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产品资料概要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本行」)

信用卡
2025年4月10日

此乃信用卡产品。

此概要所提供的利息、费用及收费等资讯仅供参考,请参阅本行的信用卡会员合约和服务收费表以了解详情。

在申请此产品前,请阅读并理解本概要中的资讯。提交申请时,您将被要求确认已阅读并理解本概要的内容。

利率及利息支出
零售消费利率 当您开立信用卡账户时为2.57%(每月),而本行会不时作出检讨。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除外。
(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零售消费利率为1.5%(每月))
现金透支利率 当您开立信用卡账户时为2.47%(每月) ,而本行会不时作出检讨。利息会按透支金额从交易日起按日计算,直至该金额全数清还为止。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除外。
(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现金透支利率为1.5%(每月))
零售购物的实际年利率 当您开立账户时,购物签账实际年利率为35.60%*,但会不时作出检讨。如果您在每月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支付全数欠款,本行不会向您收取利息。否则,利息将按(i)所有未清付的结欠(显示于上一期月结单内)须从到期还款日前一个月结单截数日起按日计息直至所有款项清缴为止,以及(ii)所有在到期还款日前一个月结单截数日后记志的新交易款项须根据交易日期起按日计息,直至全数清还为止。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除外
(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购物签账实际年利率为19.56%*)
现金透支的实际年利率 当您开立账户时,现金透支实际年利率为35.84%*,但会不时作出检讨。利息会由透支日期起按日计息,直至全数清还为止。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除外。
(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现金透支实际年利率为19.56%*)
拖欠款项的实际年利率 不适用
免息期 最长可达55天
最低付款额 所有利息、费用及收费(包括可能收取的年费)加上未付本金的1%及(如有的话)超逾信用额之全数金额及逾期之全数金额 (最低付款额的最低金额为HKD220/RMB220#)。如总结欠少于HKD220/RMB220#,最低付款额为总结欠。
费用
年费(以每张卡计) 主卡 附属卡
基本卡/ 普通卡
豁免 豁免
金卡/ 白金卡
豁免 豁免
Visa Signature 卡
豁免 豁免
World/ 钻石卡
HKD1,800 HKD900
Infinite卡/ 钻石Prestige卡
HKD3,800 HKD1,900
  信用卡会员所享之会员年费豁免优惠及有关之条款及细则(如适用)仍然有效。
现金透支费用 现金贷款额3.5%(每笔贷款)(最低HKD100/RMB100#)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除外。
(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豁免现金透支费用。)
外币交易的有关收费
(只适用于VISA或Mastercard信用卡)
每项以非港币所进行之交易款额之1.95%。当中包括:
(i) 海外交易手续费-所有以非港币所进行之交易款额之0.95%;及
(ii) 外币折算费- VISA或Mastercard向卡之签发人收取百分率为1%的外币折算费。
以港币支付外币交易的有关费用

您在外地消费时,有时候可选择以港币支付外币签账。此选项属海外商户的直接安排,而非由信用卡发卡机构提供。您应于签账前向该商户查询有关汇率及手续费的详情,因为以港币支付外币签账,所涉及的费用可能会较以外币签账的手续费为高。

此费用非由发卡机构收取。

只适用于VISA或Mastercard信用卡:
跨境港币交易手续费 - 所有(i)于海外或非香港登记之商户进行之交易;而(ii)有关交易金额被商户即时折算为港币进行,手续费将为该交易款额之1%,此手续费为VISA或Mastercard向卡之签发人收取之手续费。

逾期付款费用 最低付款额的5%,最低及最高收费如下:
最低收费
HKD220/RMB220# 或相等于最低付款额金额(以较低者为准)
最高收费
HKD350/RMB350#
超出信用限额手续费 每期月结单HKD180
退票费用 不适用
* 上述之实际年利率以香港银行公会所提供之计算方法作依据,并已约至小数后两个位。至于现金透支之实际年利率是以现金透支总额及有关之现金透支费用计算。
实际年利率是一种参考利率,当中包括基本利率及其他产品的收费及费用项目。
# 以人民币为收费单位只适用于建行(亚洲)银联双币信用卡人民币卡账户。
说明范例
假设:
  • 结欠金额HKD20,000
  • 年利率 = 2.57%(即年息30.84% / 购物签账实际年利率35.60%)
  • 没有新增交易
  • 没有年费及其他费用
  • 结单日期后第25日到期还款并假设于到期日或之前还款。
假设您的信用卡没有额外收费,而每个月缴付… 您偿还港币 20,000 元的欠款约需… 及预计需缴付之总额为…
只支付最低还款额 14年 HKD60,434
HKD858 3年 HKD30,897
(节省金额 = HKD29,537)

备注:如要计算适用于阁下特定情况的上述资讯,您可透过本行网站上的信用卡服务计算器或到: https://www.asia.ccb.com/hongkong_tc/personal/credit_cards/credit_card_repayment_calculator.html以取得较准确资料。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所指明的费用及收费(包括但不限于(1)有关在处理现金付款时所收取之其他收费及费用,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银行收费;(2)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不时于任何有关信用卡的申请表格、产品单张或其他宣传及推广资料内所列明的收费及费用;及(3)有关信用卡机构及/或商户特定之手续/服务费)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建行(亚洲)」)保留随时修订上述收费及费用之权利。会员将会收到有关之修订通知,而此等修改将成为有效之建行(亚洲)信用卡会员合约的条款及细则。其他产品的收费及费用项目可能会分开公布。

此概要的中文版本仅供参考。如中文及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建行(亚洲)信用卡会员合约主要条款及其他申请声明

1. 建行(亚洲)可全权决定批核此申请与否。如阁下此申请获批核及现时于建行(亚洲)已持有任何户口或产品,阁下就此信用卡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及指示将会取代阁下于建行(亚洲)的所有户口或产品记录 (邮寄地址及手提电话号码只会取代阁下的所有信用卡户口记录),惟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之指示将不论此申请获批核与否亦会取代于建行(亚洲)记录。
2. 建行(亚洲)信用卡会员合约(「信用卡会员合约」)中的主要条款包括:
a. 购物签账之财务费用按每月2.57%计算(即每年35.60%),现金透支之财务费用按月2.47%计算(即每年35.84%)。(建造业银联双币信用卡购物签账及现金透支实际年利率均为19.56%(月息1.5%))。详情可参阅信用卡会员合约及服务收费一览表。
b. 就信用卡、PIN、生物凭据认证及一次性专用密码之保安 - 本人必须:
  - 于收到信用卡时立即在信用卡上签名并确认新卡;
  - 将信用卡保存在安全的地方;
  - 在发现信用卡有异常或可疑交易后,亦应尽快通知建行(亚洲);
  - 将任何私人认证号码或密码保密;
  - 小心处理任何身份认证识别因素,包括生物凭据认证和一次性专用密码;
  - 确保本人于建行(亚洲)登记的联络资料,包括手提电话号码、电邮地址以及通讯地址是最新的,从而及时收取银行发出的讯息;及
  - 本人须就因本人未能或延迟履行上述之责任而引致建行(亚洲)蒙受的所有合理的损失负上全责。
c. 本人须就本人若作出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而令建行(亚洲)蒙受的所有损失负上全责。
d. 本人须负责所有透过信用卡或已绑定信用卡于电子钱包的流动装置之未经授权的交易账项。如本人行为诚实,尽力及合理保护信用卡、PIN及流动装置,并于信用卡或流动装置遗失或被窃后或PIN及 / 或生物辨识资料或一次性专用密码被透露予任何未被授权者后,将信用卡遗失/被窃通知建行(亚洲)及当地警方,本人就向建行(亚洲)报失之前所产生之未经授权之信用卡交易(不包括现金交易)所需承担之最高款额为500港元
e. 除非本人在60天内以书面报告任何未经授权之交易账项,否则本人的信用卡账户月结单将视为正确无误。
f. 本人须支付所有建行(亚洲)在追讨本人债务时所蒙受的合理费用及收费。
g. 建行(亚洲)可随时要求本人立刻缴付信用卡账户内的欠款结余。
h. 主卡及附属卡债务—主卡之信用卡会员须负责显示于信用卡账户中(i)他/她个人的债务及(ii)每位/所有附属卡信用卡会员的债务。而每位附属卡信用卡会员只须负责显示于其附属卡账户中的债务。
i. 若本人不接受将来信用卡会员合约中的更改,本人可终止本人的信用卡(将它剪成两半,并以邮递方式归还给建行(亚洲))。若本人继续持有/ 使用信用卡即表示本人接受该更改。
j.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如本人获发之信用卡为备有八达通卡功能之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当使用该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功能,须符合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之八达通功能使用条款及细则及信用卡会员合约之规定。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已预设八达通自动增值服务(「自动增值服务」),而该预设安排不可取消(除非自动增值服务与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一并终止)。使用自动增值服务须符合八达通自动增值协议之规定。
k.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本人同意 :
  i. 于香港或海外(不包括中国内地)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现金透支)(无论交易以任何货币进行),将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
  ii. 在以下第(iii)条款规限下,于中国内地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现金透支)(无论交易以任何货币进行),将志账于本人人民币卡账户。
  iii. 由于清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交易(包括现金透支),将可能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
  iv. 于中国内地以外地方,以信用卡所作之港币及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所有交易(包括现金透支),将按银联于折算日所采用的汇率折算为港币,并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本人同意接受汇率及不提出争议。
  v. 就港币卡账户而产生的所有收费及费用,将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
  vi. 就人民币卡账户而产生的所有收费及费用,将按照服务收费一览表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或人民币卡账户。
l.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于缴款时,本人须清晰指定入账的信用卡账户。尤其,港币卡账户须以港币缴款,而人民币卡账户须以人民币缴款。若本人以港币缴付本人的人民币卡账户的结欠,本人须以建行(亚洲)不时指定的方式列明。
本行在考虑阁下的申请时,将会参考下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对阁下作出的信贷报告。假如阁下有意查阅该信贷报告,请直接与相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联络,地址如下:

环联
客户服务部
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15号港威大厦第5座8楼811室
电话:2577 1816
电邮地址:tufoc@transunion.hk
网页地址:www.transunion.hk

平安金融壹账通征信服务(香港)有限公司
平安壹账通征信运营及客服团队
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123号绿景NEO大厦16楼03-04室
电话:2271 6268
电邮地址:cra_contact@paoc.com.hk
网页地址:www.paoccra.com.hk

阁下可以在每十二个月内向每间在多间个人信贷资料库模式下已入选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免费查阅一份信贷报告,请直接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联络,联络资料如上。

本行可将阁下的资料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特别认可会员(类别一)*(如适用),该等资料将会分享给所有在多间个人信贷资料库模式下已入选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和为本行提供有关保险的保险机构或其附属公司。

*「特殊认可会员(类别一)」指保险公司或其授权的子公司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第8(1)(a)或8A( 1)(a)条进行保险业务,根据CCD准则(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使用信贷资料。
 

建行(亚洲)信用卡会员合约:
生效日期:2025年2月4日

重要!请仔细阅读及确保阁下完全明白下述之条款及细则。如阁下于任何时候不接受其中任何条款及细则,请把信用卡剪成两半,并通知建行(亚洲)。信用卡会员合约(「合约」)包括所有下文所列明之条款及细则连同服务收费一览表。阁下一经使用信用卡(包括确认启动新卡或只保留信用卡账户),即表示已接纳本合约。如阁下之信用卡为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合约亦包括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八达通卡功能使用条款及细则。

1. 定义
  在本合约内,下述字词具有如下含义:
  建行(亚洲)」指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指任何由建行(亚洲)所发的VISA、Mastercard或银联信用卡(包括任何补发及期满续发之信用卡),及本文义准许或规定之信用卡,包括附属卡。如为银联双币信用卡,信用卡将由港币卡账户及人民币卡账户组成。
  信用卡会员」指获发信用卡之人士,及本文义准许或规定发行之信用卡会员,包括附属卡之信用卡会员。
  信用卡账户」指建行(亚洲)持有的信用卡的相应账户。如为银联双币信用卡,信用卡账户指港币卡账户,或人民币卡账户,或港币及人民币卡账户。
  电子服务」指由建行(亚洲)电子渠道,包括建行(亚洲)网站及银行流动应用程式软件所提供与信用卡有关的服务。
  服务收费一览表」指不时更改或修订之建行(亚洲)信用卡服务收费一览表,其副本可致电建行(亚洲)信用卡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可致电317 95533,银联双币信用卡可致电317 95568,或上网www.asia.ccb.com索取。
  收费及费用」指载于服务收费一览表之收费及费用。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币」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港币卡账户」指就信用卡在建行(亚洲)以港币开立及存置的账户,并就使用信用卡而记录支账及进账。
  本人」及「本人的」指信用卡会员。
  银通」指银联通宝有限公司。
  澳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门。
  Mastercard」指Mastercard International(及任何其承继人或受让人)。
  八达通」指八达通卡有限公司。
  八达通卡」指由八达通发行的储值卡或产品。
  私人密码」指在本人使用以接达电子服务时,连同用户姓名,提供予本人或本人所选择的电子鑑定号码/字母。
  个人资料」指与本人有关之个人资料。
  PIN」指由本人选用用作在信用卡进行交易时可供确认本人之身份的所有个人身份证明密码。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卡账户」指就信用卡在建行(亚洲)以人民币开立及存置的账户,并就使用信用卡而记录支账及进账。
  月结单」指就信用卡账户而发给本人的月结单或其他账单,月结单上载有(其中包括)本人于该日所结欠之费用及其他财务责任。
  附属卡会员」指任何由信用卡会员提名,并获发附属卡之人士。
  银联」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用户姓名」指在本人使用以接达电子银行服务时,其连同本人的「私人密码」,提供予本人或本人所选择的电子鑑定号码/字母。
  VISA」指Visa International Service Association(及任何其承继人或受让人)。
2. 本合约的适用范围
2.1 本人明白、确认及同意信用卡或信用卡户口所提供予本人的所有信贷服务,均受本合约不时有效的条款及条件及任何其他适用条款及条件所规限。本人签署、启动、使用或准许使用信用卡须受该等条款及条件所约束(如仍未受约束)。
2.2 本合约对信用卡会员的继承人,遗产代理人及法定代表均具有约束力。
3. 信用卡之使用
3.1 信用卡 - 本人在收到信用卡时当立即在卡上签名并确认新卡,并保存信用卡在安全之地方。而当本人在发现信用卡有异常或可疑交易后,亦应尽快通知建行(亚洲)。如因为未能或延迟履行上述之行为而引致损失,本人须负上全责。信用卡于所有时候均属建行(亚洲)之财物,并须在建行(亚洲)要求下退还。
3.2 PIN、生物凭据认证及一次性专用密码 - 本人须小心处理任何连同信用卡所用之PIN或私人密码,及将该PIN或私人密码(如适用者)保密。另外,本人亦须小心处理任何身份认证识别因素,包括生物凭据认证及一次性专用密码。尤其,本人同意:
PIN
(i) 销毁印有任何PIN或私人密码的通知正本;
(ii) 不容许任何人士使用本人的信用卡、任何PIN或私人密码;
(iii) 不得将任何PIN或私人密码写于信用卡上或任何通常与信用卡一起存放或存放于信用卡附近的物品上;
(iv) 若写下或记录任何PIN或私人密码时,必须加以掩饰使人难以辨认;
(v) 在本人选取PIN或私人密码时,本人不得选取可让第三者轻易猜中的数字,(如避免使用本人或附属卡会员或亲友之生日日期或本人任何电话号码之任何部份);及
(vi) 不得将任何PIN或私人密码接驳其他服务(如接连互联网或其他网址)。

生物凭据认证
(i) 装置只储存本人的生物凭据认证。
(ii) 本人如有双胞胎或长相相似的兄弟姐妹,避免使用面孔辨识功能。

一次性专用密码
(i) 不将一次性专用密码告知任何人(包括亲友)或在社交媒体上公开。
(ii) 不存储一次性专用密码。
如因为未能妥善选择 PIN 或私人密码或妥善处理信用卡、PIN 或私人密码或生物凭据认证或一次性专用密码而引致损失,本人须负上全责。本人同意就 PIN 或私人密码或生物凭据认证或一次性专用密码因任何原因(因建行(亚洲)的疏忽除外)外泄予任何人士而引致之一切后果、损失及 / 或责任,本人须负上全部责任,并会为由此而令建行(亚洲)产生之任何合理损失或损害向建行(亚洲)作出赔偿。
3.3 有效期、终止及续期 - 信用卡的有效期直至卡上所示之月份的最后一日为止(除非之前已被终止)。本人须在建行(亚洲)要求下将信用卡退还予建行(亚洲)。建行(亚洲)可在其酌情权下决定是否续发信用卡。如本人之信用卡不获续期,该信用卡各账户全部未清缴款项将立即到期,并须立即清缴。本人有权于信用卡续期日起计三十(30)日内,向建行(亚洲)发出书面通知,取消信用卡。
3.4 联营商号接受信用卡 - 在下述情况下,建行(亚洲)毋须负上或承担任何责任:(i)任何商户因为任何原因拒绝接受信用卡;及/或(ii)建行(亚洲)拒绝就任何交易授予信用授权,尽管本人之信用卡账户仍有可供使用之信用限额。此外,建行(亚洲)亦毋须就本人或其他人士透过信用卡获取之优惠或购买之任何产品或服务负上或承担任何责任。如本人欲取消以信用卡进行的任何直接付款交易或授权,本人须与有关商户安排取消交易。商户与本人之间出现之任何索偿或纠纷并不会免除本人缴付信用卡欠款予建行(亚洲)之责任。在以下第9条款规限下,本人不会因没有签署任何信用卡购物单据或现金透支单据而免除本人就信用卡进行的有关交易负上全责。
3.5 信用限额
(i) VISA、Mastercard及银联双币信用卡之综合信用限额 - 本人将获以港币为货币单位之综合信用限额(包括现金透支限额),该综合信用限额即为本人所有VISA、Mastercard及银联双币之信用卡账户于任何时候最高可结欠之总金额。就此综合信用限额,建行(亚洲)亦可为信用卡账户设立预定信用限额(如适用)。
(ii) 保留调整权利 - 建行(亚洲)可随时调整本人:VISA、Mastercard及银联双币之综合信用限额、预定信用限额及/或现金透支限额(统称为「限额」)。有关最高可结欠之总金额及/或限额之详情,本人可与建行(亚洲)联络。本人之限额将由本人及本人名下之所有附属卡会员(如适用)共同使用。本人须严格遵守该限额。建行(亚洲)保留权利,可在没有给予本人事前通知或未得本人事前同意的情况下,随时调低本人之限额。建行(亚洲)可在其独有酌情权下准许交易超出限额,本人须就该等交易款项及有关收费及费用(包括过额费用)按本合约的条款负上全责。本人明白本人可透过建行(亚洲)指定之途径选择不使用超出限额之信贷服务。尽管有以上选择,本人同意建行(亚洲)仍保留权利按其规定之情况下准许本人之交易超出限额及/或现金透支限额。
3.6 信用卡之使用
(i) 所获发的信用卡只供本人使用及不得转让。本人须以建行(亚洲)满意之方式开立及维持信用卡账户。本人明白及同意即使信用卡未被确认启动,某些交易(尤其在毋须提交信用卡情况下进行的交易)仍可有效及志账于本人信用卡账户。无论信用卡账户被确认启动与否,本人仍须负责以信用卡进行的所有交易。信用卡的使用须(i)受信用限额所限制(VISA、Mastercard及银联双币信用卡为综合信用限额或预定信用限额,方可享用以下之服务,此包括支付任何购买货物及/或服务之价款,所付款额当志账于信用卡账户内;及(ii)受制于建行(亚洲)所定之现金透支限额所限制,方可享用经建行(亚洲)预先安排及认可之现金透支及/或信贷服务。建行(亚洲)有权决定本人透过使用信用卡以获取现金透支之途径。本人明白及知悉海外现金透支及海外柜员机的功能须预先启动(以不时通知的启动方式),方能使用。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准使用本人信用卡作记账、鑑别或任何其他用途。如本人容许他人使用本人信用卡或本人自动放弃管有本人之信用卡,本人须就信用卡被使用所引致的所有款项向建行(亚洲)负上全部责任。信用卡不可以被用作支付任何适用法例所指之非法之交易。建行(亚洲)保留权利拒绝处理或支付建行(亚洲)怀疑属任何适用法例所指之非法之交易。本人可于香港、中国内地及由建行(亚洲)不时指定的其他地方于使用VISA、Mastercard、银联及/或银通或与之连接的商户或金融机构使用信用卡购买货品及/或服务及/或于贴有VISA、Mastercard、银联及/或银通不时采用的标记的自动柜员机作现金透支及建行(亚洲)不时所提供或安排的其他信用卡设施或服务。
(ii)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本人承认及同意如获发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该信用卡将备有八达通所提供之八达通卡功能。当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时,本人须受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之八达通卡功能使用条款及细则所约束。
4. 收费及费用
4.1 收费及费用 - 本人同意以下之收费及费用将从本人之信用卡账户中扣除。详细的资料载于服务收费一览表上。本人确认明白该等收费及费用。
  会员年费 - 除另行通告外,建行(亚洲)将收取会员年费。
  优惠费用 - 本人同意,为了享用某些信用卡优惠,本人须符合有关之条款及细则,否则本人将不合乎资格享用该等优惠,或建行(亚洲)将会向本人收取相关费用(由建行(亚洲)在其酌情权下决定)。
  补发新卡费用 - 对于补发新卡,建行(亚洲)将会就每张新卡收取补发新卡费用。
  现金透支费用 - 对于每笔现金透支,建行(亚洲)将会收取手续费。
  退回账户结余手续费 - 对于退回信用卡账户内之任何结存予本人,建行(亚洲)将会收取手续费。
  信用卡指定地点缴款手续费 - 以每单缴款交易计算,包括现金及支票缴款,指定地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亚洲)分行柜位及7-ELEVEN。
  发出信用状况信件手续费 - 对于发出信用状况信件,建行(亚洲)将会收取手续费。
  邮寄纸张信用卡月结单费用 - 若本人选择收取邮寄纸张月结单,须于每季缴付服务费。
  外币交易收费(只适用于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 - 每项以非港币所进行之交易将收取费用。
  以港币支付外币签账的有关费用 - 客户在海外商户或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的商户消费时,海外商户可直接安排以港币支付外币签账,VISA、Mastercard或银联(如适用)将会收取费用。
  财务费用 - 就现金透支交易而言,财务费用会由透支日期起计算,直至全数清还为止。就购物签账而言,若本人在月结单列明之到期缴款日或之前全数付清月结单所载之欠款,则无须就月结单上之欠款缴付财务费用。若缴付之款项低于月结单上所载之全数欠款(不论是现金透支或购物签账),其购物签账则须根据以下条款缴付财务费用(利率载于服务收费一览表):
(i) 所有未清付的结欠(显示于上一期月结单内)须从到期日前一个月结单日起计息直至所有款项清缴为止;及
(ii) 所有前一个月结单日后记志的新交易款项须根据交易日期起计息,直至所有款项清缴为止。
有关现金透支及购物签账所适用之财务费用列明于服务收费一览表中。
  兑现外币支票手续费 - 对于兑现外币支票(有关信用卡账户所指定的货币除外)(建行(亚洲)可在其酌情权下决定是否接受兑现),建行(亚洲)将会收取手续费;本行恕不接受人民币支票。
  逾期费用 - 如本人未能于月结单所示之「到期缴款日」或之前全数缴付月结单列明之任何信用卡账户之各「最低付款额」,建行(亚洲)将会就逾期欠款的各有关信用卡账户收取逾期费用。
  过额费用 - 如账户总结欠于月结单之月结单截数日超出该VISA、Mastercard信用卡账户之综合信用限额或预定信用限额,建行(亚洲)将会就每期月结单收取过额费用。
  处理争议事项手续费 - 如证实为无根据之争议交易,本行将收取处理争议事项手续费。
  月结单检索费 - 对于月结单检索,建行(亚洲)将会就每份收取手续费。
  本人同意支付建行(亚洲)不时指明的其他合理费用及收费(包括但不限于(i)有关处理现金付款时所收取之其他收费及费用;及(ii)于任何有关信用卡的申请表格、产品单张或其他有关的宣传或推广资料内所列明的收费及费用)。
4.2 付款次序 - 收费及费用须以建行(亚洲)不时指明及其日常事务规程及程序所接受之方法及方式缴付。本人所支付之任何款项须按下述先后次序支付:
(i) 逾期费用及过额费用;之后
(ii) 现金透支费用;之后
(iii) 购物单据检索费,补发新卡费用,邮寄纸张信用卡月结单费用,月结单检索费,及其他费用及收费;之后
(iv) 会员年费;之后
(v) 现金透支利息财务费用;之后
(vi) 购物签账利息财务费用;之后
(vii) 分期付款之每月供款金额;之后
(viii) 最高实际年利率之未清还金额;之后
(ix) 其他未清还金额(依其适用的实际年利率,按递降次序支付);和,最后
(x) 任何其他根据本合约的应缴款项。
  为免存疑,在(viii)及(ix)条所指之未清还金额包括于不时推出的优惠计划(如有的话)下之结欠金额、所欠现金透支之结欠金额及购物签账之结欠金额。
5. 失责及赔偿
5.1 失责 - 如本人未能按本合约履行任何付款之责任,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权利会被撤销或被暂停。本人亦有责任即时缴付信用卡之所有欠款(不论交易是否已经记入信用卡账户),包括利息、所有费用及全数会员年费、逾期费用及其他收费(不论产生于香港、中国内地或其他地方)。
5.2 追讨费用 - 如建行(亚洲)需要将追讨本人信用卡账户欠款之事宜委托追讨代理人及/或律师,本人须负责缴付该追讨代理人及/或律师之合理收费及费用及建行(亚洲)因追讨款项及强制执行其权利所产生之合理成本及支出。
5.3 赔偿 - 如建行(亚洲)由于信用卡之使用而产生之任何交易,或本人未能履行任何于本合约中之条文,因而引致任何合理损失、损害、收费及费用(包括所有合理之诉讼费、法庭收费、律师费及债务追讨代理人的费用及支出),本人将一经建行(亚洲)要求下立即作全数赔偿。
6. 个人私隐
6.1 私隐通知本人明白、确认及同意,建行(亚洲)可以并可继续按建行(亚洲)不时给予其客户之私隐政策或任何其他声明、通告、通知书或条款及细则列明之有关使用及透露个人资料政策中所载之用途及人士,收集、使用、储存、转交及透露(不论在香港或外地)个人资料。因此建行(亚洲)可以向信贷资料机构、银行,任何建行(亚洲)之联营机构或同集团公司,政府及监管机构,代理人,承包商,指定商业伙伴及第三者服务供应商及在拖欠债务的情况下,向债务追讨代理人,收集或提供个人资料。
6.2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 本人明白及确认,本人知道在考虑本人之申请时,建行(亚洲)已取得并考虑本人之信贷报告。本人确认在提出要求时,本人有权知道建行(亚洲)通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债务追讨代理人透露那一项个人资料,及有权获提供进一步资料令本人可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或债务追讨代理人,提出取览及/或更正有关资料之要求。
6.3 转交个人资料在不影响前述条文的原则下,本人授权建行(亚洲)向以下人士或机构,保密地透露及转交本人之个人资料及信用卡账户资料:
(i) 为本人提供及负责保留有关信用卡账户运作之行政服务及资料保管,及提供信用卡推广服务之任何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不论在香港境内与否);
(ii) 其他建行(亚洲)之联营机构或同集团公司或其于世界各地的特许持有人;及
(iii) 名称或标志显示在信用卡上的任何世界各地的第三者。
  本人进一步授权建行(亚洲)使用及透露本人之个人资料及有关本人信用卡账户资料,以便更新及/或核实任何建行(亚洲)之联营机构、或同集团公司或代理所持有有关本人之任何及所有个人资料,或作推广用途(包括但不限于(i)推广任何建行(亚洲)之联营机构、同集团公司或代理及/或指定商业伙伴之产品及/或服务;及/或(ii)与任何建行(亚洲)之联营机构、或同集团公司或代理及/或指定商业伙伴交换非财务性质之资料),以及用作建行(亚洲)不时知会本人之任何其他用途。
6.4 要求查阅之权利 - 本人确认,本人知道本人有权于任何时候查阅建行(亚洲)持有本人之信用卡账户资料,并要求更新及改正该等资料。建行(亚洲)有权由于处理上述要求而向本人收取合理费用。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的要求,应向资料保障主任提出(地址: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九龙九龙湾宏照道十八号中国建设银行中心十九楼)。
7. 遗失与失窃责任
7.1 遗失或被窃 - 如信用卡或已绑定信用卡于电子钱包的流动装置遗失或被窃,或有任何其他人士知道(或怀疑外泄)信用卡之PIN及 / 或生物辨识资料或一次性专用密码被透露予任何未被授权者等情况,或信用卡被怀疑已被伪造而载有相同之信用卡号码,本人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致电24小时失卡热线:(852)317 95505或其他建行(亚洲)不时指定之电话号码通知建行(亚洲)或立即透过建行(亚洲)的电子银行报失信用卡。任何上述情况,本人亦须立即通知警方,及在建行(亚洲)要求下将警方报告提供予建行(亚洲)。
7.2 责任如遇信用卡或流动装置遗失或被窃、PIN及 / 或生物辨识资料或一次性专用密码被未经授权使用或信用卡被伪造,本人须完全就本人按照上述之指示通知建行(亚洲)前已进行之所有交易负责。如建行(亚洲)(基于其独有意见)认为本人行为诚实及已尽力保护信用卡、PIN及流动装置,并于信用卡或流动装置遗失或被窃后或PIN及 / 或生物辨识资料或一次性专用密码被透露予任何未被授权者后,已按上述指示通知建行(亚洲)及警方,本人对于建行(亚洲)接获每宗通知之前所产生的未经授权之信用卡交易(不包括现金交易)的最高负责金额为500港元。该有限责任不适用于涉及诈骗或显著疏忽的情况,或当本人在发现信用卡或已绑定信用卡于电子钱包的流动装置(视乎情况而定)遗失或失窃时,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泄露了PIN及 / 或生物辨识资料或一次性专用密码时,未能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建行(亚洲)之情况,本人将对所有损失负责。
7.3 补发新卡费用 - 建行(亚洲)可在其酌情权下决定会否补发新卡。建行(亚洲)可就补发已遗失或被窃之信用卡,向本人收取补发新卡之费用(列明于服务收费一览表中),而有关之费用可在信用卡账户中扣除。
本人明白及确认本人须就建行(亚洲)因本人(及/或任何附属卡会员)之诈骗行为或严重疏忽所产生之所有损失负上全部责任。
8. 付款
8.1 信用卡会员之责任
(i) 本人须向建行(亚洲)负责本人之信用卡之全部欠款(不论交易是否已于信用卡账户志账),包括现金透支、所有利息、所有费用及其他收费(不论是香港、中国内地或其他地方收取)。
(ii) (只适用于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本人同意所有透过信用卡以非港币计算之交易(包括现金透支),将会按VISA或Mastercard当日适用之汇率折算为港币,并且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本人同意接受汇率及不提出争议。
(iii)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本人同意 :
(a) 于香港或海外(不包括中国内地)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现金透支)(无论交易以任何货币进行),将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
(b) 在以下第(c)条款规限下,于中国内地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现金透支)(无论交易以任何货币进行),将志账于本人人民币卡账户。
(c) 由于清算安排,某些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的交易(包括现金透支),将可能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
(d) 于中国内地以外地方,以信用卡所作之港币及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所有交易(包括现金透支),将按银联于折算日所采用的汇率折算为港币,并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本人同意接受汇率及不提出争议。
(e) 就港币卡账户而产生的所有收费及费用,将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
(f) 就人民币卡账户而产生的所有收费及费用,将按照服务收费一览表志账于本人港币卡账户或人民币卡账户。
(iv) 本人同意及授权建行(亚洲)于有关到期日从信用卡账户收取本人所有须付款项。在不影响建行(亚洲)可于任何时候要求本人即时全数缴付欠款的权利 之情况下,本人须于每份月结单所显示之到期日或之前,向建行(亚洲)缴付不少于月结单上就本人每个信用卡账户所列明之最低付款额。
8.2 货币
(i) 本人之信用卡账户的所有款项须以相应之货币缴款。有关款项须在建行(亚洲)收妥有关款项实际价值方能作实。如用作缴款之支票货币与信用卡账户不同,该支票所作之缴款会否被接受将在建行(亚洲)的酌情权下决定,而款项将会按建行(亚洲)于所采用的汇率折算,本人同意接受汇率及不提出争议。如建行(亚洲)同意接受此缴款方式,则须待该款项收妥以后,方能以建行(亚洲)所获得的实际金额(扣除所有适用的收费及费用)为限,入账于信用卡账户中。
(ii)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于缴款时,本人须清晰指定入账的信用卡账户。尤其,港币卡账户须以港币缴款,而人民币卡账户须以人民币缴款。若本人以港币缴付本人的人民币卡账户的结欠,本人须以建行(亚洲)不时指定的方式列明。
8.3 结余
(i) 建行(亚洲)有权(可在其绝对酌情权下决定)拒绝接受任何超出本人信用卡账户结欠金额的款项存入本人信用卡账户。建行(亚洲)可将任何超出偿还本人信用卡账户之欠款所需金额的额外款项,以建行(亚洲)所定方式保留在信用卡账户中,或退还予本人,或用作对销任何本人向建行(亚洲)所欠的款项。
(ii)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在以下第18条款规限下,除非本人另外要求及获建行(亚洲)同意,本人港币卡账户中的任何结余将不会用作偿还本人人民币卡账户的任何结欠,而本人人民币卡账户中的任何结余将不会用作偿还本人港币信用卡账户的任何结欠。
8.4 退回结余- 本人同意就本人信用卡账户中的结余,于结余在提出此要求时已志账于信用卡账户的前提下,建行(亚洲)将在本人的要求下以建行(亚洲)认为合适的方法退回本人。本人同意建行(亚洲)就是否接纳此要求保留最终决定权。
8.5 退款- 本人明白及同意就本人信用卡账户所退回的任何交易,不论退回、撤消、取消或无效,将志账于有关信用卡账户。
9. 月结单
9.1 月结单
(i) 一般而言,建行(亚洲)将会向本人每月发出月结单。除非在有关月结单其间内并没有任何交易纪录,及:
(a) (只适用于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信用卡账户中的结欠少于10港元或结余少于10港元或结余值为零港元。
(b)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港币卡账户及人民币卡账户各结欠少于10港元/10元人民币或结余少于10港元/10元人民币或结余值为零港元或零人民币。
(ii) 如本人并未收到月结单(除因前述之原因外),本人须立即致电信用卡上所显示的电话,通知建行(亚洲)。本人明白除非本人以上述方式通知建行(亚洲),本人将被当作已收到所有月结单。本人同意根据月结单向建行(亚洲)缴付款项,而无论本人有否收妥任何月结单,本人仍须负责向建行(亚洲)缴付月结单上所载的欠款。
9.2 月结单上之错误 - 除非本人于月结单上所显示之月结单截数日日期起六十(60)日内以书面通知建行(亚洲),表示发现错误;否则,该月结单所示之账目将被假定为正确无误。如本人于上述期间内并没有通知建行(亚洲)发现任何错误,则月结单所示之账目将无保留地被视为正确无误及对本人具有约束力。建行(亚洲)毋须向本人出示发票/销售单据以证明月结单所示之各项交易。
10. 积分、会员优惠及/或卡组织服务
10.1 积分及/或会员优惠 - 本人明白,建行(亚洲)可不时推出有关本人使用信用卡之积分计划及/或会员优惠。本人可根据有关积分计划及/或会员优惠之条款及细则,享用优惠、服务或礼品。
10.2 卡组织服务 - VISA、Mastercard或银联可为本人安排一系列由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和优惠。该等服务可不时更改而毋须预先通知。建行(亚洲)就提供或供应该等服务毋须负责,建行(亚洲)亦非该等服务供应商,或代理人、代表或分销者。就本人所获提供该等服务而言,建行(亚洲)毋须参与、负责或订立书面合约。建行(亚洲)就该等服务或服务供应商之范畴、质素或任何其他方面毋须负责或作出声明或保证,亦毋须就该等服务所引致或有关之责任(不论是直接或间接)负责。
11. 海外交易
(i) (只适用于VISA及Mastercard信用卡)所有以非港币计算的交易金额,均会根据VISA及Mastercard(如适用)于折算当日采用的汇率,折算为港币后,加上建行(亚洲)征收如服务收费一览表列明的外币交易收费(由VISA及Mastercard向信用卡之签发人收取),从信用卡账户中扣除。就VISA及Mastercard不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本人同意接受及不作争议。
(ii)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除以人民币及于中国内地进行的交易外,所有以非港币计算的交易金额(包括以人民币于中国内地以外之地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及澳门进行的交易),均会根据银联于折算日采用的汇率,折算为港币后,志账于本人的港币卡账户中。就银联不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本人同意接受及不作争议。
12. 保险
本人明白建行(亚洲)可透过其特选的保险公司向本人安排提供保险优惠,以供本人考虑。有关的推广或宣传资料、印刷品及简报仅作说明用途。建行(亚洲)并无参与陈述、认可或以其他方式推广该等保险产品亦毋须为此负责。本人确认本人可在该等资料中显示之有关特选保险公司的特可代理人提出所有查询/要求。
13. 电子服务
13.1 用户姓名及私人密码 - 有关本人使用电子服务,本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护和确保用户姓名和私人密码于所有时候保密。尤其,本人不可向任何人士(包括主卡会员或(如适用)任何附属卡会员或建行(亚洲)的职员或就信用卡或电子服务提供技术支援或其他协助之人士)透露用户姓名及私人密码的任何资料。
13.2 保安措施 - 本人不得容许任何人士代表本人使用电子服务。本人同意就本人使用建行(亚洲)所提供的网上服务,本人须受于建行(亚洲)不时列明于其电子渠道的条款及细则所约束。本人同意,就电子服务而言,使用用户姓名及私人密码足以鑑别本人的身份。建行(亚洲)如诚信行事,有权按指示(透过电子服务使用正确用户姓名及私人密码作出的指示)行事,而毋须向本人取得任何进一步书面或其他确认,本人仍须就该等指示及本人使用电子服务负责,即使该等指示事实上并非由本人作出或授权。
14. 修改及转让
14.1 修改 - 建行(亚洲)有权在其酌情权下不时修订本合约(包括服务收费一览表)。本人明白建行(亚洲)将会就本合约(包括服务收费一览表)每次之修改向本人发出修改通知。如该等修改影响收费及/或费用及/或本人之责任或义务,建行(亚洲)将于有关修改生效前,给予本人不少于六十(60)日之通知(有关修改非建行(亚洲)所能控制则属例外)。本人于上述通知期届满后继续使用信用卡及/或没有全数缴清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及所有费用及收费,本人将被当作已接纳该等修改。
如本人不接受任何修改,本人必须于修改通知书日期起计三十(30)日内以书面通知建行(亚洲)终止本人之信用卡。建行(亚洲)保留权利可要求本人退还信用卡(须剪成两半)。本人仍须对终止信用卡前之一切收费及费用负责。如本人在修改通知书日期起计的三十(30)日内终止信用卡,建行(亚洲)将会按比例向本人退还会员年费及任何其他信用卡有关的定期收费(如两者可清楚区分),但如所涉金额太小则属例外。
14.2 转让及豁免 - 本人同意,建行(亚洲)有权转让、让出或授出其在信用卡账户下或本合约下之一切或部份权利及/或义务,而毋须通知本人。
15. 终止及暂停
15.1 终止及暂停
(i) 本人明白本人可于任何时候向建行(亚洲)发出不少于三十(30)天的书面终止通知书,以终止本人之信用卡。建行(亚洲)保留权利于任何时候终止或暂停本人之信用卡,而无须事前通知或提供任何理由。在建行(亚洲)之要求下,信用卡(须剪成两半)必须在终止后退还予建行(亚洲)。
(ii)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如本人的港币卡账户或人民币卡账户被终止或暂停,本人的信用卡亦被终止或暂停。
15.2 终止影响 - 如本人之信用卡被本人或建行(亚洲)终止(无论基于任何原因)或在本人破产、去世或其他情况下本人使用信用卡之权利被撤销:
(i) 本人之所有权利和特权(包括任何附属卡会员之权利和特权)将会自动被终止;及
(ii) 本人欠下建行(亚洲)之信用卡及每张附属卡之总结欠(不论交易是否已经志账于信用卡账户),包括利息、所有费用和全数会员年费,及其他收费(不论是香港、中国内地或海外地方收取的),在没有要求或通知下立即到期应付及应立即缴付。
15.3 赔偿 - 本人经建行(亚洲)要求下须立即就任何信用卡进行之交易而令建行(亚洲)合理地产生之损失、损害、收费及开支(法律有关与否)(包括所有合理的律师费及开支,及债务追讨代理人的合理费用及开支)赔偿建行(亚洲)。在本人缴清欠款前,建行(亚洲)有权继续收取逾期费用。本人于信用卡被终止后不得继续使用信用卡,否则即属不合法。
15.4 结束信用卡账户
(i) 如信用卡终止后尚有结余,对于港币卡账户,本人须与建行(亚洲)作出安排,在信用卡账户终止日期起的六(6)个月内直接存入本人于建行(亚洲)的其他港币账户或以建行(亚洲)所指定的其他方式取回该结余。如本人未能在上述指定限期内取回结余,建行(亚洲)有权(毋须给予事先通知)于本人取回结余前,从账户结余中扣除账户结余收费及其他因保管该款项而产生之一切合理的行政费用。
(ii) (只适用于银联双币信用卡)如信用卡账户在终止后尚有结余,对于人民币卡账户,本人须与建行(亚洲)作出安排,在信用卡账户终止日期起的六(6)个月内以直接存入本人于建行(亚洲)的其他人民币账户或以建行(亚洲)所指定的其他方式取回该结余。如本人未能在上述指定限期内取回结余,建行(亚洲)有权(毋须给予事先通知)于本人取回结余前,从账户结余中扣除账户结余收费及其他因保管该款项而产生之一切合理的行政费用。
16. 资料更新
如本人之个人资料有任何更改(包括地址、电邮地址及电话号码,及本人任何财务及职业状况之更改),本人将立即通知建行(亚洲)从而及时收取银行发出的讯息。
17. 附属卡
17.1 主卡会员之责任- 附属卡会员将受本合约之条款及细则所约束。本人须就信用卡账户中本人之欠款及债务及附属卡会员之所有欠款及债务负上全责。
17.2 附属卡会员之责任 - 每位附属卡会员须负责信用卡账户中他/她的欠款及债务,但毋须负责本人或其他附属卡会员在该账户中之欠款及债务。如本人要求取消任何附属卡,本人与该附属卡会员同意于提出该要求后,继续支付及负责该附属卡之所有欠款及债务,直至该附属卡退还予建行(亚洲)及建行(亚洲)收妥为止。
18. 抵销权
18.1 抵销 - 建行(亚洲)可随时及在毋须预先通知的情况下,组合或合并任何户口(以任何类别、任何地方、不论户口是否以本人个人或与其他人联名名义管有,及是否需要通知),及抵销、扣除、提款、运用及/或转移其总额并存入一个或多个户口内以满足本人对建行(亚洲)的其他户口或任何有关的本人的义务及责任,不论该义务及/或责任是否属于现在的或将来的,真实的或可能发生的,基本的或附属性的,多项的或共同的,有抵押的或没有可抵押的,及不论本人以任何身份拖欠建行(亚洲)的所有义务及责任,并且,若组合、合并、抵销、扣除、提款、申请或转账涉及由一种货币兑换至另一种货币时,该外币兑换将以当时于相关的外币交易市场的即时外币兑换率为准(由建行(亚洲)最后决定)。如属联名户口,建行(亚洲)可行使此条款和条件赋予的权利,运用该联名户口之结余以符合一个或多个本人在建行(亚洲)的义务及责任。建行(亚洲)将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向本人通告有关此条款之执行。
在不影响上述之一般性原则下,如发出附属卡,建行(亚洲)可随时及在毋须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抵销、扣除、提款、运用及/或转移(i)本人之一个或多个户口中之结余以抵偿附属卡会员在信用卡账户中之欠款及债务;及(ii)附属卡会员之一个或多个户口中之结余以抵偿他/她在信用卡账户中之欠款及债务。
18.2 留置权 - 本人授权建行(亚洲)行使留置权以接管拥有或控制本人于建行(亚洲)存放的所有资产,(不管该资产以任何理由,或是否与一般性的银行业务往来相关),建行(亚洲)有权变卖该资产,如有需要,更可使用其净收入以偿还本人对建行(亚洲)应履行的义务及/或责任。
18.3 其他权利 - 建行(亚洲)于第18项条文下的权利是额外及没有损害任何由法律授予建行(亚洲)的留置权或其他权力。建行(亚洲)的权力适用于所有本人对建行(亚洲)的债务,无论该债务或其他部份是由任何户口或以任何形式出现。
19. 口头指示
在提供信用卡服务的过程中,本人确认建行(亚洲)有权(但并非责任)以录音方式记录本人所给予的口头指示,及/或本人与建行(亚洲)之间就该服务的任何口头通讯。口头指示只能根据建行(亚洲)不时定明的程序及方式发出及接受。本人同意在合理查核身份后(i)任何由本人发出的任何口头指示均不得撤销;及(ii)建行(亚洲)有权根据该口头指示行事;及(iii)任何以该口头指示而完成之交易均对本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建行(亚洲)在处理该等交易时有任何故意失责或严重疏忽。
20. 通知
20.1 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可送至本人最后为建行(亚洲)所知悉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书面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即视为已经正式发出,并为本人收妥;
(i) 如专人送递,在送递之时;
(ii) 如以预付邮递,在邮寄日后的第3个营业日;及
(iii) 如以电邮、短讯或传真方式传送,则在发出之时。
本人知悉建行(亚洲)可以透过电子方式通知本人有关信用卡服务之事宜。本人同意承担以下电子方式通知之风险:通知于传送过程中出现未经授权的干扰或截取;资料及资讯于传送过程中损坏或遗失;档案、附件或通知传送延误或未能接收;因通知而传播的电子病毒;档案或资料损坏及系统故障。本人同意建行(亚洲)毋须负上或承担任何损失或损害之责任。
20.2 在不影响以上第14.1条款的情况下,所有由建行(亚洲)发出并受本合约规限的任何账户、服务或收费及费用的通知或宣布,如按以下方式处理,即被视为已有效发出,并对本人具约束力:
(i) 建行(亚洲)在其分行展示该等通知或宣布;或
(ii) 建行(亚洲)于香港每日流通的报纸登载或展示该等通知或宣布;
(iii) 建行(亚洲)以普通邮递方式将通知或宣布寄往本人最后为建行(亚洲)所知悉的地址;或
(iv) 建行(亚洲)以电邮方式将通知或宣布发送往本人最后为建行(亚洲)所知悉的电邮地址;或
(v) 建行(亚洲)以短讯方式将通知或宣布发送往本人最后为建行(亚洲)所知悉的手提电话号码;或
(vi) 通过建行(亚洲)提供的电子服务就运作的交易在银行的电子渠道上放置或展示该等通知或宣布,无论本人是否收看或阅读该等通知。
20.3 建行(亚洲)向信用卡持有人提供讯息时,有可能以电子格式作为唯一的通知方式。如信用卡持有人欲以纸本格式收取相关讯息,可联络建行(亚洲)索取。
21. 无力履行责任
如因任何机器、资料处理系统或传送联系发生故障,或由于工业纠纷或遇到非建行(亚洲)(或建行(亚洲)之代理人或次承办人)所能控制之事情发生,以致建行(亚洲)不能履行本合约(不论是直接或间接),或本人/附属卡会员不能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服务,建行(亚洲)毋须负责。
22. 不能豁免之权利
建行(亚洲)未能或延迟按本合约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事宜,并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相同受阻之权利的单独或局部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事宜的放弃。
23. 离开香港
如本人离开香港超过一个月,本人须于离港前预先安排支付信用卡账户的欠款。
24. 语言
如本合约之中文及英文文义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25. 规管法律
本合约须按香港之法律所规管及诠释。本人同意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所管辖。
26. 可分割性
如任何时候本合约任何条文于任何方面是或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本合约中余下条文之合法性、法律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将不会受影响或损害。
27. 第三者权利
除本人及建行(亚洲)以外,任何人士将不可借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取得强制执行或享有本合约中任何条款的权利。
 

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之八达通卡功能使用条款及细则:

重要!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须符合本条款及细则(「本条款及细则」)及合约内所有适用条文之规定。当阁下于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时,须受合约内所有该等条文及本条款及细则约束。本条款及细则须与合约一并阅读。如本条款及细则与合约有任何抵触,概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1. 定义
1.1 于本条款及细则内,下述字词具有如下含义:
自动增值服务」指当八达通卡(或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之储值达到八达通不时厘定的款额时,为八达通卡(或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增加某个金额(该增值金额由八达通不时厘定)的增值的服务。
自动增值服务协议」指由八达通与客户(包括信用卡会员)就使用自动增值服务所订立之协议。
在本条款及细则内所提及之「信用卡」,乃指建行(亚洲)八达通银联双币信用卡,并与合约内之定义相同。
八达通发卡条款」指由八达通发布并不时予以修订的八达通发卡条款。
1.2 除于本条款及细则明显列明外,其他于合约内已定义之文字及词句亦适用于本条款及细则。
2. 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
本人同意接受以下条款及细则之约束:
2.1 信用卡可作八达通卡使用。而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须受「八达通发卡条款」及/或由八达通不时订定之其他条款及细则约束。
2.2 信用卡已预设自动增值服务。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之储值(不论是属于主卡会员或附属卡会员)均按自动增值服务作自动增值。所有透过自动增值服务增值至信用卡的金额须于主卡会员的信用卡账户中扣除。使用自动增值服务须受信用卡会员与八达通之「自动增值服务协议」及/或由八达通不时订定之其他条款及细则约束。信用卡会员不可取消自动增值服务(除非自动增值服务与信用卡一并终止)。
2.3 如信用卡于任何情况下被终止,任何储存于信用卡内用作八达通功能的正数或负数剩余金额将被志于本人的信用卡主卡账户,并于信用卡终止后两个月内显示在月结单上。本人同意(i)建行(亚洲)有权以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所储存的剩余金额抵偿信用卡会员欠下建行(亚洲)的债务;或(ii)建行(亚洲)有权从信用卡账户中扣除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所记录之欠数。
3. 电子服务
本人同意合约内给电子服务所下的定义,是指由建行(亚洲)电子渠道所提供与信用卡有关之服务(不包括与八达通卡功能有关之服务)。
4. 个人私隐
4.1 本人同意将本人之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香港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及联络资料递交予八达通作设立及运作信用卡内自动增值服务功能之用。
4.2 本人已参阅、明白及同意接受于八达通发卡条款及自动增值服务协议中列明「有关阁下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该条例」)的通知(「本通知」)」。
5. 失卡责任
5.1 有关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本人须就建行(亚洲)实际收到信用卡遗失或被窃报告后之指定期间(由八达通不时订定及公布)内因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内之八达通卡功能所产生的任何损失负上责任。
5.2 本人同意合约中第7.2条款所述之最高负责金额并不适用于因使用信用卡内的八达通卡功能所产生的交易损失。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之客户通告(下称“通告”)

(生效日期︰2025年4月16日)

    (a)

    就开立或延续账户、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客户需要不时向银行提供有关的资料.

    (b)

    若未能向银行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银行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设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提供银行服务.

    (c)

    就持续正常银行及客户关系,例如,当客户开出支票或存款,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作为本行所提供服务一部分的交易时,银行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本行亦会向第三方(包括客户因本行产品及服务的推广以及申请本行产品及服务而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收集与客户有关的资料(包括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接收个人资料)。

    (d)

    客户的资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不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境内或境外予以使用):

    (i)考虑及评估客户有关本行产品及服务的申请;
    (ii)为客户提供服务和信贷融通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iii)于客户申请信贷时及于每年(通常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信贷覆核时,进行信用检查;
    (iv)设立及维持银行的信贷评分模式;
    (v)协助其他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以下简称「信贷提供者」)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vi)确保客户持续维持可靠信用;
    (vii)进行客户意见调查及/或设计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i)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详情请参阅以下(h)段);
    (ix)确定银行对客户或客户对银行的欠债金额;
    (x)执行银行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及为客户债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xi)履行根据下列适用于银行或其任何分行或银行或其任何分行被期望遵守的就披露及使用资料的义务、规定或安排:
    (1)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对其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税务条例》及其条文,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之条文);
    (2)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导(例如,税务局作出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南,包括关于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指引或指南); 及
    (3)银行或其任何分行因其位于或跟相关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司法管辖区有关的金融、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向该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xii)遵守银行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银行集团内共用资料及资讯及/或资料及资讯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i)让银行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银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其拟承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xiv)更新、对照及/或核实可能由银行的任何关联公司、集团公司或代理人持有的有关客户的任何及所有个人资料;
    (xv)与金融机构、信用卡收单行、接受信用卡的商户及获银行提供联营卡/私人标记信用卡/扣账卡/记账卡服务的机构交换资料;
    (xvi)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e)

    银行持有的客户资料将予以保密,但银行可就以上(d)段列明的用途把该等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不论其是否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i)就本行业务运作向银行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有关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辨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ii)任何对银行负有保密责任的其他人士,包括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银行集团成员公司;
    (iii)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收款人的资料);
    (iv)客户因申请本行产品及服务而选择接触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v)客户因其他银行及金融服务供应商向其提供服务而选择提供本行所持有的其资料的其他银行及金融服务供应商;
    (vi)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包括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资料库之经营者),以及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追讨欠款公司;
    (vii)银行或其任何分行根据对银行或其任何分行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规定,或根据及为符合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作出或发出的并期望银行或其任何分行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导,或根据银行或其任何分行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金融服务供应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的任何合约或其他承诺(以上不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不论目前或将来存在的),而有义务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该等资料的任何人士;
    (viii)银行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就银行对客户享有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ix)为对客户的义务作出保证或担保而作出或拟作出保证或第三方担保的任何方;及
    (x)
    (1)银行集团成员公司;
    (2)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合作品牌及优惠计划供应商;
    (4)银行及银行集团成员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
    (5)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6)就以上(d)(vii)及/或(d)(viii)段列明的用途而被银行任用之外部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中心、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资料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及
    (7)任何接受信用卡的商户的收单财务机构。

    该等资料可能被转移至香港境外处理或保存,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f)

    银行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所有个人资料,例如:个人资料只准许获授权之员工查阅,以及在资料存置设备实施保安措施。在传送敏感性的个人资料时,银行采用加密法技术以保障资料安全。如银行聘用资料处理者以代本行处理个人资料(不论是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银行将透过合约规范或其他方法,防止转移予该资料处理者的个人资料未获授权或意外地被查阅、处理、删除、遗失或使用。

    (g)

    就客户(不论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以及不论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于2011年4月1日当日或以后申请的按揭有关的资料,银行可能会把下列客户资料(包括不时更新任何下列资料的资料)以银行及/或代理人的名义提供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

    (i)全名;
    (ii)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iii)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iv)出生日期;
    (v)通讯地址;
    (v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vii)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viii)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有效、已结束、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因破产令导致已撇账 );及
    (ix)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将使用上述由银行提供的资料统计客户(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分,及以客户本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不时于信贷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数,并存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内供信贷提供者共用(须受根据条例核准及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所限)。

    (h)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资料
    银行拟把客户资料用于直接促销,而银行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i)银行可能把银行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ii)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
    (1)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2)奖赏、客户或会员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3)银行合作品牌伙伴提供之服务及产品(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4)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可能由银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银行集团成员公司;
    (2)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第三方奖赏、客户或会员丶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应商;
    (4)银行及银行集团成员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会于有关服务及产品的申请表格上列明);及
    (5)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iv)除由银行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促销标的以外,银行亦拟将以上(h)(i)段所述的资料提供予以上(h)(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丶产品及促销标的中使用,而银行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v)银行可能因如以上(h)(iv)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银行会因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银行会于以上(h)(iv)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如客户不希望银行如上述使用其资料或将其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通知银行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

    (i)

    使用本行应用程式介面(「API」)向客户的其他银行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个人资料
    本行可根据客户向本行丶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其他银行或客户使用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其他金融服务供应商)所发出的指示,使用本行的API向该等其他银行及第三方服务供应商转移客户的资料,以作本行丶客户的其他银行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所通知客户的用途及/或客户根据条例所同意的用途。

    (j)

    根据条例的条款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客户有权:

    (i)查问银行有否持有其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ii)要求银行改正任何有关其不准确的资料;
    (iii)查明银行对于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及获告知银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iv)要求获告知那些资料会被例行披露予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借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v)就银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资料(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于全数清还欠账后结束账户时,指示银行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自其资料库中删除该等账户资料,但指示必须于账户结束后五年内提出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五年内没有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账户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即紧接银行上次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账户资料前不多于31日的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k)

    如账户出现任何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拖欠日期起计60日届满前全数清还或已撇账(因破产令导致撇账除外),否则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j)(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

    (l)

    如客户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账户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资料有否显示任何拖欠为期超过60日的还款,该账户还款资料(定义见以上(j)(v)段)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还款后被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户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后保留多五年(以较早出现的情况为准)。

    (m)

    银行可查阅任何信贷资料机构的数据库,以便不时进行信贷覆核。特别是,银行可查阅任何信贷资料机构持有的有关客户的客户信贷资料及/或从该信贷资料机构取得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以便覆核其现有客户信贷安排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账户及/或信贷额度)。银行进行此项覆核时,可能会考虑以下任何事宜:

    (i)增加信贷金额或额度;
    (ii)削减信贷(包括取消信贷或终止账户或减少信贷金额或额度),或
    (iii)为客户制定或实施还款方案。

    (n)

    根据条例的条款,银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o)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实务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保障主任
    九龙九龙湾宏照道18号
    中国建设银行中心
    传真:(852)3718 2500

    (p)

    银行或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用以考虑客户之任何信贷申请。若客户有意索取有关信贷报告,银行会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联络详情。

    (q)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r)

    本通知的中英文文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文本为准。

版本日期︰20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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