的任何方;及
    (x)
    (1)银行集团成员公司;
    (2)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及优惠计划供应商;
    (4)银行及银行集团成员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
    (5)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6)就以上(d)(vii)及/或(d)(vi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银行任用之外部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资料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及
    (7)任何接受信用卡的商户的收单财务机构。

    该等资料可能被转移至香港境外处理或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f)

    银行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所有个人资料,例如:个人资料只准许获授权之员工查阅,以及在资料存置设备实施保安措施。在传送敏感性的个人资料时,银行采用加密法技术以保障资料安全。如银行聘用资料处理者以代本行处理个人资料(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银行将透过合约规范或其他方法,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的个人资料未获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g)

    就客户(不论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以及不论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于2011年4月1日当日或以后申请的按揭有关的资料,银行可能会把下列客户资料(包括不时更新任何下列资料的资料)以银行及/或代理人的名义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i)全名;
    (ii)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iii)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iv)出生日期;
    (v)通讯地址;
    (v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vii)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vii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有效、已结束、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因破产令导致已撇账 );及
    (ix)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将使用上述由银行提供的资料统计客户(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于信贷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数,并存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用(须受根据条例核准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h)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银行拟把客户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银行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i)银行可能把银行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ii)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
    (1)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2)奖赏、客户或会员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3)银行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4)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可能由银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银行集团成员公司;
    (2)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丶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4)银行及银行集团成员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5)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iv)除由银行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以外,银行亦拟将以上(h)(i)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h)(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丶产品及促销标的中使用,而银行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v)银行可能因如以上(h)(iv)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银行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银行会于以上(h)(iv)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如客户不希望银行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将其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通知银行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

    (i)

    使用本行应用程式介面(「API」)向客户的其他银行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个人资料
    本行可根据客户向本行、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其他银行或客户使用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其他金融服务供应商)所发出的指示,使用本行的API向该等其他银行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客户的资料,以作本行、客户的其他银行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通知客户的用途及/或客户根据条例所同意的用途。

    (j)

    根据条例的条款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客户有权:

    (i)查问银行有否持有其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ii)要求银行改正任何有关其不准确的资料;
    (iii)查明银行对于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及获告知银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iv)要求获告知那些资料会被例行披露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借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v)就银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资料(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于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银行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自其资料库中删除该等账户资料,但指示必须于账户结束后五年内提出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五年内没有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账户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银行上次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账户资料前不多于31日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k)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60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撇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j)(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

    (l)

    如客户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有否显示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还款,该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j)(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户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后保留多五年(以较早出现的情况为准)。

    (m)

    银行可查阅任何信贷资料机构的数据库,以便不时进行信贷覆核。特别是,银行可查阅任何信贷资料机构持有的有关客户的客户信贷资料及/或从该信贷资料机构取得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以便覆核其现有客户信贷安排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及/或信贷额度)。银行进行此项覆核时,可能会考虑以下任何事宜:

    (i)增加信贷金额或额度;
    (ii)削减信贷(包括取消信贷或终止账户或减少信贷金额或额度),或
    (iii)为客户制定或实施还款方案。

    (n)

    根据条例的条款,银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o)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九龙九龙湾宏照道18号
    中国建设银行中心
    传真:(852)3718 2500

    (p)

    银行或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用以考虑客户之任何信贷申请。若客户有意索取有关信贷报告,银行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q)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r)

    本通知的中英文文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版本日期︰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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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确认此信用卡申请不是由中介公司或会收取费用的第三方人士转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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