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及有關服務的條款和條件 (個人戶口)

下列及附件所載的條款和條件("條款和條件")適用於由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包括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在各地的分行和辦事處,其繼承人或受讓人)向其每一位個人客戶(下稱"客戶")提供的所有戶口和服務。客戶收到此等條款和條件後若使用或繼續使用該等戶口或服務,即可被視為已同意接受此等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1. 各戶口的一般規定
1.1

定義
"營業日"指銀行在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但不包括星期六下午。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中國內地"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以外之地區。
"人民幣"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使用之法定貨幣。
"人民幣銀行服務"指由銀行為客戶提供任何與人民幣相關之銀行服務,包括開立人民幣戶口、接納人民幣存款、人民幣匯款、人民幣兌換及其他銀行不時提供予客戶之服務。
"人民幣債券"指根據有關法規於香港發行以人民幣計值之有價債券,以有關法規容許之有效期為限並規定按協議支付本金及利息。

1.2 釋義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a) 單數詞之含義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而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
(b) 每一條文的標題是為方便閱讀內容而加入,在解釋此等條款和條件時須不予理會;
(c) 無論何時當“包括”詞被使用時,另一詞“但不限於”須視作緊接著“包括”一詞出現;
(d) 條文或附件是指本條款和條件的條文或附件;
(e) 凡適用之處,人士包括個人、公司、合伙企業或非法人機構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1.3

規限戶口的條款
客戶在銀行開立的任何戶口及其他有關事項,須受客戶簽署的有關戶口開立表格或委托書,條款和條件(可根據第13項條文不時加以修改和補充)以及香港適用法律的規限。
客戶需要向銀行提供準確、完整及可接受認明之資料及參考資料以完成及簽署由銀行不時根據有關法律及監管規定而預先既定的表格及簽署樣本卡。

1.4 依循指令
客戶茲授權銀行:
(a) 兌現及遵循客戶或其代表客戶所提取、簽署、背書、接納或開出的所有支票、本票、付款指令、匯票及其他的票據(在銀行允許的情況下,即使有關戶口已經或將被透支);
(b) 依循任何指示,交付或處理由銀行不時地以擔保、保管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持有的客戶的所有或任何証券,文件或其他財產;
(c) 接受及依循任何指示,存入任何款項於客戶的戶口;
(d) 執行(包括即期及遠期)外匯買賣的指示;
(e) 執行由客戶發出就其戶口的任何指示或指令;及
(f) 接納並依賴由銀行真誠地認為是由客戶或其所授權的人士簽署的任何文件。
1.5 最低結餘
客戶須維持銀行不時要求的最低結餘。
1.6 終止戶口
(a) 銀行可在下列情況下終止客戶的任何戶口:
(i) 如戶口出現下列情況:
(A) 戶口結餘為零;或
(B) 戶口在銀行規定期限內無收支紀錄;或
(ii) 如銀行認為戶口被用於非法或不適當目的,或戶口並未被運用於滿意或合理的用途上,銀行可立即終止戶口;或
(iii) 以合理時間預先通知終止戶口,不論有否就終止戶口給予特別原因。
(b) 當銀行終止戶口的通知送達至最後為銀行所知的客戶地址後,客戶可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內到銀行領取(扣除所有收費後的)戶口結餘,或銀行可酌情將(扣除所有收費後的)戶口結餘以支票、本票或即期匯票送達至最後為銀行所知的客戶地址,風險由客戶自負。
(c) 當戶口按照上述(b)段的戶口規定而被終止後,銀行將完全免除承擔或解除其後的任何責任,包括支付客戶任何以支票提款或隨後需兌現的支票。客戶同意單獨對因終止戶口而產生的任何和一切後果負全部責任。
1.7 足夠的存款
(a) 客戶在透過任何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在任何戶口中提款、轉賬或使用其他服務時,須確保其戶口有足夠存款。如有關戶口的存款不足,銀行無義務執行該提款或轉賬的指示或要求。
(b) 除非與銀行有預先安排,否則戶口不得透支。
(c) 除上述(b)段的情況外,如銀行在有關戶口存款不足下進行了提款或轉賬,客戶須按銀行要求,償還銀行所透支或轉賬款項,並附加手續費及按銀行規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1.8 保留文件
(a) 銀行並無責任為客戶保存任何與 戶口有關的支票或文件。如客戶要求提供時,銀行可在收取服務費用後向客戶提供該等支票或文件的影印本,如有。
(b) 在不影響上述(a)段的情況下,銀行可酌情及隨時就客戶的任何戶口而收到的一切文件,經銀行安排將其儲存於微縮菲林或銀行認為適當的其他媒介之後,即可予以銷毀及處置。
1.9 簽署和蓋章
客戶須按照已存於銀行登記樣本相同的形式簽署及/或圖記/蓋章。若客戶須更改銀行存檔的樣本簽字,印章、圖章、地址或其他相關個人資料時,須以書面通知銀行。銀行在實際收到此等更改通知之前,有權按照銀行當時儲存的最近期的客戶指令或資料而執行。
2. 利息、服務費和付款
2.1 利息
(a) 銀行指定的戶口可依照銀行不時釐定並公布的利率賺取利息。此等利率於銀行的各分行公告及展示於銀行的網址,並僅供參考。
(b) 任何戶口的結存少於銀行不時規定的最低存款額,該戶口將不獲享利息。
2.2 服務費
(a) 銀行可:
(i) 就客戶的任何戶口,任何特殊或固定的指令或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服務收取服務費;
(ii) 就任何低於銀行規定最低結餘的戶口或在銀行訂定的期間內持續無收支的戶口及/或自開立戶口日三個月起(或由銀行訂定的其他期間)內取消的戶口收取服務費;及
(iii) 經預先通知,根據香港銀行公會的 適用規則和/或其他適用法律和規則,以銀行酌情認為適當的方式收取其他類別的費用。
(b) 銀行可從客戶的任何戶口中扣除所有適用收費,並於扣除收費後通知客戶,說明收費的性質和金額。
(c) 銀行服務費的詳情及細則在銀行所有分行均有展示,客戶亦可隨時向銀行要求索閱。
2.3 付款
客戶依照此等條款和條件應向銀行支付的所有付款應以港元(或引致有關債務的任何其他貨幣)支付,且無任何扣除,抵銷或反訴及毋須因該付款支付任何稅款。倘若客戶按法律要求需就該付款作任何扣除或預扣,客戶應及時向銀行支付額外所需款額以確保銀行收到的款額相當於在毋須扣除或預扣的情況下所應該收到的全數款額。
3. 存入支票及提取未結算的票據
3.1 存入需結算的票據
(a) 銀行只接受支票或其他需結算票據的託收,而在有關票據結算前,客戶不能提取有關票據的款項。
(b) 銀行應運用合理之審慎態度保管及處理客戶所托收之支票或其他需結算票據;有關支票/票據如有不是因銀行疏忽所導致之損毀、損壞或延遲,銀行毋須為客戶所蒙受之損失承擔任何責任。銀行亦可能因應客戶之托收所需授權第三者保管及處理所托收之支票/票據,如有任何損毀、損壞及延遲,銀行亦毋須為客戶所蒙受之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在任何情況下,銀行概不須為支票/票據損毀、損壞及延遲等原因而導致之損失而負上任何責任。
3.2 以第三者抬頭支票存款
若支票上之指定抬頭人為客戶以外的第三者,該支票必須由該第三者正式背書,而銀行有權酌情決定 是否接納存入該支票。客戶同意補償銀行因存入該支票所引致的所有合理及適當的費用、損失和索償。
3.3 提取仍未結算的票據
(a) 在銀行收到款項或證明已付款的最 終通知書前,客戶不可就存入其戶口仍未結算的票據、銀行匯票或支票提取款項。通過香港銀行同業結算 有限公司結算的票據,其款項通常可在存款後的第二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收妥。
(b) 需經香港境外結算的票據的托收時間因應所涉及的國家而異,客戶應向銀行的任何分行查詢,以確定收取最終通知書的所需時間。存款的有效日期以票據兌現後銀行確認收妥最終款項為準。如任何交易被拒絕承兌或遭付款銀行退回,該票據將退還客戶及客戶須支付有關服務收費。
(c) 未結算資金不累計利息。
(d) 所有於營業日正常結算時間之後收到需結算的票據,將被視作於下一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託收至客戶的戶口。所有於星期六收到需結算的票據,將被視作於下一個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 託收至客戶的戶口。
3.4 未結算款資金
(a) 在不損第3.3項條文的情況下,如銀行允許客戶提取托收賬項或來自任何戶口的轉賬資金,一旦出現以下情形,客戶須按要求全數補還給銀行:
(i) 銀行未能在預定收款時間內收到全部款項;
(ii) 上述賬項的托收或資金的轉賬導致客戶在銀行的任何戶口出現透支;或
(iii) 銀行在接受轉賬後,無法根據銀行業務慣例收取或自由處理該款項。
(b) 此外,假如銀行接受以客戶為受益人 的托收賬項或轉賬資金代替以現金償還客戶的債務,則該項交收須於銀行全額收到上述賬項或資金時方可 作實。
4. 戶口結單
4.1 發出戶口結單
(a) 戶口結單通常按月或按其他另行安排的時間寄給客戶。但對於在相關期間內無進支活動的戶口,銀行保留不發結單的權利。
(b) 如果客戶在戶口結單有關期間過後 十個營業日內仍未收到該戶口結單,客戶須即時通知銀行並要求發給賬單的副本。
4.2 錯漏通知
假若銀行發給客戶的戶口結單、通知書或收條上有任何錯誤,客戶須於該結單上載的日期起九十天內把該等錯誤通知銀行,否則在不影響第11.2項條文的情況下該戶口結單、通知書或收條將被視作已獲客戶接納及以此為最後及具結論性的憑據,但銀行可酌情更改由於銀行不慎或錯誤記載的項目。
5. 特殊條款和條件
在不損本條款和條件其他規定的應用之情況下:
(a) 支票戶口進一步受到附件一之規限;
(b) 儲蓄、通知及定期存款戶口(包括「優悅存款」戶口及「優閒定存」戶口)進一步受到附件二之規限;
(c) [智選理財]及[貴賓理財]服務進一步受到附件三之規限;
(d) 電子理財服務進一步受到附件四之規限;
(e) 人民幣銀行服務進一步受到附件五之規限;及
(f) 「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進一步受到附件六之規限。
6. 外幣戶口
(a) 在不損本條款和條件適用於外幣戶口的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所有外幣戶口的存款或提款,必須以銀行所接納的貨幣進行。如需將貨幣兌換,折換金額將不能超過銀行不時規定的每日或每項交易限額,而折換價須按存款或提款當時銀行提供的匯率計算。
(b) 對於因稅項、費用或貶值以致存入戶 口的任何外幣減值,或是因兌換或匯款的限制、收購、非自願性轉賬、使用軍事或篡奪力量,或其他銀行無法 控制的類似原因引致無法提供該等貨幣,銀行均不負或承擔任何責任。
7. 匯款服務
(a) 客戶同意當客戶作為每個匯款交易的匯款人時,銀行會將匯款申請表格上的資料,如客戶名稱、地址及客戶是否持有本銀行之戶口等資料需要透露予中介人或收款銀行。
(b) 客戶於要求銀行提供匯出匯款服務時需自行負責向銀行提供準確的匯款收款方的資料。客戶確認,當銀行向客戶提供辦理匯出匯款服務時,銀行只是擔當代理人的角色,對於收款方的運作或收取任何服務費,並無任何控制權。對於匯出的款項,收款方可動用該等匯款的時間將視乎收款方地點、電訊系統及銀行業務而定。
(c) 對於電匯傳送過程中可能造 成的任何損失、延誤、出錯、遺漏或殘缺,此等風險均由客戶承擔。但是,倘若該匯款未能完成,銀行會盡 快通知客戶。
(d) 如在運作情況上有需要,銀行保留透過以其不時訂定的任何往來銀行/代理人/中介人辦理匯出匯款的權利。如匯出匯款需要兌換為其他貨幣,折換金額將不能超過銀行不時規定的每日或每項交易限額﹙如有﹚,而折換價須參照銀行當時的匯率。除非銀行與客戶之間另有約定,否則由銀行本身或其在香港以外的往來銀行/代理人/中介人因匯出款項而產生的收費和支出將從匯出款項中扣除。
(e) 假如客戶取消匯出匯款服務並選擇以不同於匯出款項之貨幣收取退款,銀行將按退款當天的銀行買入價,將款項退還給客戶。任何因取消匯款而產生的費用,概由客戶支付,並由退還款項中扣除。客戶將不會獲退還電報費用和已繳付的佣金。
(f) 如付款通知是在銀行不時規定的截止時間之後收到或付款通知上列明的生效日期較後於銀行收到該付款通知的收件日期,該匯入款項(任何貨幣)將不會在銀行收到該付款通知當日存入客戶的戶口。此等匯入款項須待匯入存款實際存入客戶的有利息戶口後才開始支付利息。
(g) 任何以外幣為單位的匯入款項如需兌換為港元,將按銀行當時的港元賣出價兌換。
(h) 銀行會就每一匯出匯款或匯入匯款向客戶發出通知,如有任何錯誤,客戶應盡快通知銀行。
8. 聯名戶口
當戶口是由兩名或以上的人士聯名開立時,除非銀行另以書面表示同意,否則:
(a) 所有聯名人士皆對有關戶口的義務有共同及個別責任;
(b) 當提述到客戶時,即指每一位聯名人士;
(c) 除另作訂明外,每一位聯名人士均有權獨立運用該戶口;
(d) 銀行有權與任何聯名人士就任何事情上分別進行交易,並可在不影響銀行於其他聯名人士所享有的權利和補償的情況下,對任何聯名人士應負的責任作出改變,或是給予時間上的寬容或其他的特惠;
(e) 對任何聯名人士發出通知即視為有效地對所有聯名人士發出通知;
(f) 在銀行有酌情決定權及在無相反指示的情況下,所有以一位或以上聯名人士之名義收取的款項均可存入該戶口內;
(g) 銀行可以代收任何發給一名或以 上(但非全部)戶口持有人的支票、匯票或其他金融票據,包括載有特別劃線,而未經抬頭人背書之支票,並將 有關票據存入該戶口;
(h) 戶口的任何結餘由聯名人士 以聯權共有人身份擁有,而尚存者取得權亦適用;及
(i) 在不違反適用法律的情況下,當任何該等人士去世時, 銀行將按尚存者的指令;或當所有該等人士去世時,銀行將按最後尚存者的法定代表(經出示遺囑認證書 或遺產管理書後)的指令處理該戶口的任何結餘。但該指令不損銀行就此該結餘而享有的擔保權利、留置權 、抵銷權、反訴權及其他方面的任何權利。
9. 付款予法定代表
客戶授權銀行在客戶的法定代表出示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時,將客戶名下任何戶口的結餘支付及交給 其法定代表。但銀行就該等結餘而享有的擔保權利、留置權、抵銷權、反訴權及其他方面的任何權利,以 及就其他並非客戶法定代表的人士所作出之申索而銀行認為應當採取的任何步驟,均不受影響。本段不適用於聯名戶口。
10. 暫停戶口使用
(a) 若銀行獲悉有關客戶之破產呈請,或客戶開始與任何債權人為考慮任何獨立自願債務償還安排而開始進行商議,銀行可暫停該客戶名下戶口的一切或任何使用,直至銀行確信有關呈請已獲不可撤銷地解除為止。上述暫停使用期間,無論銀行與客戶之間關於客戶名下戶口、信用或其他信貸或銀行安排之任何現有或將來的授權書或其他協議有任何條款規定,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拒絕依照有關該客戶名下戶口之使用的一切或任何指示(無論是銀行獲悉有關該客戶破產之呈請之前或之後發出的)行事。
(b) 銀行不須向客戶承擔任何根據以上(a)段關於暫停使用任何戶口所採取或不採取的任何行為的責任,除非是由於銀行的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員疏忽或行為不當直接引致。
11. 投訴、法律責任及彌償
11.1 投訴
客戶若有任何投訴可以書面向銀行任何一間分行提出,該等投訴必須清楚列明客戶的身 份、客戶的賬號、地址及投訴的性質。
11.2 法律責任及彌償
(a) 對因下列情況所可能引起、或使客戶蒙受、或客戶被提出的司法程序或起訴,銀行均不須為此負上任何債務、索償、損失或損害賠償、訴求、稅務、成本、收費或支出的責任:
(i) 客戶未能遵循此等條款和條件及未 能在與銀行進行交易時盡謹慎責任;
(ii) 銀行以誠信執行的情況下,誤會或 誤解任何由電話、電子媒介或其他方式發出之指令;
(iii) 客戶不能連接上或使用銀行提供 的任何電子銀行服務;或
(iv) 銀行直接或間接因任何不受其合理控制之情況或事件影響(包括設備或電腦故障、停電、網絡或電訊停止、電匯或轉賬設施出現干擾、阻斷、錯誤、延誤或損壞、或第三者拒絕或拖延採取任何行動)而未能履行任何責任或服務或採取任何行動,除非該等損失或損毀是合理的、可預期的及直接由於(1)由任何第三者(包括任何客戶的僱員 、代理人或傭工)假冒或欺詐所提出的未經授權交易,而銀行未能就此交易使用合理的管理及技能; (2)由任何銀行的僱員、代理人或傭工假冒或欺詐導致的未經授權交易;或 (3)由銀行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傭工的故意不當行為或疏忽所造成的其他未經授權交易。
(b) 客戶須賠償銀行、其管理人員、僱員及銀行委派的任何其他人士因客戶持有銀行戶口、與銀行戶口進行交易、或銀行執行客戶要求的支付金錢交易、或銀行提供的服務,及/或銀行根據此等條款和條件行使其權力及權利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訴訟、債務、索償、訴求、損失或損害賠償、稅務費用及任何銀行因此而合理引起的成本或支出(包括法律費用),除非該等債務、索償、費用、損害賠償、支出、訴訟或司法程序直接因銀行的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員的疏忽或故意犯錯造成。
11.3 無間接損害賠償
如發現銀行對其任何行為或遺漏、疏忽或過失需要負責,其責任只限於直接損失或實際損害的數額或有關交易數額兩者之較少者。銀行毋須對由於該等行為,遺漏、疏忽或過失引致的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殊、間接或非直接的損失或損害負責。
12. 抵銷
12.1

抵銷
銀行可隨時及在毋須預先通知的情況下,組合或合併任何戶口(以任何類別、任何地方、不論戶口是否以客戶個人或與其他人聯名名義管有,及是否需要通知),及抵銷、扣除、提款、運用及/或轉移其總額並存入一個或多個戶口內以滿足客戶對銀行的其他戶口或任何有關的客戶的義務及責任,不論該義務及/或責任是否屬於現在的或將來的,真實的或可能發生的,基本的或附屬性的,多項的或共同的,有抵押的或沒有可抵押的,及不論客戶以任何身份拖欠銀行的所有義務及責任,並且,若組合、合併、抵銷、扣除、提款、申請或轉賬涉及由一種貨幣兌換至另一種貨幣時,該外幣兌換將以當時於相關的外幣交易市場的即時外幣兌換率為準(由銀行最後決定)。 如屬聯名戶口,銀行可行使此條款和條件賦予的權利,運用該聯名戶口之結餘以符合一個或多個客戶在銀行的義務及責任。銀行將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時間內向客戶通告有關此條款之執行。

12.2 留置權
客戶授權銀行行使留置權以接管擁有或控制客戶於銀行存放的所有資產,﹙不管該資產以任何理由,或是否與一般性的銀行業務往來相關﹚,銀行有權變賣該資產,如有需要,更可使用其淨收入以償還客戶對銀行應履行的義務及/或責任。
12.3 其他權利
銀行於第12項條文下的權利是額外及沒有損害任何由法律授予銀行的留置權或其他權力。銀行的權力適用於所有客戶對銀行的債務,無論該債務或其他部份是由任何戶口或以任何形式出現。
13. 修改
銀行可在預先通知情況下,更改、修改或補充任何條款和條件。該等通知將依照第15項條文發給客戶。如客戶不同意任何該修改內容,客戶必須於生效日期前通知銀行。
14. 資料保護
任何向銀行提供的個人資料(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將依照銀行不時給予客戶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通知》處理,並明確納入本條款和條件。
15. 通知
(a) 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可送至客戶最後為銀行所知悉的地址或傳真號碼。書面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列情況即視為已經正式發出,並為客戶收妥;
(i) 如專人送遞,在送遞之時;
(ii) 如以郵遞,如地址為香港,在郵寄日後的第二個營業日;如地址為香港以外,則在郵寄日後的七日;及
(iii) 如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則在發出當日。
(b) 所有由銀行發出並受此等條款和條 件規限的戶口收費或有關服務的通知或宣佈,如按以下方式處理,即被視為已有效發出,並對客戶具約 束力:
(i) 銀行在其分行放置或展示該等通知或宣佈;或
(ii) 銀行於香港每日流通的報紙登載或展示該等通知;或
(iii) 銀行以普通郵遞方式將通知寄往最後為銀行所知悉的客戶地址;或
(iv) 通過銀行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就運作的交易在銀行的網址上放置或展示該等通知,無論客戶是否收看或閱讀該等通知。
16. 其他
16.1 並非豁免
銀行任何根據此等條款和條件之行為或遺漏,均不影響其權利、權力及法律補救方法。
16.2 轉讓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客戶對其在此等條款和條件項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的轉讓一律無效。
16.3 業務慣例
銀行有權依據一般業務慣例及程序執行及只接納可行及合理(由銀行評定)的指示;及拒絕接受或進行任何可能對銀行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銀行利益的指示。為免爭議,銀行獲授權參與及按照有關監管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及為銀行提供中央結算、清算及相類設備的系統的規則及章程,可是,在每個情況下,銀行不會對該機構或系統的部份操控者或管理人員的任何行為或疏忽負上責任。
16.4 可分割性
此條款和條件的每一項條文均可被分割及獨立與其他條文分開,如根據任何適用的司法法例,當任何情況此等條款和條件的條文已屬或變成違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時,其餘條款根據此法例的合法性、有效力或可執行性、及根據其他司法法例的相關條文的合法性、有效力或可執行性均不受影響。
16.5 準據文本
此等條款之英文本為準據文本,中英文本文義若有分歧,須以英文本為準。
17.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此等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管限,並據此作法律詮釋。每項交易或其潛在投資或文件將根據其製作或所位處地點的司法法例以及所有有關的政府及其他監管團體及機關的條例、監管條文、指引、政策及指令所約束。客戶服從香港法院之非專屬性司法權管轄,惟此等條款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之法院中強制執行。

 


附件一

支票戶口的條款和條件
以下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銀行向其客戶提供的所有支票戶口有關服務。銀行不時制定的"戶口及有關服務的條款和條件"(下稱"條款和條件")應視為已全文載於本附件,適用於下述情況。

1. 簽發支票
(a) 客戶簽發支票,只可使用銀行提供的格式支 票以戶口記賬貨幣開出。
(b) 客戶與銀行結束任何支票戶口,必須向銀 行退還或銷毀所有未使用的支票。
2. 遞交支票簿
銀行收到申請新支票簿的指示後,將把所申請的支票簿按客戶指示的方式遞交至客戶向銀行提供的地址,遞交費用由客戶承擔。如上述遞交方式造成任何延誤或損失,銀行概不負責。除非該延誤或損失是直接由於銀行的疏忽及故意的不當行為所引起。
3. 支票簿的保管使用
(a) 客戶收到支票簿時,應仔細核對支票張數和檢查 支票上所印的賬號及支票系列號碼。如有任何不符,應立即通知銀行。
(b) 支票簿必須放置於安全之處,以防遺失或被竊。
(c) 客戶如有已簽署的支票或支票簿遺失或被 竊,必須立即以書面通知銀行。如在銀行實際收到通知之前支票已被兌付,銀行概不負責客戶的損失。
4. 填寫支票方法
(a) 客戶填寫支票時,應使用不可擦除的墨水或圓珠 筆清楚寫明支票的大寫金額和數目字金額,為防止欺詐,大寫金額和數目字金額應盡量貼近左邊以免被加插 文字或數目。大寫金額後應畫一線條或以"正"字押尾。
(b) 支票上的所有塗改必須由客戶全簽確 認。銀行不負責因為支票有不易察覺的塗改而產生的損失。如果支票金額填寫有誤,應將該支票 作廢,另填一張新支票。
(c) 客戶同意填寫支票時需小心謹慎,避免以 任何可能使支票被塗改或可能有利欺詐偽造的方法和/或方式填寫支票。
5. 郵寄支票
以郵寄或其他方式發送的所有支票,均應加劃線並刪去"或持票人"字樣,使之只可通過銀行 兌付。如果所發送的支票為入賬支票,應附函對銀行作出指示。
6. 停止支付
(a) 如客戶欲停止支付任何一張支票,必須向銀行發 出完整的指示使銀行可完全識別該支票,同時必須附上銀行進一步要求的文件。上述指示應包括以下內容:
(i) 支票號碼;
(ii) 支票簽發日期;
(iii) 收款人名稱;及
(iv) 金額。
(b) 非書面作出的停止支付指示對銀行無約束力。客戶同意:
(i) 補償銀行因兌付或拒付支票而可能合理地引起或讓銀行承擔的合理金額的損失;
(ii) 銀行不須對未有執行客戶指示承擔責任,除非未執行指示 是由於銀行任何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的疏忽或有意行為不當所導致;
(iii) 如果支票已被收回或銷毀,或需取消停止支付指示時,儘快以書面通知銀行;及
(iv) 支票簽發日期六個月後該指示即告自動取消。
7. 責任
(a) 客戶確認,如果客戶未遵守此等條款和條件 和在保管及使用支票以及一般使用戶口時不謹慎而蒙受任何損失,銀行不須承擔責任。
(b) 銀行無義務承兌任何過期支票(即已開出超過六個月或超過其他慣例規定期限的支票)、任何期票或任何有污損、填寫有誤或塗改後未經客戶全簽確認的支票。如果銀行在其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並無疏忽或有意行為不當的情況下承兌上述任何支票,銀行不須因此而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8. 服務費
(a) 銀行因客戶戶口存款不足,或因支票票面上出現不合常規而拒付客戶所開的支票時,銀行可按所定收費收取服務費。
(b) 銀行可能在適當時可於個別支票戶口收取所有退回支票的手續費。該手續費根據銀行不時釐訂的基準及以該支票戶口所支付超過有關機構不時為該戶口設定的每日上限的總金額計算。
9. 提款及支付
(a) 銀行保留其權利,酌情於任何時間以下述任何方 式滿足支票戶口的提款要求:
(i) 電匯傳送;
(ii) 現鈔付款;
(iii) 簽發銀行本票或即期匯票;或
(iv) 如從外幣戶口提款時,銀行簽發一張以該貨幣為單位、可向 該貨幣所屬國家的銀行提款,並受該國的法律、法規及其政府的措施和限制所規限的支票;或按付款時的銀 行買入價,將該等外幣結算成等值的港元,並以港元支付。
(b) 任何由外幣戶口以該外幣的現鈔提款均限於 提款時該外幣的供應量。
10. 支票結算方式
(a) 由客戶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保留。保留期為與結算所操作有關的規則所列明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銷毀該等支票;及
(b) 銀行獲授權按照上述(a)段條款與包括代收銀行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c) 銀行可向要求提供已獲支付支票實物正本或副本的客戶,按所定收費收取服務費。
(d) 銀行不須承擔任何無法抽取已獲支付支票實物正本或副本之責任,更不能控制抽取支票所需之時間。

 


附件二


儲蓄戶口、通知存款戶口和定期存款戶口(包括「優悅存款」戶口及「優閒定存」戶口)的條款和條件
甲. 一般條款
以下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銀行向其客戶提供的任何貨幣的儲蓄戶口(結單或存摺儲蓄)、通知存款戶口、定期存款戶口(包括「優悅存款」戶口及「優閒定存」戶口)及有關服務。除本附件甲部的條款外,「優悅存款」戶口及「優閒定存」戶口亦需依從列明於此條款和條件內附件丙部適用的附加條文(凡文意所需之處) ,若附件甲部、乙部及丙部的條文出現分歧,以本附件丙部為準。銀行不時制定的"戶口及有關服務的條款和條件"(下稱"條款和條件")應視為已全文載於本附件,適用於下述情況。

1. 提款和付款
(a) 客戶可於銀行在香港的任何分行填妥銀行提供適當的提款單後或以其他經銀行預先安排的方式從客戶的儲蓄戶口、通知存款戶口或定期存款戶口提款。
(b) 銀行保留其權利,酌情在任何時候以下述任何 方式滿足提款要求:
(i) 電匯傳送;
(ii) 現鈔付款;
(iii) 簽發銀行本票或即期匯票;或
(iv) 如從外幣戶口提款,銀行簽發一張以該貨幣為單位、可向該 貨幣所屬國家的銀行提款,並受該國的法律、法規及其政府的措施和限制所規限的支票;或按付款時銀 行的現行買入價將該等外幣結算成等值的港元,並以港元支付。
(c) 任何由外幣戶口以該外幣的現鈔提款均限於提 款時該外幣的供應量。
(d) 銀行支付款項予提交聲稱已由客戶授權簽署、圖記或蓋章的存摺簿或提款單的提款人,應相當於向客戶本人付款,並免除銀行對客戶或任何其他方面的所有責任。
2. 利息
(a) 儲蓄戶口的利息將按戶口的每日結餘以由銀行不時釐訂的利率累計。累積的應計利息將每月存入該儲蓄戶口。
(b) 通知存款的利息,按戶口每日結餘和銀行不時釐定的利率計算並每月記入。
(c) 定期存款﹙「優悅存款」或「優閒定存」除外﹚的利息在存款期內固定不變。除非客戶與銀行有特別協議,定期存款的利息於到期日支付給客戶。
3. 收費
客戶向外幣戶口存入外幣現鈔、支票、匯票、付款憑單或其他款項票據,銀行可按面額收取佣金。
4. 起存額及其後存款
(a) 客戶應按銀行不時規定的起存額向銀行存入款項。
(b) 通知存款及其他銀行指定之戶口的其後每次存款、轉賬或提款,應符合銀行不時規定的最低額。
 
乙. 定期/通知存款戶口補充條款和條件
以下之條款和條件(凡文意所需之處)適用於客戶於銀行開立或維持的定期存款及通知存款戶口。
1. 到期存款
(a) 於定期存款到期前或到期時,客戶可向銀行提供存款到期指示處理定期存款於到期時的本息安排。定期存款的本息可被提取及存入客戶在銀行開立的其他戶口,或在銀行與客戶同意下,以本票或其他方式支付予客戶或其他由客戶要求的人仕,而銀行可收取已預先訂明簽發本票或由銀行及客戶同意的其他方式以支付定期存款本息的手續費。
(b) 如客戶沒有到期指示,到期存款的本息將存入銀行認為適當並以該客戶名稱開立的戶口。該戶口將按適用於銀行不時釐定的一般儲蓄戶口或通知存款戶口的利率計息。
2. 非營業日
如果存款到期日並非營業日或為星期六,該存款應於下一營業日(不包括星期六)支付,而利息應計至該日(但不包括該日的利息)。
3. 到期前提款或提取部份金額
提取全部或部份通知存款金額時,客戶必需向銀行發出預先通知(通知期由銀行不時指定)。不得於定期存款到期前提取金額。銀行可行使酌情權允許客戶於定期存款到期前提取全部或部份金額,或在通知期不足的情況下為客戶提取通知存款,同時,銀行可收取費用及/或沒收存款的全部或部份已累積的應計利息。
丙.「優悅存款」及「優閒定存」補充條款和條件
以下之條款和條件(凡文意所需之處)適用於客戶於銀行開立或維持的「優悅存款」及「優閒定存」戶口。
1. 存款金額及分期存款
(a) 客戶於開立及/或維持「優悅存款」戶口時需存入不少於由銀行不時指定的金額的最低起存金額,並維持每月存入不少於由銀行不時指定的金額的最低每月分期存款。及後的所有分期存款必須以直接繳款授權方式由客戶於銀行或其他銀行開立的戶口直接授權繳款。
(b) 客戶於開立「優閒定存」戶口時需存入不少於 由銀行不時指定的金額的最低起存金額,且在定存期內戶口亦需最少保持該最低金額。
2. 存款期
「優悅存款」及「優閒定存」的存款期分別為由銀行向客戶不時指定的固定存款期。客戶可從該等指定的存款期任擇其一作為其「優悅存款」或「優閒定存」的存款期。
3. 利率
(a) 「優悅存款」及「優閒定存」適用的利率是以銀行不時釐定的最優惠利率減折扣息差釐定。折扣息差將於客戶開立「優悅存款」或「優閒定存」戶口時固定。
(b) 其後:-
(i) 「優悅存款」的利率將於最優惠利率之變動後首月第一個營業日(「定息日」)調整,按銀行所釐定的方式計算為於「定息日」的最優惠利率減折扣息差之差。
(ii) 「優閒定存」的利率將於最優惠利率變動生效日同日調整。
(c) 為避免歧異,若最優惠利率(在「優悅存款」下優惠利率指於「定息日」之優惠利率)減折扣息差後的利率是零或負數,該月的存款利率將被視為零。
(d) (i) 「優悅存款」的利息每月複息計算,並於存款到期日連本金一併提取。
(ii) 「優閒定存」每月派息。銀行會按月將利息存入客戶指定之戶口或依照客戶之選擇及指示,將利息納入為「優閒定存」戶口之本金 。
4. 違約(只適用於「優悅存款」)
如客戶於到期存款日未能如期存款,該期存款將不獲發息,直至存款收妥為止。存款必須於下期存款到期前繳付,否則將不被銀行接納。如連續兩期(或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存款期)未能收到客戶存款,客戶的「優悅存款」戶口內之結餘將立即以銀行不時公佈的普通儲蓄利率計算利息。
5. 提早結束戶口及提取部份款項
(a) 如開戶三個月(或由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時限)內取消「優悅存款」戶口,「優悅存款」將不獲發息,客戶並需繳付終止服務手續費或其他由銀行決定的費用。開戶三個月(或由銀行不時指定的其他時限)後但在存款到期日前取消戶口,「優悅存款」全數之利息將以下列兩利率之較低者計算,取消戶口當日之普通儲蓄利率或開立戶口時之普通儲蓄利率。
(b) 客戶不可於「優閒定存」到期日前取消戶口。
(c) 不論「優悅存款」或「優閒定存」,均不可在到期之前提款。任何到期前提款須經銀行酌情批准及遵守銀行所同意的條款,同時,銀行可收取費用及/或沒收存款的全部或部份已累積的應計利息。

 


附件三

「智選理財」和「貴賓理財」的條款和條件
以下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銀行向其客戶提供的「智選理財」和「貴賓理財」服務。銀行不時制定的"戶口及有關服務的條款和條件(個人戶口)"(下稱"條款和條件")應視為已全文載於本附件,適用於下述情況。

1. 條件
客戶若符合銀行不時設定的條件,銀行可向客戶提供「智選理財」和「貴賓理財」服務。該條件包括維持銀行所規定的最低結餘。如果客戶的每日平均合併結餘(依照本附件第5條計算)達不到銀行規定的最低額和/或客戶戶口內無足夠存款支付上述服務的收費,銀行有權終止或暫停提供上述服務,恕不預先通知客戶。
2. 免退票及自動轉賬保障
(a) 依照「智選理財」和「貴賓理財」服務的規定,即使客戶的支賬戶口資金不足,銀行將仍然處理和兌付客戶所開出的支票(下稱"免退票保障")或處理客戶的自動轉賬指示(下稱"自動轉賬保障")(合稱"此項保障")。享有此項保障的支票兌付或自動轉賬的次數不限,但支票兌付或自動轉賬交易總額不可超過銀行不時設定的限額(下稱"限額")。客戶在申請獲得批准的一個月之後始享有此項保障。
(b) 欲享有此項保障,客戶必須:
(i) 是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的香港居民;
(ii) 在客戶使用或試圖使用此項保障的當日之前的一個曆月內,維持若干最低的每日平均合併結餘或其等值之任何適用外匯(折算須根據銀行當時所採用之外幣兌換率進行);
(iii) 在使用或試圖使用此項保障的當日,並無拖欠銀行連續超過三十日或其他由銀行決定的日數而仍未清還的臨時透支額;
(iv) 在使用或試圖使用此項保障的當日,並無拖欠銀行已逾期超過七日或其他由銀行決定的日數而仍未繳付的分期還款;及
(v) 通過銀行的信用分析及審核。
(c) 免退票保障適用於客戶以其指定(並經銀行批准)的支票戶口開出的支票。
3. 補償
客戶使用此項保障後,應立即向銀行償還足夠款項,以補償銀行提供此項保障的成本以及銀行合理及適當產生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連同利息和費用。
4. 收費
(a) 銀行將對此項保障收取臨時透支利息,息率由銀行不時釐定。
(b) 客戶須就「智選理財」或「貴賓理財」服務支付由銀行釐定的費用及其他收費予銀行。
(c) 若客戶在任何曆月內於銀行的每日平均合併結餘低於銀行規定的最低款額,客戶每月須向銀行繳付服務月費或其他由銀行決定之費用作為服務費。同時,若客戶成為銀行的「智選理財」或「貴賓理財」客戶後首三個完整曆月內於銀行的每日平均合併結餘低於銀行規定的最低款額,客戶須向銀行繳付有關「智選理財」或「貴賓理財」之迎新禮品費用(有關費用由銀行決定)。
(d) 在不影響上述條款(b)及(c)的權利下,若客戶在成為銀行的「智選理財」或「貴賓理財」客戶後首三個月內終止「智選理財」或「貴賓理財」服務,客戶另須向銀行繳付終止服務手續費、迎新禮品費用(有關費用由銀行決定)及其他由銀行決定之費用。
(e) 客戶授權銀行可從客戶在銀行持有的任何戶口的結餘扣除客戶就「智選理財」或「貴賓理財」服務須支付的任何費用、收費、及其他到期或應付的金額,包括任何「智選理財」或「貴賓理財」迎新禮品費用。
(f) 在不影響銀行其他權利的情況下,銀行可隨時終止或暫停「智選理財」或「貴賓理財」服務或任何戶口服務倘:
(i) 客戶在銀行的戶口沒有足夠款項以支付任何費用、收費及其他到期或應付的金額;或
(ii) 客戶於銀行的每日平均合併結餘在任何一個曆月內不能維持在銀行規定的最低款額。
5. 平均合併結餘
銀行將參照下列各項計算客戶的平均合併結餘:
(a) 客戶個人名下在銀行持有之所有戶口的平均結餘;及
(b) 客戶與任何其他人士在銀行持有的聯名戶口的平均結餘;及
(c) 平均投資結餘;該平均投資結餘乃參照該客戶以其個人名義在銀行開立之任何投資戶口內的結餘,和在該客戶與任何其他人士於銀行聯名持有之該等戶口的結餘計算;扣除
(d) 客戶任何尚未清償的臨時透支額。
6. 「貴賓理財」服務的電話及傳真指示
(a) 客戶要求及授權銀行依賴及依據來自或聲稱來自客戶或任何客戶授權人士(由銀行按誠信原則斷定)的有關客戶戶口的任何電話或傳真指示行事,但銀行無義務依賴及依據該指示行事,無須查證發出或聲稱發出該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任何簽字的真實性(只要該簽字看似符合客戶留存於銀行的客戶簽字式樣或客戶有關授權人士簽字式樣(由銀行按誠信原則斷定),亦無須考慮發出該指示時的情形。銀行有權視上述任何指示為由客戶充分授權和對客戶有約束力的指示。
(b) 銀行有權(但無義務)於合理可行時就上述指示或依照上述指示採取銀行按誠信原則認為是適當的措施,而無須顧及該指示、交易、安排的性質或所涉及的金額,亦無須理會該指示的詞語中是否有任何錯誤、誤解或不清晰之處。
(c) 該指示未終止之前,客戶仍須對銀行根據本附錄的條款所作的任何行為負責。

 


附件四

電子理財服務的條款和條件
以下的條款和條件適用於銀行向其客戶提供的電子理財服務。銀行不時制定的"戶口及有關服務的條款和條件(個人戶口)"(下稱"條款和條件")應視為已全文載於本附件,適用於下述情況。

甲. 電子理財服務的一般規定
1. 定義
“自動櫃員機”指自動櫃員機。
“自動櫃員機卡”指雙幣卡、自動提款機卡及人民幣卡。
“自動櫃員機卡交易”指使用自動櫃員機卡進行的提款、轉賬、付賬、結餘查詢或其他獲准許的交易。    
“環球迅匯卡”指發給受益人名下的環球迅匯卡。   
“環球迅匯卡交易”指使用環球迅匯卡進行的提款、結餘查詢或其他獲准許的交易。    
“環球迅匯服務”指銀行為任何擬定進行或實際進行的環球迅匯卡交易所提供的任何便利或服務。    
“自動櫃員機服務”指銀行為任何擬定進行或實際進行的自動櫃員機卡交易所提供的任何便利或服務。    
“自動提款機卡”指發給客戶名下的自動提款機卡。    
“受益人”指客戶為進行環球迅匯卡交易而指定為“受益人”的人士。    
“受益人戶口”指客戶為進行環球迅匯卡交易而在銀行開立並指定為“受益人戶口”的客戶戶口。    
“銀行卡”指自動櫃員機卡或環球迅匯卡,兩者合稱“銀行卡”。
“客戶名稱”指銀行提供給客戶用來進行電子理財服務交易的登記名稱。    
“特定貨幣”用以釐定雙幣卡或人民幣卡結餘的貨幣。
“雙幣卡”指發給客戶名下的雙幣卡而有關的交易及服務以特定貨幣扣賬。
“電子理財指示”指客戶以透過電子理財服務發出的指示。    
“電子理財服務”指銀行通過電子方式向其客戶提供的任何銀行服務,客戶可透過自動 櫃員機、電腦、電話或由其他銀行不時規定可連接銀行系統之工具發出指示及取得銀行資料。    
“電子理財交易”指銀行根據電子理財服務指示進行的交易。    
“基本戶口”指客戶為進行環球迅匯卡交易而在銀行開立並指定為“基本戶口”的客戶戶口。    
“私人密碼”指銀行提供給客戶或由客戶自選之個人識別密碼/號碼,用來使用適用的電子理財服務。
“保安編碼器”指銀行根據客戶要求所提供給客戶用來計算及顯示保安編碼的電子儀器。
“保安編碼”指由保安編碼器於有關時間自動計算和顯示的一次性密碼,以用作使用銀行不時指定的某類電子理財服務。
“人民幣卡”指發給客戶名下的人民幣卡及以人民幣戶口作為基本戶口,有關的交易及服務將以特定貨幣扣賬。
2. 服務範圍、限額及截數時間
(a) 客戶須在香港於銀行持有至少一個戶口,銀行 才向客戶提供電子理財服務。
(b) 銀行電子理財服務的服務範圍及種類、適用的交易限額、適用於個別服務的截數日期及時間以及適用的服務收費,將由銀行不時為客戶全權決定。
(c) 除非銀行另作訂明,否則於香港每日截數時間過後或於非營業日進行的任何交易一律於下一營業日處理。
(d) 銀行可酌情隨時增加、限制、暫停或終止所有或任何電子理財服務,恕不通知客戶。銀行可在任何時間及不給予通知的情況下要求客戶為能使用任何電子理財服務而持有有效的保安編碼器。
(e) 電子理財服務乃根據條款和條件為客戶提供另一個處理戶口及進行交易的途徑。所有其他關於客戶"戶口的條款和條件"仍然適用,如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任何與電子理財服務有關的皆以此電子理財服務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3. 客戶名稱、私人密碼及保安編碼
(a) 客戶應採取合理措施以將客戶名稱、私人密碼及保安編碼保密。客戶應該(i)於收到銀行提供的首個私人密碼時,依照銀行的指示即時更改由銀行提供的私人密碼至一個自選的私人密碼,(ii)設定新密碼時,切勿選用如出生日期,電話號碼或客戶姓名中可認知的部份等資料,(iii)熟記客戶名稱及私人密碼並銷毀發給客戶的客戶名稱及私人密碼通知,(iv) 不向任何人透露、分享及容許獲得或使用銀行卡客戶名稱、私人密碼或保安編碼,(v)不要將銀行卡私人密碼寫在銀行所發的任何銀行卡上或將私人密碼與銀行卡放置一起,(vi)不要不加掩飾地寫下或記錄客戶名稱、私人密碼或保安編碼,及(vii)定時更改私人密碼。 若客戶未能遵守上述措施,客戶可能需要負上由此引起的損失的責任。
(b) 客戶明白及承認客戶的銀行卡客戶名稱及/或私人密碼及/或保安編碼有被未獲授權人士濫用或被用於未獲批准的用途的風險。如果客戶得到通知或懷疑銀行卡客戶名稱及/或私人密碼及/或保安編碼已被洩露給任何未獲授權人士或被任何未獲授權人士取得,或有人用銀行卡客戶名稱及/或私人密碼及/或保安編碼作出任何未獲授權的指示或交易,客戶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通知銀行。若客戶未能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通知銀行該等事情,或在其他方面有欺詐或疏忽行為,他人使用銀行卡客戶名稱及/或私人密碼及/或保安編碼進行的所有未經授權交易及所引致的直接損失,可能需由客戶負責。
(c) 在銀行如上述(b)款所述收到通知並且有合理機會就該通知採取行動之前,他人使用客戶名稱及/或私人密碼及/或保安編碼發出的所有指示將被銀行所依賴或執行。假如所使用的銀行卡客戶名稱及/或私人密碼及/或保安編碼正確,銀行並無責任核證向銀行作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權。
(d) 客戶的銀行卡客戶名稱或私人密碼或保安編碼於未被客戶更改或被銀行或其他發出機構取消之前將一直有效(以銀行已收到有關客戶的取消通知為條件)。
4. 暫停或終止服務
在客戶結清戶口或其他情況下,銀行可暫停或終止任何電子理財服務。若客戶要暫停或終止任何電子理財服務,須在向銀行發出通知而且銀行有合理機會根據該通知行事之後才生效。客戶若因任何原因自願或非自願暫停或終止任何電子理財服務而蒙受或引致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概不承擔責任。但有關自動櫃員機服務或環球迅匯服務的終端機或其他系統有故障,而該故障並不明顯及沒有依據銀行或操作該終端機或其他系統之有關人士的正常慣例向客戶顯示警告所引致而客戶因此而蒙受的直接損失則除外。
5. 聯名戶口
(a) 對於只需一名戶口持有人簽字就可運用的聯名戶口,經任何一名或多名戶口持有人要求,銀行將分別發給每一戶口持有人:
(i) 獨立的自動櫃員機卡或環球迅匯卡及有關的私人密碼;及
(ii) 獨立的電子理財服務客戶名稱及私人密碼及如適用的保安編碼器。
(b) 須經兩名或以上戶口持有人簽字才可運用的聯名戶口將不享有電子理財服務。
6. 查詢利率資料
銀行提供任何電子理財服務時所報的任何匯率、貸款利率或息率僅供參考用,除非經銀行確認,否則對銀行並無約束力。如果客戶在電子理財交易中接受上述經確認的匯率、貸款利率或息率,則上述經確認的匯率、貸款利率或息率對客戶有約束力,儘管銀行可能在有關時間通過其他通訊方法報出了不同的匯率、貸款利率或息率。
7. 錄音、記錄及參考號碼
銀行有權以任何方式記錄銀行與客戶或任何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之間所有的電子理財指示,並按銀行認為需 要的期限保存此等記錄。
8. 電子理財指示
(a) 如客戶需要作出任何電子理財交易,客戶必須提供私人密碼及/或其他銀行要求的資料作出適當的電子理財指示。
(b) 銀行將不會就任何一項電子理財交易向客戶提出個別通知。每一項電子理財交易將於銀行發給客戶的每月賬單中列出。
(c) 任何經客戶確認的電子理財服務,即不可修 改、取消或收回。如對任何電子理財指示的內容有任何爭議,應以銀行的有關記錄作為該內容的確實證據。
(d) 銀行將只執行對於銀行為切實可行或合理可行的電子理財指示,並只按其正常業務慣例及程序執行。除非銀行另作訂明,否則銀行在正常營業時間之外或在非營業日收到的任何電子理財指示將被視為於下一個營業日收到。
9. 客戶的承諾
(a) 客戶承諾在使用電子理財服務時遵守此等條款和 條件以及銀行不時規定的有關電子理財服務的使用政策及程序。
(b) 客戶承諾不干擾、修改、解讀、反向解構或以其 他方式改動或擅自進入電子理財服務或銀行網站的任何部分或其中之任何軟件。如果客戶違反此項承諾,銀行 有權終止客戶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不必通知客戶,並可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
(c) 客戶使用任何電子理財服務時一旦遇到任何不 正常情況或困難,客戶應儘快通知銀行。
10. 客戶的責任
(a) 銀行將參照不時適用於銀行的任何 法律、規則、條例、指引、通告、行為守則和市場通行慣例,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其有關電子理財服務的系統安裝有足夠的保安設施,並對操作系統時的風險加以控制和管理。
(b) 在條款和條件第11.2條的前提下及不影響本附表 第3條的情況下,如果因電腦罪行或系統錯誤而造成未經授權的電子理財服務交易,而且客戶方面並無嚴重疏忽、欺詐或錯誤,如未能妥善保管接駁電子理財服務的設備,則客戶將無須負責其所蒙受的任何直接損失。
11. 保安編碼器的擁有權
保安編碼器是及在任何時候均屬銀行財產並由銀行決定發出,客戶應在銀行要求時立即將之退還銀行。客戶須自行保管其保安編碼器,不可准許除客戶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士使用該保安編碼器。
12. 保安編碼器遺失或被竊
如果客戶的保安編碼器遺失或被竊,客戶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撥打銀行不時規定的電話號碼通知銀行,並在銀行要求時作出書面確認。如客戶未能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向銀行知會該等事項,或在其他情況下有欺詐或疏忽的行為,在可能情況下,因客戶所失之保安編碼器進行的所有未經授權交易所引致的直接損失,一律可能需由客戶負責。銀行補發新保安編碼器時可收取費用。
乙. 自動櫃員機服務和環球迅匯服務
1. 自動櫃員機或環球迅匯卡的使用
(a) 自動櫃員機或環球迅匯卡於以下地方使用:
(i) 銀行、銀通或PLUS系統轄下成員銀行或中國內地銀聯自動櫃員機網絡所設置或擁有的任何自動櫃員機;
(ii) 易辦事(香港)有限公司("EPSCO")或銀行所指定的銷售點終端機;或
(iii) 由銀行通知客戶的任何其他以電子技術 進行付款或轉賬的裝置或終端機。
(b) 自動櫃員機卡或環球迅匯卡均不可轉讓。
2. 電子付款系統
(a) 銀行有權決定適用的交易限額,並有酌情權決定增 加或更改交易限額。如有任何商戶拒絕接受或承付自動櫃員機卡,或如有自動櫃員機、銷售點終端機或任何其 他裝置、終端機或相關設備出現故障或失靈,概不由銀行負責,此外,使用自動櫃員機卡獲得或購買的任何商 品或服務的所有權、適銷性、質量、適用性、充分性亦不由銀行負責。
(b) 客戶如就通過銷售點終端機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對商戶有任何投訴,必須直接與有關商戶解決,不得將其對任何商戶的索償變為向銀行要求抵銷、索償或反索償。
3. 銀行卡卡的擁有權
銀行卡是及在任何時候均屬銀行財產並由銀行決定發出,客戶應在銀行要求時立即將之退還銀行。客戶須自行保管其銀行卡(環球迅匯卡則由受益人保管),不可准許除客戶(或受益人,如對環球迅匯卡而言)之外的任何其他人士使用。
4. 銀行卡遺失或被竊
如果客戶的任何銀行卡遺失或被竊,客戶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撥打銀行不時規定的電話號碼通知銀行,並在銀行要求時作出書面確認。如客戶未能在合理可行情況下儘快向銀行知會該等事項,或在其他情況下有欺詐或疏忽的行為,他人使用客戶所失銀行卡進行的所有未經授權交易所引致的直接損失,可能需由客戶負責。銀行補發新銀行卡時可收取費用。
5. 自動櫃員機沒收銀行卡
在某些情況下,自動櫃員機可能會沒收銀行卡或拒絕客戶擬進行的交易,此等情況包括銀行卡有損或過期,或輸入了不正確的私人密碼,或客戶戶口因銀行卡已被報失或報竊而有警告提示。如果發生上述情況,客戶應聯絡銀行的任何分行或電話銀行服務中心要求援助。
6. 以外幣交易
(a) 如以港元以外的貨幣進行自動提款機卡交易(與雙幣卡有關的交易除外)或環球迅匯卡交易,銀行將參考Visa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務供應商於折算當日釐定的匯率,加上銀行徵收的百分率,連同Visa 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務供應商向銀行收取的交易費用計算,把該交易金額折算為港元後,從適當的客戶戶口扣取。
(b) 如以特定貨幣以外的貨幣進行雙幣卡及人民幣卡交易,銀行將
(ii) 按兌換當日銀行及/或網絡供應商確定的匯率,把該交易金額折算為特定貨幣;或
(iii) 如涉及任何從海外PLUS ATM提款,參考Visa 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務供應商於折算當日釐定的匯率,加上銀行徵收的百分率,連同Visa 及/或其他中介人或服務供應商向銀行收取的交易費用計算,把該交易金額折算為特定貨幣,並從適當的客戶戶口扣取。

只適用於自動櫃員機卡

1. 自動櫃員機卡交易的戶口扣數
客戶授權銀行直接從客戶指定的戶口扣除使用自動櫃員機卡進行的任何提款、轉賬或其他交易,包括通過自動櫃員機進行的任何交易或通過銷售點終端機購買商品或服務。任何自動櫃員機服務或任何自動櫃員機卡交易的有關費用及收費亦將於到期應付時從該指定戶口或客戶於銀行開設的其他戶口扣數,且不可退還。

只適用於環球迅匯卡交易

1. 環球迅匯卡交易的戶口扣數
任何環球迅匯卡交易所涉及的款項將從受益人戶口扣除。任何環球迅匯服務或任何環球迅匯卡交易的全部有關費用及收費將於到期應付時從基本戶口,受益人戶口或客戶於銀行開設的其他戶口扣數,且不可退還。
2. 對便利及服務負責
向受益人名下提供的環球迅匯卡和私人密碼將被視同向客戶提供。客戶應視受益人為客戶自己一樣,確保受益人對有關的私人密碼妥善保管及保密並安全使用環球迅匯卡。客戶須對環球迅匯服務以及有關戶口項下所獲得的一切服務以及銀行按客戶要求所發給的所有環球迅匯卡和私人密碼負責。用環球迅匯卡進行所有環球迅匯卡交易將對客戶有約束力。如受益人未能遵守上述關於環球迅匯卡及私人密碼的保安措施,客戶需對由未經授權的環球迅匯卡交易所引至的所有損失承擔責任。
3.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除能夠從受益人戶口提款和查詢受益人戶口結餘之外,對基本戶口或受益人戶口並無其他權利。

附件五

人民幣銀行服務的條款和條件
以下的條款和條件(下稱"補充條款")適用於銀行向其客戶提供的人民幣銀行服務。銀行不時制定的"戶口及有關服務的條款和條件(個人戶口)"(下稱"條款和條件")應視為已全文載於本附件,適用於下述情況。

1. 服務範圍及金額限制
(a) 銀行有絕對酌情權去不時釐定其所提供的人民幣銀行服務範圍及種類,交易限制,適用利率及服務收費,毋需預先通知客戶(更改服務收費除外)。
(b) 銀行可酌情隨時增加,限制,暫停或終止任何或所有人民幣銀行服務,毋需預先通知客戶。
2. 開立戶口
(a) 銀行可為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的客戶開立不多於一個人民幣月結單儲蓄戶口或人民幣儲蓄存摺戶口。銀行亦接受於銀行持有儲蓄戶口的客戶以定期存款及/或開立不多於一個人民幣支票戶口存有人民幣,但須根據銀行不時訂定的最高戶口結餘金額,每日支付及每日交易上限。
(b) 客戶在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儲蓄及支票戶口及其有關事項,須受客戶簽署的戶口開立表格或委托書,條款和條件及補充條款(可根據條款和條件第13項條文不時加以修改和補充)以及香港適用法律的限制。
3. 起存額及其後存款
(a) 客戶應按銀行不時規定的起存金額向銀行存入人民幣現鈔或由港元經銀行以即時的兌換價兌換之人民幣款項。
(b) 存入之人民幣現鈔必須為銀行接受的版本及面額。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接受或不接受客戶的人民幣現鈔。
(c) 通知存款及其他銀行指定之存款種類的其後每次存款,轉賬或提款,應符合銀行不時規定的最低金額。
(d) 客戶可通過提存人民幣鈔票及/或銀行間人民幣轉賬以從人民幣戶口提存款項作認購、收購、賣出人民幣債券及/或償付人民幣債券之本金及利息之用途。
4. 人民幣支票戶口
(a) 受制於第4(d)項條文,如一張或多張支票的付款總額超過人民幣支票戶口的每日可支付上限,銀行將拒?支付。客戶需繳付所有退回支票的銀行服務收費。
(b) 受制於第4(d)項條文,若每一人民幣支票戶口的?日結餘超過銀行不時釐訂的每日上限時,銀行會將超出的金額轉賬至由客戶指定的或由銀行決定的另一戶口。
(c) 任何人民幣支票戶口不設透支服務。
(d) 客戶發出人民幣支票以支付任何有關認購、收購、賣出人民幣債券時並不受制於第4(a)及/或4(b)項條文。
5. 人民幣兌換
(a) 銀行可按客戶的要求,以銀行即時的兌換價為客戶提供人民幣兌換港元或港元兌換人民幣的兌換服務。銀行是否接納兌換的要求將視乎所需幣種的供應量及兌換金額有否超過銀行不時規定的每日或每項交易限額。銀行保留其權利,酌情隨時接受或拒絕客戶任何兌換的要求。
(b) 客戶遞交給銀行作兌換港幣之用的人民幣現鈔,必須為銀行所接受的版本及面額。銀行保留權利拒絕兌換客戶交來之任何人民幣現鈔。
(c) 所有由於兌換交易而令銀行產生之合理金額的損失、損害、索償、成本、費用概由客戶立即賠償及支付及銀行亦可於兌換交易完成後即時從客戶之戶口中扣除。
(d) 除非損失或損害是直接由於銀行的疏忽及故意的行為而引起,否則銀行不須為銀行提出拒絕接受兌換要求而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上任何責任。
6. 匯款服務
(a) 銀行可就客戶的要求,把客戶於銀行開立之人民幣戶口內的款項,匯至客戶於中國內地的同名銀行戶口內。倘客戶要求銀行以其他方式匯款或將款項匯至中國內地以外的其他國家,銀行概不受理。每一筆人民幣匯款必須依照銀行不時指定的條件進行,同時累積的匯款額不能超過銀行不時規定的限額。銀行不須遵守並有權拒絕接受任何不符合本補充條款及/或法例的人民幣匯款指示。
(b) 客戶承認,當銀行向客戶提供人民幣匯款服務至中國內地時,銀行只是擔當代理人的角色。對於中國內地銀行的運作或收取的服務費,並無任何控制權。客戶同意及確認,所有電匯至中國內地的人民幣匯款將受中國內地不時訂明的貨幣管制或約束所限及客戶同意遵守及依從該等守則及條例。
(c) 客戶應自行負責向銀行提供收款人的資料及自行負責其準確性。客戶確認如匯款人的姓名與收款人在中國內地銀行的收款戶口姓名不同,或客戶所提供之中國內地銀行戶口資料失實,或客戶累積匯款金額(經銀行或其他在香港的金融服務中介人)超過中國內地有關當局規定的限額,電匯將不能生效及匯款將被退回。任何因退回匯款而產生的收費或費用,概由客戶支付,並從退還款項中扣除。客戶已繳付之電報費與其他費用及佣金將不獲退還。
(d) 若客戶的人民幣匯入款項是來自客戶於中國內地開立的同名銀行戶口,匯款將被存入客戶於銀行開立的人民幣戶口內。銀行可就每項匯入款項向客戶徵收匯款服務費。銀行亦可行使酌情權,於客戶的銀行戶口中扣除有關匯款服務費。

附件六

「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的條款和條件
以下的條款和條件(由銀行不時修訂)適用於客戶於銀行不時開立及/或維持的「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下稱 "息得自在活期存款")。

銀行不時制定的"戶口及有關服務的條款和條件(個人戶口)"(下稱"條款和條件")應視為已全文載於本附件,適用於下述情況。

1. 定義
"指定投資產品"意指由銀行不時提供予客戶之投資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結構性股票掛鈎投資產品,外匯掛鈎存款,結構性投資產品,證券買賣,外匯孖展投資,債券買賣。
2. 開立戶口
銀行可為個人客戶以其私人身份開立不多於一個「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客戶不得持有多於一個「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亦不能與他人聯名持有任何「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
3. 起存金額及最低結餘
客戶於開立「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時需存入不少於銀行不時向客戶指定的存款金額。客戶並需維持不少於銀行不時指定的最低金額,方可獲發基本利息。
4. 利息
4.1 基本利息
存款利息按戶口每日結餘及銀行時釐定的利率(與一般儲蓄戶口利率相同)計算,並每月記入「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內。
4.2 獎賞利息
(a) 獎賞利息按「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內(aa)每日日終之戶口結餘與(bb)該月首天開始之戶口結餘相比後所得之正差額,以銀行不時釐定的獎賞利率每日計算,並每月記入戶口。惟客戶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獲取獎賞利息:
(i) 戶口於該月內有一項或以上之存款/存入交易而沒有任何提款/扣賬交易,惟在下述(ii)情況下發生之提款除外;及
(ii) 如戶口有任何提款,該月內之總提款/扣賬交易額低於或相等於戶口持有人於同一個月內向銀行購買任何指定投資產品之總額(以港元等值計)。
(b) 存款/存入交易於「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內包括所有存入交易,但不包括由銀行支付該戶口的利息及更正交易。
(c) 提款/扣賬交易於「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內包括任何金額之提取,但不包括由銀行收取與「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有關之費用及更正交易。
(d) 購買任何指定投資產品之港元等值是以購買指定投資產品當天該產品之貨幣與銀行釐定該貨幣與港元之兌換率計算。
(e) 如「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內有提款,而在同一個月內戶口持有人與其他人仕在銀行的聯名投資戶口有存入交易,只有「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持有人於該投資戶口內所佔之部份 (以該月內所購買指定投資產品的總金額,除以投資戶口持有人之數目,再根據第 4.2(d)項條文的情況下兌換為港元等值)會被採納用以釐定「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內之提取款額是否符合4.2(a)(ii)之要求享有獎賞利息。
(f) 即使「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內之存款結餘少於可獲得基本利息之最低存款要求,在第4.2項條文下之獎賞利息仍會被記入「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內。
(g) 在第4.2項條文下之獎賞几息將於下一個月之首個星期六記入「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內。倘若該下一個月之首個營業日為星期五或星期六,獎賞利息將會於下一個月之第二個星期六記入,而獎賞利息將被追溯至該月之首個工作天。
(h) 銀行保留決定於任何月份給予任何「息得自在活期存款」戶口獎賞利息之絕對及最終決定權。
5. 文義分歧
在任何情況下,如條款和條件及此補充條款有任何含糊、抵觸或分歧,須以本補充條款為準。